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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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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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需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出让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土地交付手续。
合同履行
受让方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相
关规定。
登记与发证
登记申请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 准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后,需向 当地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权属调查
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权属调查, 核实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 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当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可以通过继承程 序,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处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继承规定可能 存在差异,具体操作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0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
申请与审批
提出申请
取得批准
申请人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 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 料。
某企业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工 业用地使用权,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案例三:某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例
总结词
土地使用权转移、市场化交易
详细描述
某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 用者转移至新的开发商。这种交易方式是在市场机制下进行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颁发证书
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土地登记机 构会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证 明受让方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与补偿
土地征收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对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土地需要 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首先,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

国家对土地享有绝对支配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借、征用等方式对土地进行调控和利用,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益。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划拨、出让土地给特定的建设主体使用的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授予的,属于一种相对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凭等方式获取。

其次,在性质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基本的产权关系,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权能,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的使用权,是国家根据特定目的和需要对土地使用的授予权,是土地使用活动所依附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具有时限和条件限制。

然后,在范围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一般性支配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等。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进行特定用途使用的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一种特殊性权力。

最后,在权力上,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行使。

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控、管理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特定的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具有绝对支配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相对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特殊使用权。

这两种权利在性质、范围和权力上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 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由专门法律设定的用益物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等以及司法解释,如《 产管理法》等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 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1.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2.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2.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四)土地的灭失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

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

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

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019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19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现民法采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法,而并未沿袭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法。

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1、客体的特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这一点使其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后文述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后两者的标的多是集体土地。

正因为如此,要在集体土地上兴造建筑物,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征归国有,如此就有了征收制度。

也正是因为这一环节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纠纷。

36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传统物权法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限于地表。

但现代社会,出现了利用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可能和必要。

法律从而将地上、地下的空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新设立的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2、目的的特定性目的限于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桥梁、沟渠、池塘、地窖、隧道、纪念碑等,但并不包括种植竹木。

3、效力上的地上权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使用权有期限,而建造在它上边的房屋则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于是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无期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性的矛盾。

地上权性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虽属于用益物权,但基于在其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因而传统民法将其称为地上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应当分开,做法是:采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做法,将房产和地产作为共同的标的,不允许分别转让、抵押和出租。

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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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精修订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精修订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精彩链接: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2、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1)概念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重点法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用地。

2、出让(1)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协议、招标和拍卖。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12--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1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普通地上权,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因土地转让方式不同而有差别。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这一特点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区别。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种植树木等。

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构筑物是指除建筑物之外的桥梁、沟渠、池塘、堤坊、地窖、隧道、纪念碑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就是这些工作物的附属部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

它具有地上权的一切特征,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规则都适用地上权的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实现了我国土地利用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这样的改革,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因无偿使用土地所造成的土地盲目占有、大量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的现象。

案例评析刘某诉陈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1]案情:原告刘某取得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刘某许可,陆续在该土地上搭建简易房屋长期居住。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权的土地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时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人的土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预祝广大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215616426。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建设用地使用权.doc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建设用地使用权.doc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敎育  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其届满的后果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
2009年4月1日,山东省某市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简称工程处)与某市市岚山区碑廓镇XX一村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约定工程处租赁XX一村土地60亩,用于拌合站安装和存料使用,租期一年。2010年1月25日,某市德霖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以3010万元价格竞得2009G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4万平方米。工程 处租赁的土地即包含在XX公司竞得的土地中。2011年4月3日,XX公司与某市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同年4月29日,XX公司交齐土地出让金。5月6日,XX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初始登记。5月20日, XX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11月5日,工程处将拌合站设备迁出XX公司厂区。
人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租、出资、赠与 或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支付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即使受让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出让金,其也只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归于消灭。 (2)合理利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地使用土地,维护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用途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关系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 按
定义
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 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立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立的权利。

建立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展非农业建立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展非农业生产建立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立。

设立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

?物权法?规定,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农民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

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为国有土地前方可出让。

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限及相关问题浅识陈兴杰【摘要】本文所论仅限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建立用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对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过于严格,宜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建立用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约定终止和法定终止。

关于建立用地使用权期满的更新,现行法的规定实际上只是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缔约权。

物权法草案第四、第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意在强调对居民生存根底的特殊保护,实际上却可能制造更大的混乱。

按此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无限延续,成为永久性权利,架空土地所有权。

从实际效果看,这样规定也无必要。

法律应该在续期条件、可续期限、费用确定方法或补偿方法等方面作出可操作的规定。

现行法对建立用地使用权终止后的善后处理有补偿和不补偿两种方式:国家仅在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进展补偿,对其他情形不予补偿,地上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解析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

解析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

解析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是指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旨在管理和调整土地资源的利用,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更有效地被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解析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法的相关内容,涵盖法律的起源和背景、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一、法律的起源和背景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于1998年1月1日实施,是中国政府为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其制定背景可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应与需求矛盾突出,土地流转和利用的问题日益突显,使得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条件: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拍卖、出让、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条件,如符合国家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归属:根据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缩短。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也得到了明确,土地的国有权属不得转让和变更,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变更。

3.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监管:该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责任,包括加强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等。

同时还加强了对土地资源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 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费用:该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

三、法律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对土地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该法对土地的使用和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遏制了土地非法使用和滥用的现象。

2. 保护土地使用权人权益: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有效保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投资信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权利设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均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异 产生的 经济条 件 使用期 限 权利消 灭的结 果 是土地私有制的产 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 物 无期限 期限届满, 期限届满,权利人 享有建筑物、 享有建筑物、工作 物及竹木的“ 物及竹木的“取回 权”和请求有益费 用的偿还请求权 有期限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地面建筑物及竹木的所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依 照法律、法规办理。 照法律、法规办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 指通过合法程序, 指通过合法程序,将划拨土地使用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义务: 义务: (l)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 (l)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不得使土地闲置; 不得使土地闲置;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开发使用 (2) 土地。 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土地使用 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行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指土地使用 人,作为出租方将其依法享有使用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5-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15-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第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指以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为目的而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的目的和功能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

特殊情况下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在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的时候,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的主体因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出让的土地主体类型在法律上没有限制。

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军事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某些公司等从事公益事业的部门。

而不会是自然人、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乡镇企业,不可能是农民、国家机关、军事部门等。

4.权利客体可以是地表、地下和地上从权利客体的立体部委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使某宗地的地表,也可以是某宗地的地上(空间),还可以是某宗地的地下(空间)。

以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为课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叫做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叫做空间权(空间地上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

从权利所出之源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分享国家的(少数情况下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

6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从权利的归属体系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等效力,属于物权。

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属于用益物权。

1(二)地上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第一,地上权存在于他人所有私有土地之上,而我国现行法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仅在少数情况下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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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QQ 交流群:343184247 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权的土地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时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人的土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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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福建政法干警考试:/html/zhengfag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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