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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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考试当中,民法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虽然不难,但是有些细的内容如果不注意,也会造成失分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备考,今天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内容给大家梳理下,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一、宣告失踪(一)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条件1.下落不明法定期限是两年,起算点是失去音讯之日,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比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3.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确认,法院宣告失踪;如未确认,法院驳回申请。
(三)效力设定财产代管人二、宣告死亡(一)概念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二)条件1.下落不明普通期间为4年,发生意外事件期间为2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立即申请,不受2年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3.公告期:普通期间4年和意外事件2年的公告期是1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是3个月。
(三)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2.子女收养关系,其配偶可以当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3.死亡宣告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其意义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重点考点详解一、宣告失踪——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一)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债务。
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注意】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
(2)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做原告或被告。
2.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代管人失职、渎职、侵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更换代管人。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更换。
(三)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失踪宣告;2.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四)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注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1)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2)生死不明。
以申请人、管辖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善意不知道失踪人的下落即可。
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基法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020年云南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基法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条件(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杳无音讯)(2)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两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经厉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厉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三个月,期满仍无音讯,判决宣告失踪。
3.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1.概念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度。
2.条件(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杳无音讯)(2)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三种期间:一般情况下,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须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无期间限制。
(3)经厉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厉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厉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宣告前应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包括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3.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意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4.效力(1)财产: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2021政法干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21政法干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法的知识点不但杂而且难,往往容易混淆相近的概念,特别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二者都是针对行为人下落不明而制定的制度,它们不但在条件上有不同,而且在后果上有着巨大的差异,本文希望通过论述二者的异同点能剖析这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使考生不再将其混淆。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从概念中得出,宣告失踪的条件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达到2年。
这里的下落不明状态一定是连续的,如果期间和家人取得联系或者家人知其远赴他方,都不算做下落不明。
那么条件允许,谁能够申请宣告失踪呢?法条规定是由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权利义务人,这里的申请人之间没有顺序限制,所以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就变成了全部的权利义务人(或称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的申请对象自然是法院,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不能立即宣告失踪,理应有一段时间的公告期,这里的公告期是3个月。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后果是财产代管制度。
因为债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
所以,甲将钱借给乙,若乙失踪,甲不能向乙妻主张债权,而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的乙主张债权。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乙失踪,乙妻将变为乙的财产代管人,这时甲就能够向乙妻主张债权,乙妻理应在乙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一旦被宣告失踪人再次出现,其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撤消后其财产理应回归,财产代管人理应返还财产并告知财务处理状况。
这里的撤销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要求。
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时间一般较宣告失踪长,需下落不明达到4年。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一年限不同,一个两年,一个是四年二,性质不同三,法律依据不同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律上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说法,很明显,这两者是不同的。
失踪是找不到失踪者,而死亡却是该人已经没有生命活动了。
除此之外两者还有其他区别。
那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宣告失踪:(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死亡:(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
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死亡都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是死亡。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今年事业单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同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的期限从自然人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要求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不同无论是宣告失踪还是死亡都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是死亡。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是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且没有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
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习题演练】吴某和其妻李某育有一子小吴,吴某在一次外出后不知所踪,长达5年之久。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吴和李某都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B.若李某不同意宣告吴某死亡,则小吴不能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请,但是可以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C.李某必须先申请宣告吴某失踪,才能申请宣告吴某死亡;D.李某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但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吴某的配偶李某是第一顺序,儿子小吴是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同意宣告死亡时,第二顺位不能申请,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三、公告期不同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要对外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以确认,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其失踪或是死亡。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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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当中会涉及到民法的考点,其中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经常考到。
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的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1.状态:下落不明;2.期间:2年;3.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4.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重点解读: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先后顺序,都可以申请。
(二)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1.状态:下落不明;2.期间:普通期间满4年,特别期间(意外事件)满2年,但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3.须利害关系人申请4.须法院宣告(公告期:普通期间一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二)效力:跟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要清理,继承开始;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可另行结婚;3.子女收养关系:配偶单方可决定将孩子给别人收养。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实际生存的,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重点解读:宣告死亡在法律上会产生和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是针对宣告死亡地来说,如果宣告死亡人仍然在别处生存,那么在生存地不发生死亡效力,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三)死亡日期: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但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祝大家备考成功!。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失踪的规定分为普通情况的失踪与战争期间失踪两种类型,并吸收了《民通意见》的相关内容。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第二,需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所谓失去音讯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
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需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司法适用】在处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仍然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另外,作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即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排名先后问题,不存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失踪,其后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申请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起算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效果
宣告失踪 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法院应撤销失踪死亡。 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代 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回 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 产收支账目。 其配偶若未婚,婚姻关系 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 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 婚姻关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 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 养,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 亡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 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 定。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 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 继承、遗赠或人寿保险, 旨应返还给重新出现人或 者其他给付者。所返还者 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应给予重新出现人适当补 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与 联系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两者制度目的的有什么不 同
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 宣告死亡不仅旨在结束失 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 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 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 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 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 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不 一样,普通期限为4年。 特别期限为2年。
• • • • •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区别 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 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 民法通则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 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 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 同前述。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容易出现的一个知识点,且民法总则对这部分做了细微的调整,所以今天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与易混淆点。
其实,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掌握了这个核心之后,我么就可以理解制度的内部逻辑了。
一、基本制度构成宣告失踪是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之后,围绕该主体的一切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重点掌握(一)下落不明的期间不管是宣告失踪或者是宣告死亡,对于他们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则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所以在时间这里可能会设计考题,例如问张三在2018年3月5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他的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去宣告失踪。
(二)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民事诉讼当中的特别程序,需要我们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失踪或死亡。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等。
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实是扩大了的,并且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已无顺序限制。
此处大家应予以特别注意。
(三)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一个人既然下落不明了,是不是应该先对其申请消失程度轻一点失踪,之后再去申请彻底消失的宣告死亡?《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后多长时间可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后多长时间可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后多长时间可宣告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死亡申请人有顺序吗宣告死亡申请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同的,后顺序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财产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清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
失踪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有保证人的,先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没有保证人的,先由失踪人的遗产清偿;(3)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失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3.失踪人婚姻家庭关系失踪人失踪期间,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此期间,失踪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3.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差异1.法律依据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而宣告死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2.申请主体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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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如何撤销
宣告失踪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2年(持续不间断
的)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对申请人的范围
与顺序无限制。
3、法院在受理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后须公
示3个月方可判决。
依据:1、《民法通则》
第20条:“公民
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他为失踪
人。
”
2、《民事诉讼法》
第183条:公民下
落不明满二年,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
告其失踪的,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
申请书应当写
明失踪的事实、时
间和请求,并附有
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机关关于
该公民下落不明
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
代管人并且确立财产
代管人的职责。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
21条明确规定了宣告
失踪的法律后果:“失
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
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
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
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
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
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
人的财产中支付。
”
根据《民法通则》第
22条:“被宣告失
踪的人重新出现或
者确知他的下落,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失踪
宣告。
”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
代管人的代管权即
随之终止。
代管人应
交还其代管的财产
和收益,并汇报财产
管理详情,提交财产
收支账目。
宣告死亡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4年;若因意外下
落不明的,期限为2
年。
依据:《民法通则》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
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不可生存,则不
受4年或2年的限
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84条:公民下
落不明满四年,或
者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满二年,或
者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存,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其
死亡的,向下落不
明人住所地基层
人民法院提出。
申
请书应当写明下
落不明的事实、时
间和请求,并附有
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机关关于
该公民下落不明
的书面证明。
《民法通则》没有明确
规定宣告死亡的法律
后果。
1、通说认为,宣告死
亡在以被宣告死亡人
原居住地、居住地为中
心的活动范围内产生
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
律效果。
宣告死亡后,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
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如婚姻关系自然解
除、配偶可以另行结
婚;被宣告死亡人的个
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
承开始,受遗赠人可以
取得遗赠。
依据:《民法通则》第
九条:“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
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
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
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
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
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1988
年4月2日法(办)
发〔1988〕6号)
根据《民法通则》第
二十四条:“被宣告
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或者确知他没有死
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
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
”
1、死亡宣告一经撤
销,被宣告死亡的人
应被认为自始未丧
失民事权利能力,继
承也未发生过。
对于申请撤销死亡
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没有范围和顺序的
限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被宣告失
踪、宣告死亡的公民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2、被宣告死亡的人
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
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
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死亡
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如果其配偶再婚
后又离婚或者再婚
后配偶又死亡的,则
不得认定夫妻关系
自行恢复。
3、被宣告死亡的人
3、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
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
23条。
4、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
申请后须公示1
年。
若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的,经有
关机关证明该自
然人不可能生存
的,公示期为3个
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人民法
院受理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
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
期间为三个月,宣
告死亡的公告期
间为一年。
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明,经
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的,宣告死亡的公
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
被宣告失踪、宣告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