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失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无法与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的状态。
在我国,失踪是一种法律事实,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失踪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失踪的定义、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失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无法与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的状态。
失踪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暂时性失踪,即自然人因故暂时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无法与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另一种是永久性失踪,即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长时间下落不明,无法与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
三、失踪法律规定(一)失踪宣告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与失踪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3)失踪人失踪满二年。
2. 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二)财产代管1. 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代管责任代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管职责,不得擅自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因代管不当给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处理1. 财产处理条件失踪人失踪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处理。
申请财产处理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与失踪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3)失踪人失踪满四年。
2. 财产处理程序申请人向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申请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当公民失踪或者是死亡后,就需要进⾏失踪和死亡的宣告以及申请,那么,对于申请宣告死亡有着什么条件要求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关于申请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申请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1.申请⼈应当是同失踪的⼈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包括失踪⼈的配偶;⽗母、⼦⼥;债权⼈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年。
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的申请。
3.申请⼈必须递交申请书。
申请⼈不能以⼝头形式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必须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证明。
4.向被申请⼈住所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申请⼈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住所地的基层⼈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提出申请,也便于⼈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5、须被申请⼈下落不明满⼀定期间1)下落不明满4年;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起满2年;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6、须由⼈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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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失踪人口(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人口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在我国,失踪人口问题日益凸显,对家庭、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治理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失踪人口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失踪人口的定义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失踪人是指因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失踪人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失踪人口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
2. 现实定义在实际生活中,失踪人口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生理性失踪,如老年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因生理原因失踪;二是非生理性失踪,如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犯罪等原因失踪。
三、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的相关制度1. 失踪宣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同时,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的继承、赠与、担保等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失踪宣告撤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证明其仍然生存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3. 失踪人口查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找失踪人。
4. 失踪人口救助制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失踪人口救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失踪人口救助体系。
失踪人口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开展失踪人口调查,查找失踪人员;(2)民政部门负责失踪人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为失踪人员提供临时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3)医疗机构为失踪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5. 失踪人口案件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失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是什么?家里亲戚失踪超过一段年限后法院会判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那么二者有什么差别呢,这两中宣告对家属和失踪人的财产有什么影响。
死亡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一切权利的消失,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宣告死亡,那么小编为大家介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对被宣告者及周遭的人更具有法律安定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不稳定性相对有保障。
▲三、二者的差别1、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后,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是一段时间内怎么都找不到失踪人,其亲属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此时失踪人的财产权归其近亲代管,如有欠款也由亲属替还。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类型
内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继承关系开始,与其配偶的婚姻关失踪人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其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3、人民法院的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失踪公告期3个月。
宣告的效力
1、设立财产管理人;
2、代失踪人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J顿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Il质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 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条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1、【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宋彦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现行自然人宣告制度的立法体例值得检讨,应该确立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我国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代之原来的宣告失踪制度。
而宣告死亡制度则应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
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时间应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宣告死亡的后果在私法上不能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止的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财产权利的恢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婚姻关系一律不能自行恢复。
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生还者仍应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待之。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完善;民法通则On 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System’s Perfecting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SONG Yanju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modern civil law.It is stipulated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needs to lx made perfect in further step. such system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We must make legislation with German mode;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to replace missing persons declaration of the property superintended system, this system must base on our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The death declaration system must be made further perfect in preserving primary regulation,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does not regulate in sequence with the missing persons' interest relation. We should stick to the system .The dead time of the person who has been declared for death is the date that legislated time is due. The effect of death declaration canot terminat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in private law, but a par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a certain time terminates. The dead date deduce from death declaration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date of natural death, it must be regulated for the legal cause for the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after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the property right resum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marry relationship can not resume automatically. The living person who has not be applied for death declaration must be treated as civil body.Key words: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declaration of death;perfe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因灾难事故,因战争而下落不明难有返回,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然⼈的死亡有两种:⼀种是⾃然死亡,是指在⽣理上的明确⽆误的真死。
⼀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定的条件 我国现⾏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起满⼆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计算。
宣告⼀个⼈死亡,关系到终⽌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
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先由利害关系⼈提出申请,这些⼈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母、成年⼦⼥和其他法定继承⼈、财产管理⼈、债权⼈等。
其次,由⼈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的公告,公告为期⼀年。
公告届满后仍⽆踪者⽣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如单位除名、户⼝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的⽣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返回了家园。
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应恢复原有的⼈⾝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然应当返还。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民法总则47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47条具体内容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建设,民法也跟着一次又一次更新,逐渐的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总则共十一章,涉及法律的各种基本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47条具体内容是什么?第47条主要涉及的是宣告死亡,这里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建设,民法也跟着一次又一次更新,逐渐的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总则共十一章,涉及法律的各种基本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47条具体内容是什么?第47条主要涉及的是宣告死亡,这里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一、第四十七条具体内容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相关解释(一)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420有顺序指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求时间条件: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0年:因为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依据《民通意见》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顺序要求,并且结合《民法总则》46、47条规定的含义,《民法总则》在宣告死亡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
(三)公告期“一年三个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
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
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
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四)死亡日期《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速记(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速记(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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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
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
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
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
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
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
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
(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
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
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
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
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
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
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
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
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
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
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
共同出资。
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
2、共同劳动。
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
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
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
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
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
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
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
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
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
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
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
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
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
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
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
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
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
(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
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
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
(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
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
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
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
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
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
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
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
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
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
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
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
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
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
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
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
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
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
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
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