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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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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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纵观所有公职类考试,凡是触及行测科目的考试,行测试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平均每道题目的作答时间不足1分钟。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一、概念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着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布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布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布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着落不明。
(2)着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着落不明事实的第二天起算。
战争期间着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产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能够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例如:甲着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布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布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布甲死亡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布。
宣布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布死亡的决定。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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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论我国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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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宣告死亡制度作者:张晓波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3期摘要: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宣告死亡制度自实施以来,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这种立法体制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宣告死亡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思考,从而促进宣告死亡制度日益完善。
关键词:宣告死亡制度;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3-0252-01一、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失踪人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我国《民通意见》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可以作为死亡宣告申请人已然达成共识,但对于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存在争议,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民通意见中作出了“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这一概括性的规定。
(二)检察院能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仅限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
检察机关不属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就没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权力。
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都不申请或者根本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其死亡,宣告死亡制度设立的目的就会落空。
因为,宣告死亡案件所要确定的事实往往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这些依法有权请求的主体不请求,失踪人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损及相关人的利益。
(三)申请顺序问题我国民通意见将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作了规定,即(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如果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后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提出申请,该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ae9a3f99e314332396893ad.png)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1.具有效力。
依据为○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在此案中,首先赵大留字条后从2001年4月30日开始失踪到2007年6月其妻子向当地法院宣告其死亡,期间已满四年期限,再者申请赵大死亡的是其妻子,为合法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且为第一顺序人。
因此认为这一宣告死亡是有效力的。
○2法理依据: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失踪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久拖不决的状态,有利于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及财产关系人在其失踪后生活回到相对正常的轨道继续前行,避免了因失踪人长期失踪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失踪人亲属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再婚、收养的权利,有利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法以人为目的的精神。
为了在赵大失踪后赵大家庭后期生活的继续,这一宣告死亡是有效的。
2.具有效力。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死亡后效力等同于被宣告死亡人在原住所地自然死亡,即被宣告死亡人先前在原住所地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如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作为遗产可以按继承程序进行处理,但被宣告死亡事实上生存的,其在生存地的法律关系不受死亡宣告影响,其法律行为有效。
因此本案中的赵妻、赵子和赵大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妻、子、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赵大遗产;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作为赵子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赵二有对赵大儿子的收养权,因此效力正当。
3.能够在赵大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赵大的宣告死亡或者劝说赵大自己申请撤销宣告死亡,若撤销申请通过则会引起对赵大财产继承归还本人的法律问题、赵大及妻子是否复婚的问题以及赵二对赵子的收养是否要求被解除的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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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民法对于我国社会的公民行为和法律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公民的一些行为也会在民法中得到解释。
那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都有哪些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释和介绍。
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3、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规定。
对于自然人失踪年满4年,我国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的规定,如自然人失踪一定时间,我国法律有着较强的规定解释和规定。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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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问: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成员的责任答:法人的责任问题是法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法人责任范围时,首先应分清什么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说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其后果要由法人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一切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代表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法人才负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应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即使是非法的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作人员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这里要区别两种情况:其一,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例如,火车站工作人员对货物野蛮装卸造成的损失,由铁路部门法人承担;对职务外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其二,在工作人员由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代理制度的规定从事活动;超越代理权的活动由本人承担责任,未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活动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问:民法通帽是怎样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答: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采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的联合经营;在新的形势下,联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对经济体制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民法通则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民法通则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对旧的地区、部门所有封锁的突破;这就把横向联合提高到建立新经济体制的高度;2、促使横向经济联合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按民法通则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涉及到各个领域,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生产部门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生产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还可以是地区联合;另一方面,除专业化横向联系外,还要以有更紧密的联营,如成立企业集团、组成新法人等;3、进一步强调了横向联合的自主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横向联合必须建立在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之上,联合必须是自主的联合、平等的联合、互利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和形式,参加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等协商,由各方面自主决定;4、对横向联合关系注意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保护;联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为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对联营各方在横向联合中应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已有一些原则规定,今后还会不断加以完善;问:我国的联营主要有哪几种形式它们各有什么特征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的联营、合伙型的联营、合同型的联营;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征:1、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2、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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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类型
内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继承关系开始,与其配偶的婚姻关失踪人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其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3、人民法院的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失踪公告期3个月。
宣告的效力
1、设立财产管理人;
2、代失踪人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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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J顿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Il质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 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https://img.taocdn.com/s3/m/0c1b39395a8102d276a22f82.png)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条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1、【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https://img.taocdn.com/s3/m/5e1200faddccda38376bafce.png)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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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ae9e9bf114791711cd791776.png)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每日的地方新闻联播上我们常常会看到寻找失踪人口的信息,手机上我们有时也会接到求助信息比如看到的话联系警方之类的,这样看来我们生活中还是存在许多走失的现象,有的甚至十多年也无法找到的,对家人来说是沉重的打击,这种情况是可以申报失踪人口的,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
在每日的地方新闻联播上我们常常会看到寻找失踪人口的信息,手机上我们有时也会接到求助信息比如看到的话联系警方之类的,这样看来我们生活中还是存在许多走失的现象,有的甚至十多年也无法找到的,对家人来说是沉重的打击,这种情况是可以申报失踪人口的,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
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此条将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的“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修改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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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失踪的军人能否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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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军人能否被宣告死亡钱贵2001年4月1日,海军航空兵某部飞行中队长王伟在执行跟踪监视美机的任务中,所驾飞机被美军撞毁后跳伞落海,经多方组织搜救十余天,王伟同志仍然下落不明。
搜救工作结束后,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决定,原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签署命令,授予王伟同志“海军卫士”的称号。
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是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王伟的利害关系人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呢?对此种类似情况,由于涉及军队利益,一些部队的现实做法是:军人如果是在战争、战备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参加抢险救灾等公务中下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牺牲”处理;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可能做“因公牺牲”处理,也可能作“病故”处理;如果是因患病(最典型的是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则按“病故”处理。
也有单位将下落不明的军人的问题长期搁置着,不予以处理。
以上的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多问题:下落不明的军人的工资、津贴是否继续发放?发放给谁?下落不明的军人如果是军官或文职干部,其原有住房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其家属的使用权?如果其家属提出财产上的要求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等等。
因此有必要就该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2004年10月1日起,我国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制度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https://img.taocdn.com/s3/m/c6bd08c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bc.png)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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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导读: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4.由法院宣告。
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三、死亡日期两种情形:一般情形和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
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be070fa9e3143323968939b.png)
宣告死亡制度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
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
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一)须有失踪人。
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失踪期间。
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
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等。
(四)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
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
失踪人口排查工作简报
![失踪人口排查工作简报](https://img.taocdn.com/s3/m/c9036ef4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13.png)
失踪人口排查工作简报公安没有搜索失踪人员的规定,只是先登记。
三个月后,家庭成员的血型等信息将被采集并存储在失踪人员信息库中,以备后用。
公安机关一般在受理失踪人口案时,一般会告知你失踪24小时才会立案,如果立案,会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口的近期照片。
然后将DNA数据及相关资料上传全国数据库(只要在中国公安部门都可以知道),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注意该失踪人口的情况。
有消息,他们会打电话告知延伸信息,失踪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迁出不报或者按照地址迁入的;(二)跟随父母或者亲属离家出走的;(3)离家出走;(4)意外的灾难;(5)迷路;(6)放学或放学未归;(七)智力低下的;(八)走失;(9)被拐(抱);(10) (2)户口本。
第二步:去各个县市的派出所。
(1)找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
(2)填写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公安局报失踪人口多长时间可以受理● 怎样算失踪人口?在台设有户籍者,符合下列项目之一(一)迁出未报或未按址迁入(二)随父母或亲属离家(三)离家出走(四)意外灾难(五)迷途走失(六)上下学未归(七)智障走失(八)精神异常走失(九)被拐(抱)走(十)海难、空难● 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报失踪人口。
失踪超过24小时以上,可向各县市警察局报案。
● 办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步骤一:准备以下物品(1)两张失踪者的近照。
(2)户口本。
第二步:去县市派出所办理(1)找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
(2)填写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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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以案释法
十年前,刚满18周岁的李某因家里生活困难,高中一毕业便跟随同村的人进城打工去了。
可令其父母没想到的是,李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这十年来,李某的父母多方打听儿子的消息,却始终不知道其下落。
如今,李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寻找,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但前不久,李某的父母听人说,像李某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
那么,像李某这种情况,其父母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是否还用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呢?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此可知,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本案中,李某已经失踪十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而当年李某失踪时,刚满18周岁还尚未结婚,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就成了李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宣告申请,而且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