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告死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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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宣布死亡法解读一、概念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着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布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布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布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着落不明。
(2)着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着落不明事实的第二天起算。
战争期间着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产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刻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能够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例如:甲着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布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布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布甲死亡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布。
宣布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布死亡的决定。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J顿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Il质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 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己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
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
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
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
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一、利害关系人: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即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就无申请权。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宋彦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现行自然人宣告制度的立法体例值得检讨,应该确立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我国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代之原来的宣告失踪制度。
而宣告死亡制度则应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
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时间应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宣告死亡的后果在私法上不能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止的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财产权利的恢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婚姻关系一律不能自行恢复。
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生还者仍应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待之。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完善;民法通则On 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System’s Perfecting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SONG Yanju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modern civil law.It is stipulated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needs to lx made perfect in further step. such system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We must make legislation with German mode;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to replace missing persons declaration of the property superintended system, this system must base on our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The death declaration system must be made further perfect in preserving primary regulation,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does not regulate in sequence with the missing persons' interest relation. We should stick to the system .The dead time of the person who has been declared for death is the date that legislated time is due. The effect of death declaration canot terminat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in private law, but a par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a certain time terminates. The dead date deduce from death declaration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date of natural death, it must be regulated for the legal cause for the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after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the property right resum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marry relationship can not resume automatically. The living person who has not be applied for death declaration must be treated as civil body.Key words: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declaration of death;perfe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因灾难事故,因战争而下落不明难有返回,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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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口口 L 中 月
论 我 国 宣告 失踪 与 宣告 死 亡 制度
郝 志 鹏
摘 要 我 国 民法确 定 了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制 度 并存模 式 ,然 而在 与世 界各 国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 制度 立法体 例分 析 与 比较后 , 结合 我 国法律 制度发 展 实践 与具体 国情 , 们发 现我 国 宣告 失踪 制度 缺 陷明显 , 再 我 宣告 死亡制 度也存 在诸 多问
管 理 的财产享 有 占有 权及管 理权 , 同时还 享有 补偿请 求权及报 酬
二、 国外 宣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的立 法体 例
宣 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产 生和 发展 是建 立在 古代 民法 的
基础之 上 的。
请 求权 。
2 英美法 的 死亡推 定制 度 .
英美法 中 无宣告 失踪 与宣 告 死亡 制度 。英 美法 实行 死亡推
会 引起失踪 人财产 关系 及身份 关系 处于不确 定状 态, 从而严 重 影 德 国《 失踪法》 10 在 9 0年 《 国 民法 典》 德 的基础 上确立 的宣告 响 到了失踪 人财产 的管理 与利 用及利 害关系 人的利 益 , 同时也不 死亡 制度 主要 内容 为:) ( 死亡 宣告 仅依 申请 程序而 进行 , 1 申请 主 利 于社会 秩序 的稳 定 。 了妥善 处理上 述 问题 , 为 宣告 失踪与 宣告 体 资格包 括检 察官 、 失踪人 的法 定代 理人 、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经死 死 亡制度 便应 运而 生 。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六条、宣告死亡申请资格
本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 人,除非有申请的必要性,从条文看,该类申请人应就其申请必 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宣告死亡申请资格
显然,民法典第46条、47条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本 条解释第二款第一项实际上在配偶、父母、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 又区分了顺序。
第十四条、宣告失踪申请资格
1.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 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
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 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宣失踪申请资格
2.宣告失踪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 最后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后没有音讯,并且这种状况为持续、不间 断。只有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 两年时间,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第十七条、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 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民法典》第46条第1款第1项:“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
第十五条、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诉讼地位
(一)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 (1)财产代管人是代管财产的保管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失踪的规定分为普通情况的失踪与战争期间失踪两种类型,并吸收了《民通意见》的相关内容。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第二,需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所谓失去音讯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
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需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司法适用】在处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仍然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另外,作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即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排名先后问题,不存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失踪,其后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申请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起算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种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法律将对其采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措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的履行: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代为履行。
代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婚姻关系(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一方失踪满四年,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重婚:失踪期间,失踪人的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失踪人的遗产,由代管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遗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2.婚姻关系(1)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再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6.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9.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0.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财产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清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
失踪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有保证人的,先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没有保证人的,先由失踪人的遗产清偿;(3)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失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3.失踪人婚姻家庭关系失踪人失踪期间,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此期间,失踪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3.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差异1.法律依据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而宣告死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2.申请主体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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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