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以案释法
十年前,刚满18周岁的李某因家里生活困难,高中一毕业便跟随同村的人进城打工去了。
可令其父母没想到的是,李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这十年来,李某的父母多方打听儿子的消息,却始终不知道其下落。
如今,李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寻找,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但前不久,李某的父母听人说,像李某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
那么,像李某这种情况,其父母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是否还用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呢?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此可知,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本案中,李某已经失踪十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而当年李某失踪时,刚满18周岁还尚未结婚,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就成了李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宣告申请,而且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家里亲戚失踪超过一段年限后法院会判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那么二者有什么差别呢,这两中宣告对家属和失踪人的财产有什么影响。
死亡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一切权利的消失,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宣告死亡,那么小编为大家介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对被宣告者及周遭的人更具有法律安定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相对有保障。
▲三、二者的差别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是一段时间内怎么都找不到失踪人,其亲属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此时失踪人的财产权归其近亲代管,如有欠款也由亲属替还。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
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
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J顿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Il质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 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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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口口 L 中 月
论 我 国 宣告 失踪 与 宣告 死 亡 制度
郝 志 鹏
摘 要 我 国 民法确 定 了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制 度 并存模 式 ,然 而在 与世 界各 国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 制度 立法体 例分 析 与 比较后 , 结合 我 国法律 制度发 展 实践 与具体 国情 , 们发 现我 国 宣告 失踪 制度 缺 陷明显 , 再 我 宣告 死亡制 度也存 在诸 多问
管 理 的财产享 有 占有 权及管 理权 , 同时还 享有 补偿请 求权及报 酬
二、 国外 宣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的立 法体 例
宣 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产 生和 发展 是建 立在 古代 民法 的
基础之 上 的。
请 求权 。
2 英美法 的 死亡推 定制 度 .
英美法 中 无宣告 失踪 与宣 告 死亡 制度 。英 美法 实行 死亡推
会 引起失踪 人财产 关系 及身份 关系 处于不确 定状 态, 从而严 重 影 德 国《 失踪法》 10 在 9 0年 《 国 民法 典》 德 的基础 上确立 的宣告 响 到了失踪 人财产 的管理 与利 用及利 害关系 人的利 益 , 同时也不 死亡 制度 主要 内容 为:) ( 死亡 宣告 仅依 申请 程序而 进行 , 1 申请 主 利 于社会 秩序 的稳 定 。 了妥善 处理上 述 问题 , 为 宣告 失踪与 宣告 体 资格包 括检 察官 、 失踪人 的法 定代 理人 、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经死 死 亡制度 便应 运而 生 。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失踪的规定分为普通情况的失踪与战争期间失踪两种类型,并吸收了《民通意见》的相关内容。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第二,需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所谓失去音讯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
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需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司法适用】在处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仍然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另外,作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即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排名先后问题,不存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失踪,其后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申请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起算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种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法律将对其采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措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的履行: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代为履行。
代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婚姻关系(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一方失踪满四年,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重婚:失踪期间,失踪人的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失踪人的遗产,由代管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遗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2.婚姻关系(1)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再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6.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9.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0.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财产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清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
失踪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有保证人的,先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没有保证人的,先由失踪人的遗产清偿;(3)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失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3.失踪人婚姻家庭关系失踪人失踪期间,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此期间,失踪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3.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在此期间,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清偿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差异1.法律依据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而宣告死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2.申请主体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死亡是指失踪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推定其已经死亡的一种法律状态。
在我国,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涉及到继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程序1. 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2. 申请宣告死亡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3. 法院受理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法院判决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判决。
三、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1. 继承(1)财产继承权:失踪人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
(2)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债权债务(1)债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主张债权。
(2)债务:失踪人死亡后,其债务由遗产清偿。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婚姻家庭(1)婚姻关系:失踪人死亡后,其配偶有权申请离婚。
(2)子女抚养:失踪人死亡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4. 名誉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四、宣布失踪死亡的影响1. 社会影响(1)维护社会秩序: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消除失踪人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保障合法权益: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维护失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家庭影响(1)缓解家庭矛盾: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缓解失踪人家庭因失踪产生的矛盾。
(2)保障家庭生活: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保障失踪人家庭的生活。
五、结论宣布失踪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应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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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
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
的人住所地Leabharlann 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
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无行忧为PP为T整准理。发布
【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 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 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意见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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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意见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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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当撤销对他 的失踪宣告。
【民通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
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意见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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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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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三十条4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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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三十六条】8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通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
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三、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 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 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可编民辑通ppt 第二十五条无】忧PPT整理发布 10
宣告失踪 与 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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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 第二十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序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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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忧见PPT第整三理发十布五条】
5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 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 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 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 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
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意见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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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 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 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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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