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实重婚问题
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一、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1.双方均是结过婚的男女:此项是表明重婚的双方的婚姻状态,双方分别是已婚的男女;2.未经前任配偶同意:此项是指如果此前双方均处于未离婚状态,重婚必须征得前任配偶的书面同意,法律也不允许双方通过任何方式蒙蔽社会识别离婚;3.进行公开、宣誓仪式:按照民法典规定,重婚必须有公开宣誓仪式,只有经过公证、婚姻登记等形式才是真实的婚姻;4.已有结婚效力:双方经过上述宣誓仪式后,婚姻已达到结婚效力,可以获得婚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5.了解前任配偶的情况:双方重婚时,必须完全了解自己前任配偶的情况,如果双方都明知道一方未离婚,却重新结婚,即构成重婚罪;6.对前任配偶不构成欺骗:双方皆应对前任配偶诚实守信,如果双方以欺诈手段让前任配偶以为自己彼此分手或离婚,而自己却重新结婚,则构成了重婚罪。
二、危害后果1.前任配偶蒙受不必要的精神伤害:由于前任配偶的存在,当前夫妻的婚姻才得以存续,而重婚行为则会让双方前任配偶蒙受不必要的精神伤害;2.对子女产生的影响:由于重婚的行为,双方的子女可能会遭受学习、交际上的影响,从而会受到家庭关系的混乱;3.重婚会造成社会霸凌:重复婚姻会使当事人消失,从而很容易引起其他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而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会使他们产生社会霸凌。
三、应对措施1.平衡法律:必须坚持婚姻状况下一方未获得有效同意即不能再婚,而要保护重婚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进行任意加重刑罚;2.重视证据:在重婚的案件中,证据的可靠性是断定民事纠纷的根本,也是判断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因此对于证据,必须做到仔细、全面、权威;3.多方努力:应当建立全社会婚检体制,完善婚姻状况注册制度,加强婚姻公共管理部门的履行责任,制止重婚行为,同时也要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不重复婚姻的婚姻。
重婚是怎么界定的?
重婚是指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重婚是怎么界定的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明,只要已经有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与其他人结婚或同居。
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重婚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需要考虑的是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被认定为重婚。
例如,如果原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婚姻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是无意识或者被动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例如,如果被骗婚或者被逼婚,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表现。
如果行为只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结婚行为,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如果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方面,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对无辜之人的误判。
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应该弘扬婚姻忠诚、尊重婚姻的传统美德,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一、事实上婚姻是如何认定的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是属于事实婚姻,之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并不是说要同居满几年才算是事实婚姻,是只要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就构成了事实婚姻,但是事实婚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上文内容进行总结,可以知道现在法律已经不会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同居关系的说法了,但是法律依然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相关的婚姻证书,在离婚时才能够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产生了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又是有事实婚姻的关系一方又与第三方产生婚姻的关系,只要是前一个婚姻的关系起诉重婚罪的,那么都需要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一、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是比较少的,重婚罪也比较好认定的案件,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可以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管辖公安机关是哪个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有案件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机关有案件管辖权。
重婚罪自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罪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婚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为种种顾虑而不愿意提起诉讼。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重婚罪自诉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重婚罪自诉的法律规定,包括自诉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
二、重婚罪自诉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定义重婚罪自诉是指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重婚罪发生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诉:(1)受害人是重婚罪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提起自诉。
(2)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提起自诉。
(3)重婚罪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涉及重大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重婚罪自诉的条件1.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重婚罪自诉必须以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为前提。
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发生,受害人不能提起自诉。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起重婚罪自诉,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3. 自诉人具有诉讼权利自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具有诉讼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
4. 自诉符合法定时效自诉必须符合法定时效。
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时效为五年。
自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重婚罪自诉的程序1. 提起自诉自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调查取证。
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开庭审理。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婚姻是社会文明的基础,也是保障家庭幸福稳定的重要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的婚姻、重婚等问题也屡屡出现,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家庭的幸福。
本文重点分析了婚姻无效阻挡情形之重婚,探讨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重婚的定义重婚指的是一个人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再与他人进行合法婚姻注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具体来说,就是指已经结婚的一方或者两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或同居,或者在没有解除原婚姻的情况下与他人注册结婚的行为。
重婚不但破坏了婚姻的法律地位,而且严重伤害了正常家庭的利益。
二、重婚的原因1、肉欲之欲马人类固有的欲望驱使着人们不断地寻找刺激和满足,肉欲之欲马尤其是男性在面临情感压力和生活重压时的心理和行为表现。
2、先入为主的观念一些人产生重婚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传统婚姻观念的扭曲理解。
他们认为一夫一妻制无数可追男女的价值和romance。
3、家庭生活不和谐如果夫妻在婚姻中没有良好的相处,诸如感情疏离、沟通不畅、生活琐事烦恼等问题会在慢慢累积导致离婚,个别人却借此机会去重婚。
三、重婚的危害重婚行为严重威胁着婚姻制度的稳定,不仅破坏了已经建立的家庭,而且还损害了聚散分合所依赖的正常价值体系。
对婚姻和家庭的伤害是无法修复的。
1、对家庭的影响重婚严重伤害了原配婚姻家庭的感情和信任,这样的行为必然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重婚对家庭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婚姻无效会导致家庭的四分五裂,家庭在社会中的位席相应水平下降,这样会加剧家庭间的矛盾,灭绝人性,危害社会正常发展。
如果法对重婚不用进行制裁打击,那么这种可能性将会日益升高。
四、重婚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阻挡情形之一就是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周旋于已经结婚和同居之间,构成了未遂重婚罪。
在日常生活中,为阻挡重婚的发生,可以加强社会宣传,增强人们的对婚姻忠诚的道德理念,从而促进婚姻稳定。
同时,加强对婚姻法律的宣传,让人们清楚了解婚姻无效阻挡情形之一就是重婚,强调尊重婚姻家庭,维护好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秩序,从而减少重婚的发生。
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本文将围绕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重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三条: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重婚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
(1)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五十九条: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重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1)第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
(2)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1.同居时间较长,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2.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三、重婚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对于因重婚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民事责任。
重婚无效宣告的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而不 以“ , 事实婚姻关 系” 名之 ;3 在 ()
司法上 , 事实婚姻 同登记婚姻 的效力一样得 到承
认 , 法律保护 , 受 包括婚姻不受第三者破坏 的权 利。由此可见 , 在我 国司法实务 中, “ 有配偶者” 既
的结果 , 就是把 由于这种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
中的扶养关 系、 财产关 系、 继承关系以及双方婚姻
议。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 又与婚 外异性结 婚的行 为。重婚使得有关当事人在既有婚姻关系未终止
的情况下 , 叉置身于另一种婚姻状态之中, 实际上
配偶在法律 中为一身份之称谓 , 即男女因缔
结婚姻而形成 的一种彼此相属的身份地位 , 女相 对于男为其妻 , 男相对于女为其夫 , 即夫妻间互 亦
收 稿 日期 :06—0 20 7—2 8
作者简介 : 张教辉(94 , 江苏扬 'A , 15 一)男, N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 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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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系” 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等问题的复函》 中指 出:承认 事实上 的婚姻关 系 “
同时有了两个配偶 , 这就与一夫一妻制这一现代
婚姻 的根本制度相冲突, 也侵犯 了合法婚姻 当事
为对方之配偶。配偶身份的形成不是基于 自 然事
实, 不是因之血缘联系 , 而是基于婚姻缔结这一法 律行为 , 有婚姻方成配偶 。在我 国的婚姻制度中 , 能得到法律确认或得 到司法认定 的婚姻有两种 ,
为, 应为法律所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 94年 l 2
月 1 对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请示 的批复 中就 4日 明确指出:新 的《 “ 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 布施行 发 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最高法: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一、关于“事实婚姻”质疑的缘起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频道发表了李学辉律师的文章《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或构成重婚罪》(下称《隐婚》)。
后“法律读库”于6月8日全文转发,文中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
后“法律读库”又刊发了江西理工大学的冯江副教授文章《也说重婚罪的构成》,文中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事实婚姻到底是否构成重婚罪?咱们来梳理一下。
二、重婚罪之沿革1979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有合法地位的。
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否认了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由此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困惑,事实婚姻还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针对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发布《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表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是叫事实婚姻也好,还是叫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也好,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予以惩罚。
而且该批复也表明,婚姻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状态不影响刑法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护,但是不能成为刑法对其否定性评价的障碍。
通俗地说,无论你名称怎么变,我刑法以不变应万变,该打击还是要打击。
1997年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六版引读案例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引读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接受甲母10万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收取彩礼。
甲母送10万元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基于民间风俗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5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应判令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即离婚,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暴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1)甲为本人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本人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甲与乙登记结婚时,甲未达法定婚龄,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存在未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的程序瑕疵。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摘要】重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重婚罪的认定难以把握。
因此,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准确界定刑法中的事实婚,并以此为基础探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关键词】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定;重婚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重婚的认定难以把握,导致重婚犯罪的司法适用率较低。
为此,本文试图从刑法中关于事实婚的界定、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等方面作简要分析,希望对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有所助益。
一、刑法中关于事实婚的界定事实婚姻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作出了规定: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民法上事实婚姻的主要要素为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
事实重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法律上,重婚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当事人已经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重婚则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夫妻关系。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实重婚的法律规定。
一、事实重婚的定义事实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未进行法律上的结婚登记。
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婚姻关系。
二、事实重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事实重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婚姻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事实重婚的行为,虽然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即可构成犯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此外,《民法典》第1061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1. 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居住、经济往来、生育子女等。
2. 夫妻权利义务双方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如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
3. 社会认知双方的社会关系、亲朋好友等均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四、事实重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无效事实重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得以夫妻名义行使婚姻权利。
事实重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可能会违反这一原则,实施事实重婚。
那么,什么是事实重婚?其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 同居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2. 同居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且具有重婚的故意;3. 同居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且在同居期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事实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有配偶”,是指当事人已经依法结婚,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因此,对于实施事实重婚的行为,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追究。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事实重婚的行为,将导致以下后果:(1)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婚姻无效。
这意味着,事实重婚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2)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实施事实重婚的一方需要赔偿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离婚诉讼:在事实重婚的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责任对于实施事实重婚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事实重婚的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三、总结事实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施将导致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事实重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事实重婚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事实重婚指的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重婚指的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事实重婚指的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重婚分为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指的是已经领取结婚证的一方,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再次领取结婚证。
那事实重婚指的是什么呢?很多人或许都知道,但就是无法用专业语言表达出来。
下面,请看小编为您介绍事实重婚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二、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
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之所以区分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是因为重婚的表现形式可以有多样。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那些想要重婚的人,不能轻易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什么是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和财产分割—————————————————————摘要: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法律文书-【法帮说法】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法帮说法】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案例分析:罗水田(男)与刘玉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
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申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俩及以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
当时二人均当时也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玉芬跑回娘家。
甘水田去接刘玉芬回家,刘玉芬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办公处拒绝接受婚姻,而后你不要来找我。
”2002年3年刘玉芬公证与本村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
罗水田向法院状告刘玉芬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玉芬的关系。
律师点评:罗水田与刘玉芬于1993年12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兄妹的男女,立案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暂住证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暂住证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完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罗水田和刘玉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民政局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际意义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玉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所定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因此罗水田与刘玉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水田与刘玉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直系亲属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玉芬又与男青年天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
鉴于刘玉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蔡某。
重婚案思想汇报
重婚案思想汇报背景介绍重婚案是指某人在尚未解除与一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在道德和伦理层面也备受谴责。
本文将围绕重婚案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该问题涉及的思想进行汇报。
重婚行为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婚行为系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定义为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是明知已有配偶而与他人又结婚,并且重婚的次数不少于两次。
重婚案一经定性,嫌疑人将接受法律制裁。
重婚案的道德层面分析重婚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受到惩罚,更在道德和伦理层面受到质疑。
家庭与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重婚行为将造成家庭的混乱,伤害各方的情感,破坏社会道德风气。
道德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社会的难题,重婚案的发生再次凸显了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重婚案引发的社会思考重婚案背后值得社会深思。
除了法律和道德观念上的制约,重婚案也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有关。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等概念的认知也发生了变化,个人主义意识增强,婚姻观念和伦理道德标准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如何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体自由与尊严,是当前社会亟待探讨的议题。
总结与展望从法律、道德以及社会思考的角度分析重婚案,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深远影响。
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强化对重婚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也需要坚守传统道德伦理底线,引导社会尊重婚姻家庭价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未来,我们需要更多的探讨和思考,为构建积极健康的家庭伦理观做出努力,让婚姻、家庭成为社会的坚强支柱。
以上是对重婚案思想的一些汇报和思考,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于此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最终字数:332字以上是本文对于重婚案的思考与汇报,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婚姻关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
当然,婚姻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目前的主流观念与行为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本文主要对重婚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会导致婚姻无效。
一、何谓重婚国家《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10条规定,“双方一方有配偶,或者退休、辞职或者其他原因双方的性质或者行为未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无效。
”这就是婚姻无效的规定,其中涉及到的“双方一方有配偶”即为重婚。
简单来说,就是指有一方在与当事人订立婚姻关系时,其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情况。
比如,李某在与张某订婚之前已经与王某结过婚,此时他与张某订婚就属于重婚。
二、重婚是否导致婚姻无效对于重婚情况,既有支持者认为其应该导致婚姻无效,也有反对者认为其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这里我们要回归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以实质为主,以形式为辅,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
1. 支持婚姻无效的主张支持婚姻无效的主张主要基于下面两个理由:(1)重婚方式违反了法定的适用条件,因此其实质上是无法成立婚姻关系的。
依照民法中的规定,双方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无法建立婚姻关系,而现实中的重婚行为也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重婚情况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客观原因导致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2)在婚姻法律关系的本质上,重婚行为是违反了伦理道德的。
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之上的,重婚行为会严重伤害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且对法律的尊重和行为的道德性质都构成了破坏。
(1)重婚行为虽然有法律禁止,但它并不是违背了法律的“本质精神”,也不能单凭这个理由导致婚姻无效。
这些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法律、法规与主流社会价值观之间存在差异,有一定的“法外情理”存在;二是即使有某些行为构成了罪过,也不一定导致婚姻无效,譬如性侵等犯罪与婚姻的无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离婚和婚姻无效有根本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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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实重婚问题
• • • • •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重婚罪种类: 注意: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是指对 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法律婚——法律重婚 于事实婚姻当事人,法律不赋予、不保 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有效事实婚——事实重婚 护其享有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但并 前婚是有效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法律重婚 不是说对事实婚姻放任不管,更不是允 前婚是法律婚姻,后婚是无效事实婚——事实重 许事实婚姻的存在。 婚 • ——通说认为: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 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 (无效)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不受非法侵犯。
问题:
• 1、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在法律上虽无婚 姻关系,但客观上却有多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 实婚姻存在——重婚否?
•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 陈苇教授提出: • 根据事实婚姻侵犯客体不同,将其分为两大类: • 一是单纯违反结婚法定形式要件的(侵犯单一客体 的)的事实婚姻; • 二是既违反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又违反结婚法定实 质要件(侵双重客体的)的事实婚姻,包括:事 实婚姻中的包办婚、买卖婚、早婚、重婚等。 • 事实婚姻中,侵犯单一客体与侵犯双重客体两者 违法的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亦不同。 • 法律后果的处理上应当区别对待: • 第一类事实婚姻有条件的保护,第二类事实婚姻, 一律不承认其婚姻效力。
• 目前,我国民事上与刑事上对事实婚的界定不 统一,容易造成观念的混乱。
• 民事上的事实婚指“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
• 刑法上的事实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 妻名义同居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 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