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及答案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及答案单选1.2007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7年5月5日到2009年5月5日B.自2007年5月5日到2008年5月25日C.自2007年5月5日到2009年5月25日D.自2007年5月5日到2008年5月5日【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的时间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故正确选项是A。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不考虑其他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3.甲男不幸遭遇车祸被截去右上肢,后经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5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的财产。
A.甲B.甲妻C.夫妻共同财产D.家庭共同财产【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这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属于甲的财产。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突破点:建设用地1、土地征收审批机关(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补偿1)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F54(1)出让取得1)出让对象: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
2)出让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3)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均为50年。
4)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不批准)(2)划拨取得1)划拨定义: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限制使用的行为。
F232)划拨对象: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临时用地1)批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限制:①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③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
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
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
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
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
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布暂未公布,这里有2013年的考试大纲可供参考: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21分
21分
18分
16分
第七部份 民事责任
19分
10
30分
31分
36分
综上,总论和民事责任所占分值是最多的,这两部分在政法干警历年真题中必出主观题,所以这两部分在复习备考时应作为重点,且备考过程中不仅仅是要求自己能够理解知识点,还要求能够进行准确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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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今天我们为大家分析政法干警考题中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布,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做出最有利的取舍,以获取更高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中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通过历年真题的比较研究,各部分所占分值如下表所示:
2009-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各章分值分布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9
2010
2011
2012
2013
第一部份 总论
30分
34分
28分
32分
41分
第二部份 物权
26分
25分
30分
35分
18分
第三部份 债权
39分
42分
33分
24分
27分
第四部份 人身权
4分
6分
4分
2分
2分
第五部份 婚姻家庭
0分
0分
4分
8分
8分
第六部份 继承权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一、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家庭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二、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三、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人身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多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甲在海边拥有一幢别墅,为了方便其观看海景,甲在与其毗连的乙的地上设定了不得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役权。
现甲准备将该别墅转让给丙,那么关于此地役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消灭B.地役权随别墅的转让而转让C.地役权是否消灭要看乙是否同意D.丙需要与乙重新签订地役权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该法第17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其总的原则就是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故本题选B项。
2.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土地享有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丙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正确答案:A解析:注意此题跟第1题的区别,《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A项正确。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全体中国人民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确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划分是以( )为根据。
A.权利客体B.主体C.标的物D.设立的目的E.权利的性质正确答案:D解析: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的履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 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预计在8月下旬开始,你可以参考2013年的考试内容,详情如下:1.考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9月21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9月22日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第十章他物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三.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 法律特征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b 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地役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一、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10-3-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二、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例一】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
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
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二】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
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
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
②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1、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我国《物权法》[4] 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物权法》第12章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善意取得
/?wt.mc_id=bk4828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善意取得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五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因此,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五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指导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_真题无答案-交互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总分11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______• A.无形的电•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树• D.天上的恒星SSS_SIMPLE_SINA B C D2.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______。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SSS_SIMPLE_SINA B C D3.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______。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SSS_SIMPLE_SINA B C D4.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______。
•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SSS_SIMPLE_SINA B C D5.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
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质押期间笔记本电脑损毁,王某的质权消灭• B.经过张某同意,王某可以将电脑再质押给他人• C.王某的质权及于电脑的从物,即使从物未交付• D.质押期间,王某损坏电脑的,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______•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SSS_SIMPLE_SINA B C D7.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
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3_真题无答案-交互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3(总分15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______。
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SSS_SIMPLE_SINA B C D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______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被代理人B.自己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D.行为人SSS_SIMPLE_SINA B C D3.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后,______。
A.法人主体资格立即消灭B.应当自行成立清算组织C.应当依法进行清算D.法人仍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SSS_SIMPLE_SINA B C D4.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______。
A.超市寄送的新商品目录B.某拍卖行发布的拍卖徐悲鸿《奔马图》的公告C.《读者》杂志发布的银饰品广告有图片及报价,称款到发货D.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商品房楼盘广告SSS_SIMPLE_SINA B C D5.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孩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
李丽死后留有两个儿子。
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
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
那么,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______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B.李丽没有继承权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SSS_SIMPLE_SINA B C D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归乙所有,甲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SSS_SIMPLE_SINA B C D7.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不包括______。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是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
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
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
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57_真题-无答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57(总分8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 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B.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C.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D.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2.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 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 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 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D. 与陆某恶意串通。
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人货物3.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 配偶子女父母B. 兄弟配偶子女C. 子女父母兄弟D. 父母兄弟配偶4.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5. 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B. 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C.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D.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6. 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政法干警民法速记口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场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置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缺乏、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当,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当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当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当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包括: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教育机构伤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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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产生的方式包括:
(一)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
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
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的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
地用途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
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
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用地。
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
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
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
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
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
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拍卖、招标、协
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
费用及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
记。
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