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如何撤销
宣告失踪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2年(持续不间断
的)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对申请人的范围
与顺序无限制。
3、法院在受理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后须公
示3个月方可判决。
依据:1、《民法通则》
第20条:“公民
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他为失踪
人。”
2、《民事诉讼法》
第183条:公民下
落不明满二年,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
告其失踪的,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书应当写
明失踪的事实、时
间和请求,并附有
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机关关于
该公民下落不明
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
代管人并且确立财产
代管人的职责。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
21条明确规定了宣告
失踪的法律后果:“失
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代管。代管有
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
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
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
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
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
人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民法通则》第
22条:“被宣告失
踪的人重新出现或
者确知他的下落,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失踪
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
代管人的代管权即
随之终止。代管人应
交还其代管的财产
和收益,并汇报财产
管理详情,提交财产
收支账目。
宣告死亡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4年;若因意外下
落不明的,期限为2
年。
依据:《民法通则》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
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不可生存,则不
受4年或2年的限
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84条:公民下
落不明满四年,或
者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满二年,或
者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存,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其
死亡的,向下落不
明人住所地基层
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书应当写明下
落不明的事实、时
间和请求,并附有
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机关关于
该公民下落不明
的书面证明。
《民法通则》没有明确
规定宣告死亡的法律
后果。
1、通说认为,宣告死
亡在以被宣告死亡人
原居住地、居住地为中
心的活动范围内产生
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
律效果。宣告死亡后,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
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如婚姻关系自然解
除、配偶可以另行结
婚;被宣告死亡人的个
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
承开始,受遗赠人可以
取得遗赠。
依据:《民法通则》第
九条:“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
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
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
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
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
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1988
年4月2日法(办)
发〔1988〕6号)
根据《民法通则》第
二十四条:“被宣告
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或者确知他没有死
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
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
1、死亡宣告一经撤
销,被宣告死亡的人
应被认为自始未丧
失民事权利能力,继
承也未发生过。
对于申请撤销死亡
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没有范围和顺序的
限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被宣告失
踪、宣告死亡的公民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2、被宣告死亡的人
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
消灭。死亡宣告被人
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死亡
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如果其配偶再婚
后又离婚或者再婚
后配偶又死亡的,则
不得认定夫妻关系
自行恢复。
3、被宣告死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