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
浅议英国法律职业特免权
浅议英国法律职业特免权作者:王紫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英国的证据法中规定了许多种的特免权,其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是法律职业特免权。
但由于其權利来源复杂,规定繁琐具体,我国立法体系中又没有系统的类似制度,因此国内学界对此议论甚少。
因此本文先对于该制度进行引介,介绍其制度规定概况,同时在实务中已有问题或理论上可能产生问题的部分进行讨论。
关键词:英国证据法;特免权;法律职业;保密义务英国的法律职业特免权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属于特免权的一种。
由判例法和成文法规则进行规定,适用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
首先,法律职业特免权是为了保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不被揭露的权利。
文书证据和口头证据都是被该特免权保护的。
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职业特免权属于证据法规则的一部分,起源于判例法。
因此它从诞生之初到现在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就目前的情形来看,还会一直实行下去。
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特免权规定于《1984警察和刑事犯罪证据法》。
在第十章当中,法条原文使其变成了法定特免权。
在该特免权当中,有两种情形:第一,必须包含当事人和专业法律顾问或其他任何代表客户的人就提供法律意见咨询进行的沟通;第二,专业法律顾问和当事人,或和其他任何可以代表当事人的人,或者这个法律顾问和任何代表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就法律程序或以法律程序为目的而进行的沟通。
同时,该章节中有关于“交流沟通”的定义并不包括有关于“为了促进犯罪为目的的交流”。
律师职业的保密义务并不等同于法律职业特免权。
它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所有事物都保密。
因此保密义务和特免权之间的相似度很高,但是他们之间也有区别:第一,保密义务没有法律效力,而特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二,法庭可以命令律师透露保密的信息来推翻保密义务,但是在保密信息受到特免权保护的情况下,法庭并不能这样做。
第三,特免权的保护的范围并不包括所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但保密义务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范围,除了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进行的沟通、已经为公共记录的信息和律师必须使用该信息为自己辩护三种例外情况。
国内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研究
国内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研究一、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辅助人被定义为专家证人,指的是在某一专业领域拥有高水平的科学知识或经验技能,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可以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客观判断的证人。
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专门知识的人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参与诉讼活动。
到了18世纪,由于自由主义在西方盛行,出现了当事人也拥有了聘请专家证人的资格,使得证据的收集、质证更加的完整全面。
专家证人通过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们掌握常人难以理解的专业知识,使其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做出最为公正的判决。
从本质上说,这种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的产物,秉持着保障人权和平等公正的诉讼精神,要求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均享有同等的待遇,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存在质疑时,都拥有并行使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该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现以美国为例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分析。
(一)专家证人的选任方式。
美国专家证人的选任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主聘请和法院依职权选派这两种方式。
由于美国一直采用的是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奉行当事人主义,因此在诉讼中,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来聘请专家参与诉讼。
但是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或要求,法官可以对专家证人是否有必要参与诉讼以及专家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水平、诉讼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专家证人不适宜参与本案诉讼程序的,可以不允许专家证人出庭。
此外,当法庭认为专家证人确有必要参与诉讼时,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指派或聘请专家证人,并要求其提供专家意见报告,以保证诉讼的平等公正。
(二)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
美国对专家证人的定性是:受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派,具有较高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从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了解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肯定的证人。
法官豁免制度的研究
法官豁免制度的研究法官是一种高度敬业、尽责的职业,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为了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很多国家对其制定了豁免制度。
豁免制度旨在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利不受侵犯,但也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争议。
一、法官豁免制度的含义法官豁免制度(Judicial Immunity)是指法官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受民事、刑事追究和行政追责的制度。
这种制度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法律。
英国法律规定,法官在执行公务时所做的决定不仅不受审判,而且也不需要为其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官豁免制度的意义法官豁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障法官独立性法官豁免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力不受侵犯。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决,因此,如果没有豁免制度,法官可能因为自己的决定而遭到各种打击或诉讼,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判断力和公正性。
2.促进司法公正法官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在法官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没有豁免制度,那么法官的判断行为就比较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豁免制度则能够使法官的决定“避免风险”,从而更加公正,合理。
3.降低司法成本法官豁免制度还能将司法成本降到最低。
如果没有豁免制度,那么可能会出现很多关于法官职责的纷争,从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和时间进行解决,这就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而豁免制度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法官豁免制度的争议法官豁免制度虽然有其存在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1.导致滥用职权一些人认为,法官豁免制度可能会导致部分法官滥用职权,使其对公众失去信任。
如果没有对法官的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则某些法官可能会因此失去道德约束,不考虑公众的利益或自己的职务,从而表现出更加个人化,主观偏见嗜好的行为。
2.混淆了责任界限有人认为,法官豁免制度可能会混淆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边界。
如果法官豁免制度被滥用,那么可能会使法官的权力和职责模糊,从而混淆了行政和司法权力的作用,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矛盾。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作者:高亚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污点证人这个词,但是它由来已久,在英国起源,并在很多国家发展和完善起来。
在英美法系中,他作为一项近于完备的司法制度,被广泛的应用到很多疑难案件中。
近年来,随着犯罪方式的日益高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性越来越高,很多案件很难得到侦破,这时,污点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1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征污点证人,这个名词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引进来的,起源于英国《证据法》。
污点证人,从表面意思上来说,即带有污点的证人。
虽然污点证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已很悠久,但是它们并没有直接采用“污点证人”这个词汇,而是采用了近似的概念,且各有不同。
在我国香港,污点证人被称为“边缘被告人”,他们与正在侦查或着手审查起诉的犯罪有着某种牵连,受到检控方的询问时,一般尽可能掩盖自己的罪行,同时又对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掌握相当多的证据信息,这种边缘人就是污点证人。
有学者认为,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嫌疑且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有关的检察机关合作,以指控其他犯罪嫌疑人来换取法官签发的豁免令的人。
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犯罪污点,但因为了解案情而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2外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发展美国和英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都是以证人享有的犯罪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为原则的,他们在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中都体现了对这一特权的重视和保护。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对证人的豁免来避免证人陷入自证其罪的情形中,还能是其他重大案件得到解决。
我国如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
在外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中,检察官在其中都占有着重要地位,由于他们对案情比较了解,也能够权衡利弊,将豁免制度正确的使用在必要的情形下。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非正式豁免三种。
英美专家证人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责任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林音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0期摘要:在英美法国家,各个领域的专家证人在各类型的诉讼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但是,因专家证人过错而误导法庭判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其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备受争议。
中国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
借由英美专家证人法律责任的讨论,或可为中国鉴定人法律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提供一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专家证人;鉴定人;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38-02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的多元化,诉讼中出现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且日呈复杂,单纯借助法官自身的学识已无法对诸些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而须依靠相关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此进行探究,专家证人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甚至可以说,其几乎渗透进了每一个领域的法庭审判,在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再现冲突原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系运作于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在这种双方当事人相互竞赛的诉讼角力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惜血本委任专家证人,目的在于利用其专业技能或权威说服法官作出利己判决。
毫无疑问,在个人利益的指引下,没有哪个当事人愿意花钱找一个坚守公平理念、在关键时刻倒戟反戈的专家证人[1]。
尤其是在专家证人职业化之后,出于谋生的需要,相关从业人士开始公开宣传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庭经验,明码标价,甚至明确承诺在诉讼中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赚取权益或逃避责任。
在激励的行业竞争中,一旦他们受聘于当事人并获取酬金,必然会力行其“行业操守”,竭力为当事人服务,并在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正价值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误导法庭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
为此,英美司法界普遍认为,虽然专家证人应当优先对法庭负责,但对其当事人所负担的任务也绝对不能忽视。
论专家证人制度在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后的新发展_田天
中图分类号: D915
一、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与专家证人制度 (一)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 英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在西方 各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这不仅因为英国法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所 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更重要的是, 英国的这次改革从一开始 就显出一种半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为了实现 “接近正义” 的改 革目标, 改革者甚至不惜抛弃在司法制度中沿袭几个世纪的原有 哲学基础, 而代之以新的诉讼哲学和司法理念——分配正义。 这 对深受英国法影响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产生巨大的冲 击。 (二) 专家证人制度 为弥补法官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 题, 英美法系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可以说,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 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 这一诉讼模式认为, 诉讼事关当事人 切身利益, 当事人均抱有求胜的愿望, 这种心态必然驱使其尽全 力提出利己证据, 推动诉讼的发展。 其基本制度表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1. 专家证人的聘任 在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中, 专家证人仅是证人之一种, 专家 证据与普通证人的证言一样, 均为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专家证人的职责范围、 义务所在以及专家证人的报酬也由当事人 与专家证人双方协商确定。 2. 专家证据所依据的事实 尽管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无异, 但专家证据仍具 有毋庸置疑的独特之处。与普通证人仅可就直接来源于案件的 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同, 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的是一种 “加工产 品” , 是专家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对案件事实这种 “原材料” 加工 生成的意见。 3. 专家证据的证明力 专家证据不会因为是由一位专家提供的, 就具有比其他证据 更高的地位。 在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中, 应当由法官决定如何解决冲突, 他可以从冲突意见中选择其一, 也可能对双方的意见均不予接受。 二、 专家证人制度的新发展 CPR 对专家证人的规定作了许多修改, 主要包括四方面: 进 一步强化专家的公正职责; 限制专家证据不必要的使用; 法院有 权强制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 鼓励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作。 总体上 看, 新民事诉讼规则对专家证据的规定体现了法院对专家证据的 限制。①具体而言 CPR 对专家证人规定了以下新的内容。 (一) 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 新规则提出了保证专家证人公正性的新举措, 第 35.15 条规 (1)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就其专 定专家证人对法院承担优先职责: (2)这种职责优先于专家证人对委 业知识领域内的事项协助法院; 托或聘任他的当事人的职责。 (二) 专家报告 作为加快诉讼程序、 减少诉讼费用的另一项举措, 专家报告 被委以重任。CPR 第 35.5 条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 提交, 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在快捷审理程序中, 专家证据通常在 审理中以书面形式提供; 在多轨审理程序中, 法官对是否采用口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③ “国际法” 也称 “国际公法”,本文结合上下文视情分别使用 “国际法” 或 “国际公法”。 ④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6页。 ⑤ HRREP94-1487(1976),p9 ⑥ NMLCapitalLtdvArgentina[2011]UKSC31(6July2011),para8 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条第 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 不论普通
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 用、国际私法关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 (准据法之查 明)、对外政策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等。
一 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用
(一) 国家豁免案件适用国际公法概说
在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中国政府明确反对美国法院管辖,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 獉獉
① 根据中国 《民法典》 第 1260条,自 《民法典》2021年 1月 1日施行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废 止。”另,《民法典》 中不含与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第 2款相对应或相类似的内容。因此,自 《民法典》2021年 1 月 1日施行之日起,基于 《民法通则》 的上述讨论不再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只具有法理的意义。本文引用的中国 立法均使用简称,不在法律法规名称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 2期
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① 因此,要完整阐释国家豁免制度,需将其置于司法和外交的复合语境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中国妥善应对这些国家
《2015年英国保险法》首案中合理陈述义务的豁免及启示
《2015年英国保险法》首案中合理陈述义务的豁免及启示摘要:本文以英国(苏格兰)法院首起适用《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案件判决Wayne Stephen Gardner Young v Royal and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分析合理陈述义务的具体适用,从该案的争议焦点出发,引出三个问题:被保险人违反合理陈述义务的排除情况有哪些?“重要事实”如何界定?法院对保险人弃权规则是如何适用的?结合案情总结法院的解释逻辑,通过分析该解释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或保险法下的应用作启示作用。
关键词:合理陈述;重要事实;弃权规则“合理陈述”这一术语并不是《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创新,而是英国法院长久以来在司法实务中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划定边界的成果。
这一术语背后的理念在于:保险人是专业的商人,应当熟悉其经营的行业,也必须能依靠其专业能力做出相关判断。
但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质疑主动告知义务的声音也越来越响。
本文以下部分将由Wayne Stephen Gardner Young v Royal and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一案展开,对该案涉及三个问题的判决进行总结,针对该案提出合理陈述义务适用的实践建议。
一、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保险人(Mr. Young与其控股的公司Kaim Park Investments Ltd)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Royal and Sun Alliance Plc)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火险是投保的险种之一。
2018年3月22日,该房屋因火灾严重受损,需要拆除。
被保险人因此根据保险单向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共计720万英镑,保险人拒赔并且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Mr. Young的保险经纪人拟定了一份电子投保单需被保险人线上填写,在“市场陈述”(market presentation)部分中有一个下拉菜单形式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声明:“在以下选项中选择,无论是个人还是商业身份,被保险业务或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投保人、董事或合伙人……”,在其下拉选项中有“……是否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被保险人并为选择任何选项,他对整个问题的回答是“None”。
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
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作者:花苓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鉴定活动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随着诉讼活动对于鉴定需求的日益增大,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英美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亦在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本文以英国的Jones v Kaney案为起点,对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的实施和废除进行讨论,以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能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有益的发展经验。
关键词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专家意见作者简介:花苓芝,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7-02一、案情概述2001年,琼斯·保罗遭遇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使其精神受损,因而琼斯向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3年,琼斯的律师让临床心理专家凯恩·苏医生就索赔的诉讼请求出具专家意见。
凯恩最初出具的意见中认为琼斯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但在2005年11月,凯恩医生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专家商讨后出具的一份联合声明中的内容又否认了其最初意见。
这一举动无疑影响到琼斯所得赔偿额。
2009年,琼斯以职业疏忽对凯恩医生提起诉讼并索赔,凯恩医生则依据1998年Stanton v Callaghan案判决向法庭申请驳回该索赔请求。
此判决认为,一方专家证人在与对方专家证人准备联合声明时不能以职业疏忽而被起诉。
高等法院的布莱克法官同意了凯恩医生的申请。
然而,布莱克法官又依据1969年《司法行政罚》第十二款的规定允许原告跨过上诉法院直接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
与上诉法院不同的是,若Stanton v Callaghan案的判决错误,那么英国最高法院就对其判决持有否决权。
布莱克法官认为诉讼豁免权的政策过于宽泛的保护范围可能使其无法持续沿用下去。
基于该点,布莱克法官认为Stanton v Callaghan案的判决“极有可能”被最高院推翻。
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
2020年8月第38卷 第4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 Aug.2020 Vol.38 No.4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陈 川(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法庭科学的发展使鉴定意见在证据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是我国对错误鉴定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导致鉴定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
2011年英国最高法院通过琼斯案废除了专家证人的豁免权,认为专家证人对其错误或重大过失的鉴定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可从英美专家证人豁免权变革中找到一些启示,以此解决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鉴定人;豁免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20)04-0028-09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引文格式:陈 川.英美专家证人民事责任豁免变革与启示[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4):28-36. 一、英美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概况(一)英国专家证人责任豁免制度与新发展英国法庭的专家证人制度出现于16世纪早期,法庭使用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协助法官就专业技术性问题审理案件。
早期判决遵循的“英国规则”是所有法庭诉讼参与人均享有绝对豁免权,不因发表任何意见而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英国上诉法院在Stantonv.Callaghan一案中正式提出联合专家证人豁免权的问题。
法院认为基于公共政策需要,除专家顾问外,专家证人应同普通证人一样在法庭上发表任何意见均不受起诉①。
这项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585年卡特勒诉迪克森(Cutlerv.Dixon)案,该案认为,为防止证人因规避诉讼风险而无法发表公正、真实的意见,证人应享有绝对豁免权②。
英国学术期刊编辑侵犯名誉权的豁免权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诽谤法》第6条也 将作者放在重点保护的位置,但作者获得豁免权保护 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作品发表前须由包括学术期刊 编辑在内的专业人员出具评议意见。同时,学术期刊 编辑在学术作品发表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专门 讨论学术期刊编辑的豁免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英国学术期刊编辑豁免权的制定背景及 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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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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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术期刊编辑侵犯名誉权的豁免权及对我国的启示
诉,但辛格却因该案花费数万英镑并耗费大量精力, 可谓“惨胜”。正是由于当时的诽谤法在保护科学和 学术言论方面有所欠缺,才给被告造成了较大诉讼负 担。此 后不少 学 者 和科 学 家 纷 纷 强 烈呼 吁改革诽 谤 法。这些呼声得到了一些诽谤法改革团体的支持。面 对舆论压力,英国政府同意采取措施加强对科学和学 术评议言论的保护。b
不过,《 2 013 年诽 谤 法 》第 6 条 创 立 最 大 的“ 功 臣”是英国议会上下两院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认为, 为减轻科学家和学者的证明负担,如果他们发表在学 术期 刊上 的有关言论 经 过了一 个 恰当的同行 评议 过 程,就可以认为其言论的发表是“负责任”的,可以基 于公共利益享有特殊保护,无须在个案中再去承担证 明“负责任”的义务。总之,科学家和学者不能在从事 研究的同时还担心惹上名誉权官司。因此,委员会建 议在法案草案中增加一个条款,扩展豁免权以保护与 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言论相关的主体。c
浅谈对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问题的思考
浅谈对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问题的思考作者:曹吉明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1期曹吉明(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摘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发展,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基于人们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因某些证人证言使其他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价值遭受侵害,各个国家相继规定了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其做法彰显了法律对人性的考量,为更好地维护社会道德与伦理秩序,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与支撑,因此我们有必要排除这类人作为证人的资格,建立专门的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
【关键词】证人特权;职业秘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亲属关系;公共利益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是法律为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赋予特定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作证豁免特权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一项专门性权利,其按照不同法系国家证据的相关理论研究以及生活实践,常常可以将其分为职业秘密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亲属关系特权和公共利益豁免特权等。
为此本文就从我国现行法律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证人特权与豁免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其改革的几点思考。
1职业秘密特权职业秘密特权就是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该类特定职业的人在从业活动过程中,对其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一般包括律师免证权、医患关系特权以及宗教特权等。
①1.1 律师免证权我们说律师免证权主要是指在整个诉讼活过程中,律师为了促进历史这项职业的顺利发展,出于其职业需要,对从自己的当事人处所了解与获知的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信息与线索,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即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力。
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律师免证权,并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证据法就规定到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与其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有权拒绝向司法机关举证或者自己出庭作证。
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黄树标来源:《桂海论丛》2013年第03期摘要: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整套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其独特的豁免方式在打击贪腐犯罪和保障人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引入和移植该制度时,有必要通过分析比较境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境外;污点证人豁免;立法实践;启示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3-0119-005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是它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过程中既有挑战性又有较强应用价值的理论和制度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如“重庆綦江虹桥案”,该案被称为“中国污点证人第一案”。
随着我国近年来反腐败、打击黑社会犯罪斗争的日益加强以及犯罪活动日趋隐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迫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法律涵义及境外的立法实践(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法律涵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从国外翻译而来。
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中为:为了获取关键证词,“政府赋予证人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即刑事作证豁免[1]。
所谓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是指犯罪行为参与者经检控方同意并与其达成司法交易,转变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人。
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国内的学者认识并不一致。
我们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为获取司法豁免,经检控机关事先同意,向检控机关提供重要证言或者线索,司法机关在其作证后豁免全部或部分罪行的一项司法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国际规定。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国际规定。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国际规定律师对于其书⾯或⼝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国际规定 (⼀)各国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法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法国,卢森堡,⽇本,美国,德国等。
英国法规定:律师在执⾏职务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
法国有⼀项不成⽂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的⽂件,但不能寻找委托⼈罪⾏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英格兰和威尔⼠出庭律师⾏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论享有豁免权。
”按照英国学者的解释,作为当事⼈的辩护⼈和诉讼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论都将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论带有明显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条件的,它不仅适⽤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的诉讼程序,⽽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
⽇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均有类似的规定。
(⼆)国际条约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1990年9⽉7⽇,联合国第⼋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性法律⽂件。
该⽂件在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或⼝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我国是该⽂件的签字国。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1、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不仅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通承认,⽽且也得到国际条约的普遍保护。
英国 豁免法
英国豁免法
根据英国豁免法(Immunities Act),某些人或组织在英国法律中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这些豁免权可能适用于外交使团、外交官员、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人士。
这些豁免权保护他们免受起诉或指控,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根据豁免法规定,豁免权只适用于特定的活动和职责,并且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当涉及到严重刑事活动时,豁免权可能会被剥夺。
此外,豁免法也规定了某些人或组织在英国法院中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尽管豁免法赋予了特定人士或组织一定的特权,但也要遵守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
如果涉嫌滥用豁免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法是根据英国国内法来实施的,可能会与其他国家的豁免法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享有豁免权的人士和组织来说,他们需要遵守英国国内的具体法律要求。
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对Jones v Kaney案的探讨
S t a n t o n V C a l l a g h a n案 的判 决错误 , 那么英 国最高 法 院就对 其判 组 中持 多数 意见 。菲利 普 斯法 官对这 项 民事 诉讼豁 免权 在此 之 决持 有否 决权 。布莱 克法 官认 为 诉讼豁 免 权 的政 策过 于宽 泛 的 前竟然从未受到质疑表示诧异。这一保护证人的诉讼豁免权使 保 护 范 围可 能使其 无法 持续 沿用 下去 。 基 于该 点 , 布莱 克法 官认 得当事人无法对其所委托的专家进行职业疏忽的起诉, 而这一点 为S t a n t o n V C a l l a g h a n案 的判 决 “ 极有 可 能” 被最 高 院推翻 。 由于 竟然 简 单地 为大众 所接 受 。菲利 普 斯法 官罗 列 出了三个 诉讼 豁 涉 及到 重要 公共利 益和 巨大 的社会 影响 力, 最 高法 院派 出了七位 免权 为何 会 出现 在 案例法 和被 告论 据 中的辩解 理 由: 第一 , 诉 讼 法 官进 行 审理 以显 示其 重视 程度 。 最终, 审判 组 以五 比二 同意 了 琼 斯 对驳 回 申请 提 出 的上 诉 请求 。 。 二、 案 件 分析 带来 的 “ 制冷 效 果” 使得 证人 完全 不愿意 坦率 作证 或 出具 专家 意 见; 第二, 当专 家证 人 向法 庭履行最 高义 务时 , 如果其 给出 的证 据 有损 于其委 托人 的利益而 导致委托 人对 其进行 控诉 , 那么该专 家
该权可 以追溯 到 4 0 0 多年 前 恩最 初 出具 的意 见 中认 为琼 斯患 有创 伤后应 激 障碍 ( P T S D ) 。 但 免权 已经具 有相 当长 的一段历 史 了, u t l e r V D i x o n 案。 诉 讼豁 免权 的 出现 远 早于在现 代法 律 中的 在2 0 0 5年 l 1 月, 凯恩 医生 与对方 当事 人 的心理专 家 商讨后 出具 的 C 的一份 联合 声 明 中的 内容 又否 认 了其 最初 意见 。这 一举 动 无疑 疏忽 责 任 :特 别 是识 别与认 可疏 忽 责任 中 由疏 忽造 成 的错误 陈 但是, 鉴 定专 家基 于有偿 合 同提 供 鉴定服 务却 在经历 了一 个 影q 目 到 琼斯 所得 赔偿 额 。2 0 0 9 年 ,琼 斯 以职 业疏 忽对 凯恩 医 生 述 。 提 起诉 讼并 索赔 , 凯 恩医 生则 依据 1 9 9 8年 S t a n t o n V C a l l a g h a n 案 时代 后才 逐渐 开始 普及 。 最初 , 对 诉讼 不满 的当事 人或是 刑事 诉 判 决 向法庭 申请 驳 回该 索赔 请求 。 此 判 决认 为 , 一 方专 家证 人 在 讼 中的 被告 可能 会 以中伤 或诽谤 来起 诉那 些提 供对 他们 不利 证 与 对方 专 家证 人准 备联 合声 明时 不能 以职 业疏 忽而 被起 诉。 。
专家证人相关问题探析——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析 , 期对 完善和 构建鉴 定人制 度有 所裨益 。 以
关 键 词 : 家 -- . 证 据 制 度 专 iA ;  ̄ ; 庭 出
中 图 分 类 号 : 7 DF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8 2 ( O O) 8—0 6 17 452L O 0 8—0 5
训 的强化并 没有 改善这 种 不 当 的运作 方 式 , 反 , 相
诉 讼技 巧与法 庭经 验 的教授 进 一步 架 空 了作 为倾
收稿 日期 :0 0— 1—1 21 0 0 作者简介 : 马婷婷 (9 9 ) 女 , 17 ~ , 河北石家庄 人 , 硕士研究 生 , 讲师 ,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学。
特征。
在 几 百 年 的 制 度 发 展 史 中 , 家 证 人 制 度 在 专
应 对 社 会 专 业 分 工 日益 细 化 给 司 法 带 来 的 巨 大 挑
战 上 确 实 成 效 卓 越 , 适 用 也 日趋 频 繁 。 然 而 , 其 令 制 度 的 最 初 设 计 者 始 料 未 及 的 是 , 专 家 证 人 制 与 度 运 作 日臻 成 熟 相 伴 而 生 的 , 这 种 制 度 “ 效 是 负 益 ” 不 断 显 现 。 首 当其 冲 的 仍 然 是 倾 向 性 问 题 。 的 这 是 自专 家 证 人 产 生 之 初 就 相 伴 而 生 的 弊 端 , 发 展到后 来竞 出现 了专 家证 人 职业 化趋 势 。专 家证 人毕竟 不 同于从 国库 领取 工 资 的法 官 , 法 律 规 当 定 和 现 实 需 要 出 现 巨 大 裂 痕 时 , 济 利 益 的 考 虑 经 使 他 们 不 得 不 屈 从 于 作 为 “ 食 父 母 ” 当 事 人 的 衣 的 个 人 利 益 。尤 其 当专 家 证 人 日益 发 展 成 一 项 赖 以
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发源于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一、污点证人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是指证人提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以换取司法机关不对其刑事追诉的权利。
进一步解释为通过刑事豁免,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限制,强迫该证人出庭作证。
二、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一) 改变取证困难、打击犯罪的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翻迭更新,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高。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通过赋予证人豁免权,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大大提高,并且侦查机关也能够以该证言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取证渠道,大大提高了对首要分子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 二)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如果没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司法机关将会源源不断地投入本就有限的人力、财力来获取从其他合法途径取证相当困难的关键证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后,司法机关便能迅速获得污点证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而尽快侦破案件,成功将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迅速结案,减少司法资源的持续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一) 理论基础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前提即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我国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该原则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自证其罪的问题,即所有人都没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证实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也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获取有罪供述。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两个主要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权,即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被告人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使自身自证其罪的问题; 二是证人的特权,出庭作证的证人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可能引起刑事追诉的问题可以不予回应。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目录论文摘要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1)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 (2)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析 (4)结语 (6)参考文献 (7)提纲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析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是对证人人权保障的体现。
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的维持。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还在于它体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持。
四、结语论文摘要证人作证豁免权是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相分离的一种体现,它包括“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第五种情况;证人作证豁免权体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我国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未来制定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在抱怨证人作证难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
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其中,证人作证豁免权问题,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权利证人作证豁免权立法建议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豁免一词,通常具有“免除”、“免去”的意思;相应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内涵,要比通常所说的“证人特权”或证人的“证言拒绝权”等含义丰富得多,它是特指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
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证人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刑事
案件中,证人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英美两国的证人制度能够监督法律
程序,保护证人权益,发挥证人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是全球法律体系
中的翘楚。
对于我国证人制度改革,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旗帜”,有必要开展一定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将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体系中
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模式、机制设计、
诉讼实践等方面,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自身情况的证人
制度改革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概述和发展历程;
2.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身份、权利与义务;
3.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证言的制度设计和质证方法;
4.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交叉审讯和对证;
5.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运用案例。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为完善我国证人
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
通过梳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运用案例,为我国证人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措施,开拓我国证人制度的改
革思路和方式,提升证人制度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证人权
利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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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
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问题研究
摘要鉴定活动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随着诉讼活动对于鉴定需求的日益增大,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英美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亦在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本文以英国的Jones v Kaney案为起点,对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的实施和废除进行讨论,以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能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有益的发展经验。
关键词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专家意见
作者简介:花苓芝,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7-02
一、案情概述
2001年,琼斯·保罗遭遇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使其精神受损,因而琼斯向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3年,琼斯的律师让临床心理专家凯恩·苏医生就索赔的诉讼请求出具专家意见。
凯恩最初出具的意见中认为琼斯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但在2005年11月,凯恩医生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专家商讨后出具的一份联合声明中的
内容又否认了其最初意见。
这一举动无疑影响到琼斯所得赔偿额。
2009年,琼斯以职业疏忽对凯恩医生提起诉讼并索赔,凯恩医生则依据1998年Stanton v Callaghan案判决向法庭申请驳回该索赔请求。
此判决认为,一方专家证人在与对方专家证人准备联合声明时不能以职业疏忽而被起诉。
高等法院的布莱克法官同意了凯恩医生的申请。
然而,布莱克法官又依据1969年《司法行政罚》第十二款的规定允许原告跨过上诉法院直接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
与上诉法院不同的是,若Stanton v Callaghan案的判决错误,那么英国最高法院就对其判决持有否决权。
布莱克法官认为诉讼豁免权的政策过于宽泛的保护范围可能使其无
法持续沿用下去。
基于该点,布莱克法官认为Stanton v Callaghan 案的判决“极有可能”被最高院推翻。
由于涉及到重要公共利益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派出了七位法官进行审理以显示其重视程度。
最终,审判组以五比二同意了琼斯对驳回申请提出的上诉请求。
二、案件分析
在Arthur JS Hall & Co v Simons案的判决中曾提到“考虑到公共利益而给予庭审中所有直接参与者民事诉讼豁免权……因此,法庭法官与陪审团以及包括专家证人在内的所有证人都拥有民事诉讼
豁免权。
这项特权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恶意诽谤,而是一项真正的豁免权豏。
”在Stanton v Callaghan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诉讼豁免权能免去专家证人在准备诉讼所用的联合申明时出现的职业疏忽责任。
本案的索赔请求就是针对该职业疏忽的,而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布莱克法官在2010年1月22日驳回了该项索赔请求。
事实上,在Stanton v Callaghan案中提到的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已经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了,该权可以追溯到400多年前的Cutler v Dixon案。
诉讼豁免权的出现远早于在现代法律中的疏忽责任;特别是识别与认可疏忽责任中由疏忽造成的错误陈述。
但是,鉴定专家基于有偿合同提供鉴定服务却在经历了一个时代后才逐渐
开始普及。
最初,对诉讼不满的当事人或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能会以中伤或诽谤来起诉那些提供对他们不利证据的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就产生了诉讼豁免权。
因此,诉讼豁免权起先是以对抗诽谤案的绝对特权的形式出现的,而后来就扩展至诉讼程序中的所有参与者。
该案的菲利普斯法官、布朗法官和克尔法官在最高法院审判组中持多数意见。
菲利普斯法官对这项民事诉讼豁免权在此之前竟然从未受到质疑表示诧异。
这一保护证人的诉讼豁免权使得当事人无法对其所委托的专家进行职业疏忽的起诉,而这一点竟然简单地为大众所接受。
菲利普斯法官罗列出了三个诉讼豁免权为何会出现在案例法和被告论据中的辩解理由:第一,诉讼带来的“制冷效果”使得证人完全不愿意坦率作证或出具专家意见;第二,当专家证人向法庭履行最高义务时,如果其给出的证据有损于其委托人的利益而导致委托人对其进行控诉,那么该专家证人就可能会冒风险不履行该最高义务。
第三,
如果法庭要审理控诉专家证人职业疏忽的案子,那么该法庭须判断在该证人作证的案件的法庭判决是否正确,而这是法庭绝不愿做的事。
虽然第三点并非被告论点中的重点部分,但菲利普斯法官认为其不能完全被忽视。
他对于这三个理由分别给出自己的看法,认为目前没有实践经验可以证明前两个理由会成立。
并且,他认为正直的专家证人在必要时仍会选择改变自己的意见,且他也不会担心会因此受到控诉。
布朗法官认为,废除专家证人在职业疏忽控诉中享有的诉讼豁免权能使专家证人在初次表达鉴定意见时更为慎重。
另外,如果专家证人行为极为恶劣,该决定也能确保利益受损的委托人能获得合理赔偿。
克尔法官认为,只要专家证人诚实地给出能站得住脚的意见,哪怕该意见与先前的有所不同,他也无须畏惧对此不满的当事人。
霍普法官与黑尔法官是持少数意见的。
霍普法官非常担心如此不谨慎地废除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可能会动摇到法庭给予证人的普遍保护,而且他认为菲利普斯法官的作法会为日后质疑整个证人豁免权观念埋下伏笔。
除此之外,霍普法官还提出了疑问:为什么法律允许的是起诉职业疏忽的案件而非恶意诽谤?如果证人豁免权将一项证据充足的诽谤诉讼请求拒之门外,那就会导致司法不公而且还无法对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另外,霍普法官还认为要将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划分出来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他还在考虑这项废除举措会对刑事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儿童的家庭案件中的专家证人产生何种影响。
从总体看,他认为最佳的方式是将这项问题提交给议会和法律委员会;另外,Watson案的判决在苏格兰法律中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此案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法律适用,所以该问题还须交由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加以考量。
黑尔法官对这项废除决定会带来的后果表示担忧,认为这一对法律的改动是不负责任的;并且,与霍普法官观点相同的是,她也认为这个问题应交予议会和法律委员会来处理。
三、探索与讨论
英国的《泰晤士报》在Jones v Kaney案判决的当天就在报纸上刊登出该案的案例报告,之后英国各大报刊都相继对此案判决发表看法。
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财产诉讼负责人契费因斯·尼克在《律
师报》的文章中写道:“我认为,这项由多数法官意见所达成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是一项明智的决定;并且,这也要求被该判决所涉及到的人能有明智的行为。
”《房地产公报》发表文章认为废除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只不过是时间问题;《邮报杂志》刊登的文章则认为十年前《民事诉讼规则》想要根除“枪手”专家未果,而这一判决办到了。
除了英国以外,其他国家的相关人士也对Jones v Kaney案判决表明了个人看法。
《爱尔兰时报》在报道由门肯法官组织的在都柏林召开的专家证人会议时提到了英国法废除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一事,与会者BL·米尔斯·西蒙博士提出爱尔兰法应与英国法接轨对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问题进行同样的改变。
其后,《爱尔兰时报》又发表一篇名为《专家证人应该享有诉讼豁免权吗?》的文章,文中提到爱尔兰现存的专家证人体制存在的一些缺陷豔。
从理论上看,每一位证人的首要义务应是对法庭尽责,但受当事人委托聘请的专家往往会对其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忠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首要义务的地位。
另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以及提供证据都会收取报酬,这使得一些专家成为委托人的“枪手”出具任何委托人所要求的意见。
来自澳大利亚一家主要律师事务所Clayton Utz的康塔瑞亚·萨洛尼女士与道森·菲利普先生对Jones v Kaney案可能在国际仲裁领域引出的分歧进行讨论豖。
专家在国际仲裁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会纯粹地依据其专家对诉讼请求的看法来决定是否要寻求或对抗仲裁。
专家对于诉讼的成败一直起着关键性作用。
Jones v Kaney案的判决作出后,专家们在英国将不再受到诉讼豁免权的保护,因此,他们可能会在参与仲裁程序前更为三思而后行。
然而,如果当事人想要基于英国法律制度聘请一位专家,并且该专家也愿意参与仲裁程序,那么当事人就必须确保其与专家的协议是受到英国法律制约的。
这样做的原因是,如果当事人的仲裁失败而其认为这一失败完全归因于其聘请的专家的职业疏忽,当事人想在英国法庭对该专家的职业疏忽提起诉讼索赔,那么至少可以确定的是由于专家证人诉讼豁免权已被废除所以该证人无法以诉讼豁免权为由而
进行辩护。
对于愿意参与仲裁的英国专家们来说,他们必须确保自己不是为了完全迎合委托人的要求而在强压下提供专家意见的,他们从一开始就应该是自如地给出意见。
如果法庭要求英国的专家和另一位专家一起提供一份联合报告,那么这些专家就要特别注意那些与原先提供给委托人相距甚远的意见。
当出现这一情况时,专家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其中的原由以避免委托人以违反注意义务而对他们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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