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英国票据法_与_日内瓦统一法_之比较研究_方士华
国际结算与实务案例第1章
代理行( CORRESPONDENTS)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OR CORRESPONDENTS) 是指相互间建立委托办理业务的, 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 是指相互间建立委托办理业务的 , 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 . 代理行的建立,一般经过三个步骤: 代理行的建立,一般经过三个步骤: 资信调查.主要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 资信调查.主要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通过多方渠道了解 对方银行所在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 对方银行所在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 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层次. 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层次.代 理行的层次分为:一般代理关系, 理行的层次分为:一般代理关系,账户代理关系与议定透 支额度关系. 支额度关系. 签订代理行协议(AGENCY ARRANGEMENT).代理行协 签订代理行协议 . 议包括双方机构的总称(总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包括分支 议包括双方机构的总称 总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包括分支 包括几家分支行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行,包括几家分支行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交换和确认控制 密押, 文件(密押 印鉴和费率表),代理业务的范围, 文件 密押,印鉴和费率表 ,代理业务的范围,业务往来 头寸的调拨,融资便利的安排等内容. 头寸的调拨,融资便利的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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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押(TEST KEY)是两家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在发送电报 是两家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 密押 是两家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 由发送电报的银行在电文前加注,经接收电报的银行核对相符, 时,由发送电报的银行在电文前加注,经接收电报的银行核对相符,用 以 确认电报的真实性.密押的机密性强, 确认电报的真实性.密押的机密性强,国际结算中的所有资金转移均通 过 电报或者电传进行,因此应由绝对可靠的人经管,使用1~ 年后应当更 电报或者电传进行,因此应由绝对可靠的人经管,使用 ~2年后应当更 换 新的密押,以确保安全. 新的密押,以确保安全. 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字样.是 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字样. 印鉴 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字样 代 理行用以核对对方发来的电报,电传的真实性的凭证. 理行用以核对对方发来的电报,电传的真实性的凭证.银行之间信函凭 证 和对外签发票据,对外签订的协议,都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才可生效. 和对外签发票据,对外签订的协议,都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才可生效. 委托付款银行必须先核对信函,票据和凭证上的签字, 委托付款银行必须先核对信函,票据和凭证上的签字,然后才具体处理 委 办的业务.代理行签字样本由总行互换, 办的业务.代理行签字样本由总行互换,包括总行及代理协议中所包括 分 行的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 行的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 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是银行办理各项 费率表 是银行办理各项 业务的收费标准.一般由总行制定,分行和支行执行. 业务的收费标准.一般由总行制定,分行和支行执行.我国银行办理委 12 托 业务时,按照对方银行的标准收费.收费应公平合理, 业务时,按照对方银行的标准收费.收费应公平合理,避免过高而削弱
各种外贸单证填报要求
进口业务中,以下几种提单如何背书:1、有明确收货人,但要求报关时,报关单上抬头是另一个公司,如何背书;2、收货人 to order,将提单交代理报关时,如何背书;3、收货人 to order of (公司名),将提单交代理报关时,如何背书;4、收货人 to order of the shipper,将提单交代理报关时,如何背书;5、没有收货人,只有发货人和通知方。
要求:情况a、报关单上抬头为通知方情况b、报关单上抬头要求是另一个公司;1、提单上的收货人背书,将D/O单换出后,让给报关单上的另一个公司包管即可。
2、全套提单由报关单抬头公司背书即可。
3、由TO ORDER OF (公司名)的公司背书,换出D/O单后,由代理公司包管即可。
4、SHIPPER应该已经将全套海运提单背书,直接换单交代理公司报关即可。
、5、此种情况和第4种类似,发货人直接背书。
情况A通知方直接用此提单换单,报关。
情况B另外一家公司直接用此提单换单,报关。
因为发货人已经背书。
如果发货人没有背书,那么谁背书谁就有提货的权利了。
通知方(NOTIFY)是船到港后接收到货通知的一方(一般到货通知会按照通知方的联系方式送达),提单的CONSIGNEE一般为提单的背书方,不一定与NOTIFY相同。
比如代理进口业务,CONSIGNEE一般为代理公司(因为背书后直接报关,报关单上的进口方为代理公司的名字)NOTIFY一般为实际收货单位(被代理方)。
保险单的填制须知(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二)保险单号次(Policy No.)填写保险单号码。
(三)被保险人(Insured)(1)如来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
(2) 信用证要求保险单为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可在被保险人处填写“出口公司名称+Held 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 )”。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类具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种,与其他证券相⽐具有以下特征:①票据为设权证券;②票据为债权证券;③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④票据为指⽰证券;⑤票据为流通证券;⑥票据为货币证券;⑦票据为⼴义证券;⑧票据为要式证券;⑨票据为⽆因证券;⑩票据为个别发⾏证券。
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法宗旨,票据法具有何意义? 答: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有关我国票据⽴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规范票据⾏为,包括规范票据⾏为的种类、性质、特征以及各种票据⾏为的要件及后果;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票据债权⼈合法权益和平衡票据债务⼈利益两⽅⾯;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简述票据法的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票据法具有⾃⼰明显的特征:①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定的公法性;②票据法具有强⾏性;③票据法为⾮伦理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④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出⽇益增多的国际统⼀性。
4、我国票据⽴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我国的票据法主要参考了⼀些外国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国情。
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票这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规定在⼀项法律中;②单项⽴法,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法的⽅式制定票据法;③以“安全主义”为主,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法思想;④独⽴于两⼤票据法系。
虽然我国的票据⽴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于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于⽇内⽡统⼀票据法,但总的来说,⽆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两⼤票据法系,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5、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原因? 答:有价证券是表⽰或代表⼀定财产权利的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有价证券的其中⼀种,该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总分132,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行为。
SSS_FILL分值: 4答案: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______和______。
SSS_FILL分值: 2答案: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解决票据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各国所采用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______主义______主义和______主义。
SSS_FILL分值: 4答案:其本国本国法行为地法折衷4.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不能辩别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______签章。
SSS_FILL分值: 3答案:原记载事项变造的记载事项变造前5.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______,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SSS_FILL分值: 1答案:签收6.在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时,须在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栏先填写“______”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并且,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______,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______时,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SSS_FILL分值: 3答案:现金个人单位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律采用______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交付转让。
SSS_FILL分值: 1答案:记名8.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SSS_FILL分值: 2答案:委托收款转让9.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其票据为______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______,持票仍对真实签章人行使______。
SSS_FILL分值: 3答案:实质无效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0.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付款人来说,形式审查是______进行的;实质审查是______进行的,附带审查是法律规定______进行的。
产品责任法习题
产品责任法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
A.州法B.联邦统一的宪法C. 《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国际公约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生产者的责任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过失责任原则D.连带责任3.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
A.英国B.希腊C.意大利D.法国4.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
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5.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
A.疏忽说B.违反担保说C.违反条件说D.严格责任说6.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
A.主观标准B.客观标准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D.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1.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为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为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2.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
A.设计缺陷B.生产缺陷C.运输缺陷D.说明缺陷E.包装缺陷3.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目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三个国际公约是( )。
A. 《斯特拉斯堡公约》B. 《产品责任指令》C.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D. 《纽约公约》( ) 1.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者变更。
01汇票的含义和要项
Hale Waihona Puke 汇票含义英国《票据法》 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 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 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汇票含义
对汇票未下定义,只规定了汇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①“汇票”字样,同时所用文字与该票据所用文字一致; 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③付款人名称; ④付款时间; ⑤付款地点; ⑥收款人名称; ⑦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⑧出票人签名。
汇票的含义和要项
汇票含义
英国《票据法》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含义
中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要项
国际商法单选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悬赏广告
下列国家中,哪个国家规定要约。。。提出确定数的方法的是:美国
李明在报纸上刊登。。。某乙的行为就属于:已履行的对价
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具有约束力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国家是:法国
日本成年人的标准是:20岁
中国成年人的标准是:18岁
从伦敦至上海,为期3个月,它属于:混合保险单
预约保单虽约定在特定期间内承保货物,实际上属于:航程保单
伦敦协会新货物险条款A可以代替旧的:一切险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234条。。。英国保险法的:第52条
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实践中,绝大部分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协商
我国第一个仲裁规则,是对外贸易促裁委员会1956年制订的:仲裁程序。。。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
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英国
在英国法律中具有约束力的地方习惯存在的最早时限是:1189
在涉及国际法。。。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美国最高法院
组成美国私法的主要是:判例法
美国宪法的地位是:不同于一般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合同的履行
大陆法中,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过失责任
关于违约,英美法独有的概念是:预期违约
美国把合同义务统称为:允诺
对加强实行法院判决。。。明确规定的是:德国
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法国法以什么为原则:金钱赔偿
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违反合同一方的赔偿。。。
英国公司宣告的有效成立的条件是取得:登记证书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
票据法比较
(我国票据法同英国票据法)。
票据应在时效内提示
即期汇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付款提示;见票后定期汇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承兑提示。远期汇票必须在到期日当天作付款提示。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时效内提示票据,那么他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然而承兑人对持票人仍有付款责任。其责任时效“日内瓦法”规定为到期日起3年,“英国法”规定为承兑日起6年。
不同点
英国《票据法》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中国《票据法》
票据上是否要有票据名称的字样oqu
无此要求
强调票据上要有票据名称的字样,即标明是汇票或本票或支票。
强调票据上要有票据名称的字样,即标明是汇票或本票或支票。
在票据金额方面
规定如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规定如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有两个大写不一致,以数额小的大写为准。
规定2天认定背书真伪
规定付款必须认定背书真伪
规定付款人付款时不需要认定背书真伪。
我国票据法同英国票据法
持票人遭到拒付时
根据“英国法”,只有国际汇票才必须由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
“日内瓦法”允许在汇票人或付款人破产时,以法院判决代替拒绝证书
同日内瓦
是否有保证规定
“英国法”没有“保证”规定,
即期票据必须从出票日起1年内作付款提示;见票后定期汇票必须在出票日起1年内作承兑提示;远期票据必须在到期日及以后的两个营业日中作付款提示。
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付款提示。我国票据法规定为到期日起2年。
作成承兑的时效
规定付款人须在习惯时间内(24小时)作成承兑。
我国票据法规定,此种票据无效
关于票据的收款人抬头
票据法体系
➢ 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法》。
两大票据、荷兰、比利时、挪威、西班牙、葡 萄牙、瑞典、瑞士、奥地利、匈牙利、丹麦、芬兰、土耳其、 希腊、波兰、捷克、日本、巴西等国家均属大陆法系。
两大票据法系
为进一步促进各国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 月,《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获得通过,并于1990 年6月开放签字。但目前该公约的影响有限。
两大票据法系比较
➢ 英美法系采用票据包括主义 ➢ 大陆法系采用票据分立主义
立法体例不同
票据定义和要项不同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两大票据法系比较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 英国《票据法》把持票人分为单纯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 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三种并赋予不同权利。单纯持票人 和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而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 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 1931年又签订了《统一支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3 票据法具有国际性
两大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两大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 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 ➢ 1909、1914和1917年英国先后三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 该《票据法》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 1957年英国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 Act) 作为《票据法》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教学要求一、授课对象:经济类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二、先修后续课程:本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很多方面,知识范围广泛。
一方面,国际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包含着法的一般特征和原理,尤其是它与民法、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十分相似,因此,要求学生在学完《法学概论》、《经济法》后方可修此课。
另一方面,《国际商法》是对国际商事交易的规范,因此要求学生应在修完《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结算》、《保险》等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学习。
三、学时学分的分配(1)学分:3学分(2)学时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时数第一章导论 3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3第三章合同法10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6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6第六章代理法 4第七章票据法10第八章国际上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10第九章海上保险法 2第十章国际电子商业法自学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自学总计54第二部分:教学内容一、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是通过《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得到培养,让学生初步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毕业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各种国际商事合同打下法律基础。
基本要求如下:本课程适用于经济类各专业的学生。
要求学生在系统学习本课程的基础上,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重视理论实际;结合国际经贸实务进行学习,以增强感性认识,同时提高学生将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思路上要求学生:首先,应全面系统地学习各章节的内容,记忆应当掌握的基本概念、名词,深入理解基本理论,弄清其内涵。
其次,采取综合与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让学生注意各章之间的联系,区分相近概念和相似问题。
再次,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有目的的地深入学习重点章节,并重视理论联系实际。
二、讲授内容★掌握,▲理解。
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了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主要结构、特点历史发展;掌握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票据抗辩之比较法
两大法系有关票据抗辩权内容规定异同
(1)在票据名称标注的规定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 票据名称,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字样,其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 文字为准;英美国家对此要求则较为宽松,不要求必须注明票据名称;我国 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的要求相同. (2)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等内容,在日内瓦统一法上是 必要记载事项;英美法和我国票据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只是付款人和收款 人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付款日期和付款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权
我国现行票据法深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影响,并在体例上借鉴了台湾 地区的做法,设有"总则"一章,在第13条中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原则,但并 未对具体的抗辩事由进行列举,即采用的是消极限制主义立法. 我国票据法上的抗辩权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样,从票据行为严格性入手, 赋予票据债务人广泛的票据抗辩权.但与两大票据法体系相比,我国票据法 对票据行为的严格性要求更高,票据抗辩权的破坏性功能强,例如:一旦持 票人所持票据出现票据金额的文字记载和数字记载出现差异的情况,按照我 国票据法则应定其为无效票据,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系的规 定截然不同. 鉴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票 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也越来越为必要.我国在票据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上,要 把握票据立法的科学原则,尽可能的同国际通例接轨.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抗辩限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 据抗辩限制的原则规定,即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情况适 用第1款,反之适用第2款.
试析中外票据保证制度之差异
二章第 四节 中专设一节规定汇票的保证 , 共有 8 , 条 在第三章本票的内容中规定了本票保证 ,票据法》 《 第8 l条规定 本票 保证 准用汇 票保证 的有关 规定 ; 另 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 案件若干问 《 题的规定》 中也有关于票据保证的规定 。我国台湾 地区的《 票据法》 于票据保证的立法体例 与大陆 关 基本相同。台湾地 区的《 票据法》 在第二章第五节 中专设 一 节规定 汇 票 的保 证 , 共有 7条 , 第 5 从 8条 至第 6 4条, 在第三章本票的 内容 中规定 了本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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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9月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a o n uE o o cMa a e n n tue o r l fGa s c n mi n g me tIsi t n t
S pe e 0 8 e tmb r2 0
第 2 卷 第 3期 1
一
法》 组成 , 因此 , 有关票据保证 的规定分别体现在 《 统一汇 票 、 本票法 》 统一 支票法 》 中 , 统一 汇 《 之 在《 票 、 票 法 》 设 章 节 规 定 汇票 保 证 和本 票 保证 。 本 专 汇票保证 规定在第 一编 的第 四章 中 , 共有 8条 , 从第 3 0条 至第 3 7条 ; 本票保 证规 定 在第 二 编 中 , 在本票 的内容 中规 定 了本 票 保证 , 票 据 法 》 7 《 第 7条 规定 本票保证 准用汇 票保 证 的有 关规 定 。在《 统一 支 票 法》 中也专 设 章 节 规 定 支 票保 证 , 支票 保 证 规 定 在 第三章之 中 。共有 3条 , 第 2 从 5条 至第 2 7条 。在 英美法系 中。英 国于 18 8 2年 制定 了专 门的票 据法 , 对票据 的汇 票 、 票作 了规 定 , 没 有 单 独规 定 支 本 但 票, 而是将 其作 为特 别 的汇 票规定 于汇票 之 中 ,9 7 15 年又制定支 票法对支 票 内容 进行 补充 。英 国没有对 保证制度进 行 专 门规 定 , 在第 2 但 8条 以 专条 规 定 “ 融通 ” 制度 , 又在第 5 6条 笼 统 的规定 , 未 以发票 凡 人或承兑人 地位 在汇 票上 签 名 的 , 汇 票正 当持票 对 人负背书人 的责任 。这一规 定包含 了票据保 证的一 定内容 。美 国关 于 票 据 的规 定 体 现 在 《 一 商 法 统 典》 , 国并 未专设 章 节规 定 票据 保证 , 是 在第 中 美 只 3—4 6条 有 专 条 规 定 票 据 保 证制 度 , 1 即保 证 人 合
西方票据立法
•1、西方国家的票据法
•2、国际的票据法
1、法国:
立法历史
1673年,《商事》;1807;1865;1935
特点:⑴注重票据的汇兑功能,强调票据作为转移金钱的重要工具。
⑵阻碍了票据的流通,限制了票据的支付和信用等功能的发挥。
⑶它对欧洲大陆各国产生巨大影响。
2、德国
立法历史
1871年《德国票据法》;1908
特点:
⑴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
⑵强调票据的要式,要求票据上必须记载若干必备条件。
3、英国
立法历史
1882年《英国票据法》;1909、1914、1917;1957
特点:
⑴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
⑵强调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⑶认可和保护票据的信用工具与支付职能。
⑷适当强调银行参与票据业务的法律保障,提高票据流通效率,扩大流通范围。
国际的票据法
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海牙统一票据法》
第二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
1990.6.30正式放弃
我国的票据立法
1.我国票据起源于唐、宋时期的“飞钱”、“贴”。
2.1911年清政府聘请了日本学者起草了中国的票据法
3.改革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没有汇票和本票,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
4.1988年12月19日,人行指定了《银行结算办法》
5.1995年5月10号,我国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2004年8月2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法自考题-9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9(总分132,考试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
2. 票据由有更改权人进行的变更为______,无更改权人进行的变更则为______。
3. 按照票据法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______保证。
4. 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______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______,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空白支票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类。
7. 票据的解释原则有______解释原则、______解释原则和______解释原则。
8.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未记载______或无法确定______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9. 出票关系的当事人为______和______。
承兑关系的当事人为______和______。
保证关系的当事人为______和______、______。
10. 就支票而言,其资金关系涉及______与______两个方面。
11. 以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票据可分为完全票据、______票据和______票据。
12. 我国票据法规定再追索金额由______、______和______构成。
13. 空白票据由于在签发时就包含了出票人对收款人及其后手补全有关空白事项的______,所以又称为______;由于在交付票据时,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所以又称为______。
14.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______”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15. 我国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______负责。
16. 由于支票无须承兑,因而,在持票人不能获得付款时,______须承担追索义务。
17. 依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获得的利益不包括利息,只有当偿还义务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正当请求之后仍______时,才应自______之日起附加利息。
中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远期付款的提示付款的 时间和地点
拒绝证书
拒付通知
本国汇票与外国汇 票
《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十 日内提示。
票人或承兑人之地址,在受 票人或承兑人之营业处所提 示,如该处所属已知者。如 属不知,则在已知之彼等之 惯常居所提示; (d)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 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 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 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 《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 到期日提示
无明文规定
《汇》规定持票人第一次提 时 , 示付款人可以不做承兑,而要求持
票人翌日做提示,但面对第二次
保留性承兑 承兑票据外的第三人
《票据法》规定视保留性承兑为 拒绝承兑。
经持票人同意视部分承兑 为承兑(中国台湾省)
第四十四条规定:保留承兑 之责任。 (1)汇票持 票人得拒绝接受保留承兑, 如未取得无保留之承兑,可 视汇票为因拒绝承兑而退 票。 (2)如保留承兑 被接受,而出票人和背书人 未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接 受保留承兑,在其后又未予 以同意,出票人及该背书人 可解除汇票责任。 本款 之规定不适用于已对部分承 兑发出通知之部分承兑。如 对外国汇票作成部分承兑, 其未承兑部分必须作成拒绝 证书。 (3)如汇票之 出票人或背书人收到保留承 兑之通知,而未在合理时间 内向持票人表示不同意,应 被视为同意保留承兑。
如未注明利率,不影响票据本身 的有效性,以出票日开始计息, 直到付款日。
第五条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 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 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 视为无记载。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 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除表明
无明文规定
允许分期付款
不许分期付款
付款人名称 来人抬头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 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 免于追索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异同分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异同分析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简介世界法律体系大致可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票据法体系也可分为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为依据的。
前者是英国的国内法,后者则是一种国际公约。
1.英美法系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
该法共计97条。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
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2.大陆法系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的公约。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异同分析票据法主要规范制定国票据行为,调整制定国票据法律关系。
但是,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的不一致,当各种票据行为、票据方面的纠纷或争议等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可能将每一个国家的票据法都逐一进行研究。
所以,我们需要循着两条线索对世界各国票据法有一个大致的概括了解,这两条线索分别是《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
两大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各以这两个票据法为基础,并各自基本趋于统一。
英国票据法
第一节绪言第一条简称。
本法定名为1882年《票据法》。
第二条词语之解释。
除非在票面文句中另有要求,在本法中:“承兑”指由交付或通知而完成之承兑;“诉讼”包括反诉和抵销;“银行”包括从事银行业务之团体,不论其是否为法人组织;“破产人”包括任何按照当时有效之破产法律将其财产授与受托人或受让人之人;“来人”指占有来人汇票或来人本票之人;“汇票”指汇票;“本票”指本票;“交付”指把占有权从一人转移至另一人,不论其为实际转让或推定转让;“持票人”指占有汇票或本票之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背书”指由交付而完成之背书;“签发”指把形式上完整之汇票或本票第一次交付与持票人;“人”包括团体,不论其是否为法人组织;“对价”指有值对价;“书面”包括印刷本;“书体”包括印刷体。
第二节汇票格式和解释第三条汇票之定义。
(1)汇票为一次书面之无条件支付之命令,由一人开致另一人,并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受票人见票或定期或在某一可预定之日期,将一定金额之款项付与规定之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2)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要求,在支付款项之外完成其他行为之票据,不是汇票。
(3)从某一特定基金中支付之命令,按照本条含义不属无条件;但无保留支付之命令中有下述记载者,应属无条件:(a)受票人自某一基金中取得偿付,或以金额借记某一帐户者;或(b)说明产生汇票之交易。
(4)汇票不因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无出票地或付款地。
第四条本国和外国汇票。
(1)国内汇票应是或在其票面称作是(a)在不列颠群岛内出票或付款者,或(b)在不列颠群岛内开出的该群岛内之居民为受票人的汇票。
任何其他汇票均为外国汇票。
就本法而言,不列颠群岛系指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任何部分,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奥尔德尼、萨尔克和女王陛下管辖下任何部分之邻近岛屿。
(2)除票面上有相反表示外,持票人得将汇票视为国内汇票。
第五条不同当事人为同一人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