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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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价费[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8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含鉴定、考核、认证等)考试(详见附件),考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公示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扣除考务费后,其中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没有执行期限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要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皖价行费〔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实现省政府既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收费标准制定2000年大中专院校学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为依据,收费标准按科类制定,学费占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的比例按25%左右掌握。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分本、专科两个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省属重点大学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目录见附件一),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

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属全国重点大学,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参照外省市同类院校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高等职业院校和艺术类专业(含中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按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允许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
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15〕140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本不断提高,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同意对上述两项报名考试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每生150元;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每生120元。

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该费用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研究生招生与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报名考试费收入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皖价费〔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省环保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分析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五)提供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环境监测及评价;(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等;(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四、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皖价费[2003]24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含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见附件一),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项(见附件二)。

二、自发文之日起,上述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以及不在公布的全国性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以执法、抽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2002年10月21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2]5号)悉。

鉴于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考试考务工作,为了补偿考试成本,以收抵支,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为:1、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45元、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科55元.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另加收上缴部分;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面试每人100元。

二、报名考试费收取分成比例,省留50%;市县提留50%(在省里设考场的,市县提留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面试费谁组织谁收取。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开展考试中的命题、制卷、组织报名等考试考务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

三、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报名费、复审费、资格审查费等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4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12号文中涉及到本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结束——。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皖经信综合〔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审计厅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审核形成了《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不再使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各市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市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各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

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验收收费标准

验收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时,不得收费。

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对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对特种设备的抽检项目;(三)已有明确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六)核发各类检验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皖价费[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长度偏差

15
3
封口宽度偏差

15
4
封口与袋边距离

15
5
质量偏差

15
6
厚度平均偏差

15
7
厚度极限偏差

15
8
高度

15
9
垂直度

25
10
最小壁厚

15
11
容量

45
12
套印精度

20
13
印刷

15
14
内层塑料膜定量

60
15
接头数目及每段长度

60
16
外观

10
17
拉伸弹性模量

45
18
冲击强度

1170
12
水分及挥发物

45
13
游离棉酚含量

105
14
熔点

35
15
BHA、BHT、TBHQ

270
5
食用盐
1
白度

30
2
粒度

8
3
水不溶物

25
4
水溶性杂质

25
5
氯化物

235
6
亚铁氰化钾

65
6
乳粉
1
复原乳酸度

30
2
不溶度指数

30
7
葡萄酒
1
感官要求

8

皖价服〔2010〕151号

皖价服〔2010〕151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

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原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教育│ 1 │小学借读费│500-670元/生.学期│ 400元/生.学期││├───┼───────┼───────────────┼────────┤││ 2 │初中借读费│700-840元/生.学期│ 600元/生.学期││├───┼───────┼───────────────┼────────┤││ 3 │高等教育自学考│报名考试费:24元/生.科│报名考试费:15元││││试收费││/生.科││├───┼───────┼───────────────┼────────┤││ 4 │普通高校招生网│(1)异地远程网:45元/生│(1)异地远程网:││││上录取费│(2)局域网:35元/生│25元/生││││││(2)局域网:15元││││││/生││├───┼───────┼───────────────┼────────┤││ 5 │全国计算机等级│90元/生.次│ 80元/生.次││││报名考试费(含││││││上机考试) ││││├───┼───────┼───────────────┼────────┤││ 6 │高等职业技术教│(1)文科:3700元/生.学年│(1)文科:3500 ││││育学费│(2)理科:4500元/生.学年│元/生.学年│││││(3)艺术类:7000元/生.学年│(2)理科:3900 ││││││元/生.学年││││││(3)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上述标准不得上││││││浮) ││├───┼───────┼───────────────┼────────┤││7 │成人高等教育学│脱产:│脱产:││││费│(1)文科:2700元/生.学年│(1)文科:2200 │││││(2)理科:3000元/生.学年│元/生.学年│││││(3)艺术类:4000元/生.学年│(2)理科:2500 ││││││元/生.学年││││││(3)艺术类:3500││││││元/生.学年│├────┼───┼───────┼───────────────┼────────┤│公安│8 │交通法规及相关│100元/人.次(成绩不合格者免费补│80元/人.次(成绩││││知识考试费│考一次) │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财政│9 │会计专业技术资│75元/人.科│60元/人.科││││格考试费│││├────┼───┼───────┼───────────────┼────────┤│降低│10 │国家公务员录用│(1)笔试55元/人.科│(1)笔试40元/人││││考试费│(2)面试100元/人│.科││││││(2)面试70元/人││├───┼───────┼───────────────┼────────┤││11 │执业资格考试费│75元/人.科│ 60元/人.科││├───┼───────┼───────────────┼────────┤││12 │人事代理│接管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原│接管行政关系和人│││││身份:20元/人.月│事档案、保留原身││││││份:5元/人.月│├────┼───┼───────┼───────────────┼────────┤│劳动│13 │技校招生录取费│40元/生│30元/生│├────┼───┼───────┼───────────────┼────────┤│交通│14 │公路设施损坏赔││在原收费标准基础││││偿费││上降低30%,其中││││││防撞护栏由每米10││││││00元降为每米450 ││││││元│├────┼───┼───────┼───────────────┼────────┤│农业│15 │境外引种疫情监│(1)科研用引种:每批次按货值1%│(1)科研用引种:││││测费│(最低值每批次60元)│每批次按货值0.5%│││││(2)贸易性引种:每批次按货值2%│(最低值每批次60 │││││(最低值每批次120元)│元)││││││(2)贸易性引种:││││││每批次按货值1%( ││││││最低值每批次120 ││││││元) │├────┼───┼───────┼───────────────┼────────┤│水利│16 │河道采砂管理费│当地市场销价的10-20%│ 1.50元/吨││││(除长江流域外││││││的其它河流,名││││││称改为砂石资源││││││管理费) ││││├───┼───────┼───────────────┼────────┤││17 │船舶过闸费│(1)省直管船闸:重载0.90元/吨.││││││次,空载0.7 0元/吨.次││││││(2)其他船闸:重载0.60元/吨.次││││││,空载││└────┴───┴───────┴───────────────┴────────┘——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项 个 项 个 个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个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种 项 项 点 点 点 项 项 项 项 项 / 个 个 / 个 个 个
1
通用项目
氯酸盐 苯系物 二噁烷 苯酚 阻燃剂 甲苯二胺(二氨基甲苯) 荧光性物质 丙烯腈 氯乙烯 双酚 A 酸性红 蜡样芽胞杆菌 阪崎氏肠杆菌 基因成分鉴别 单核增生李斯特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活菌)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空肠弯曲菌 产气荚膜梭菌 副溶血性弧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双歧杆菌 乳酸菌计数 乳酸菌鉴定 β -内酰胺酶(杯碟法) 寄生虫 悬浮粒子 浮游菌 沉降菌 泛酸 烟酸 黄曲霉毒素 B2 黄曲霉毒素 G1 黄曲霉毒素 G2 重金属及微量元素 150 原子吸收法 ICP-MS 法 农药残留 气相色谱法 151 气质联用法 液质联用法
检验项目名称 氟苯尼考 甲砜霉素 β 受体激动剂 氨苄青霉素 喹乙醇 硝基呋喃类药残 孔雀石绿 呋喃唑酮 恶喹酸 克百威 抗蚜威 多菌灵 残杀威 硫氰酸钠 羟脯氨酸 脲酶试验 吊白块 硫酸铝钾 碱性橙 II 碱性嫩黄 滑石粉 氯丙醇 果汁含量 硼砂 硼酸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茶多酚 三氯蔗糖 EDTA-2Na 苏丹红 玉米赤霉烯酮 木糖醇 涂渍油脂 涂渍石蜡 脂肪酸 脱氢乙酸 邻苯二甲酸酯类 阿力甜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 2,4,6-三氯酚 亚氯酸盐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个 个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个 项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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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项号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财综[2008]251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251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我们对2007年12月31日前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有关媒体上对社会公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联系。

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附件: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1、资格考试费┃□┃┃┣━━━━━━━━━━━━━━━━━━━━╋━━━━━━━━━━━━━━━━━━━━━━┫┃┃(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838号┃┃建设┃┃┃┃┣━━━━━━━━━━━━━━━━━━━━╋━━━━━━━━━━━━━━━━━━━━━━┫┃┃(2)注册建筑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20号┃┃┣━━━━━━━━━━━━━━━━━━━━╋━━━━━━━━━━━━━━━━━━━━━━┫┃┃▲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80号┃┣━━━━━━╋━━━━━━━━━━━━━━━━━━━━┫┃┃┃3、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8号┃┃┣━━━━━━━━━━━━━━━━━━━━┫┃┃┃(1)驾驶员考试费┃┃┃┣━━━━━━━━━━━━━━━━━━━━┫┃┃┃(2)车辆检验费┃┃┃农业┃┃┃┃┣━━━━━━━━━━━━━━━━━━━━┫┃┃┃(3)放大字号费┃┃┃┣━━━━━━━━━━━━━━━━━━━━┫┃┃┃(4)证照费┃┃┃┣━━━━━━━━━━━━━━━━━━━━┫┃┃┃(5)号牌费┃┃┣━━━━━━╋━━━━━━━━━━━━━━━━━━━━╋━━━━━━━━━━━━━━━━━━━━━━┫┃┃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66号┃┃财政┃┃┃┃┣━━━━━━━━━━━━━━━━━━━━╋━━━━━━━━━━━━━━━━━━━━━━┫┃┃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265号┃┣━━━━━━╋━━━━━━━━━━━━━━━━━━━━╋━━━━━━━━━━━━━━━━━━━━━━┫┃┃6、价格事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物价┃7、价格信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35号┃┃┣━━━━━━━━━━━━━━━━━━━━╋━━━━━━━━━━━━━━━━━━━━━━┫┃┃8、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86号┃┣━━━━━━╋━━━━━━━━━━━━━━━━━━━━┫┃┃┃9、安微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028号┃┃┣━━━━━━━━━━━━━━━━━━━━┫┃┃┃(1)培训费┃┃┃工商┃┃┃┃┣━━━━━━━━━━━━━━━━━━━━┫┃┃┃(2)考试费┃┃┃┣━━━━━━━━━━━━━━━━━━━━╋━━━━━━━━━━━━━━━━━━━━━━┫┃┃▲10、省著名商标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5号┃┣━━━━━━╋━━━━━━━━━━━━━━━━━━━━╋━━━━━━━━━━━━━━━━━━━━━━┫┃┃▲11、船舶、船民证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120号┃┃┣━━━━━━━━━━━━━━━━━━━━┫┃┃公安┃(1)《船舶户口簿》┃┃┃┣━━━━━━━━━━━━━━━━━━━━┫┃┃┃(2)《船舶户牌》┃┃┗━━━━━━┻━━━━━━━━━━━━━━━━━━━━┻━━━━━━━━━━━━━━━━━━━━━━┛┏━━━━━┳━━━━━━━━━━━━━━━━━━━━━━┳━━━━━━━━━━━━━━━━━━━━━━━┓┃┃(3)《船民证》┃┃┃┣━━━━━━━━━━━━━━━━━━━━━━┫┃┃┃(4)《临时船民证》┃┃┃┣━━━━━━━━━━━━━━━━━━━━━━╋━━━━━━━━━━━━━━━━━━━━━━━┫┃┃▲12、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9号┃┃┣━━━━━━━━━━━━━━━━━━━━━━╋━━━━━━━━━━━━━━━━━━━━━━━┫┃┃▲13、机动车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5]71号┃┃┣━━━━━━━━━━━━━━━━━━━━━━┫┃┃┃(1)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费┃┃┃┣━━━━━━━━━━━━━━━━━━━━━━╋━━━━━━━━━━━━━━━━━━━━━━━┫┃┃14、犬类登记费及年度审验注册费┃□┃┃┣━━━━━━━━━━━━━━━━━━━━━━╋━━━━━━━━━━━━━━━━━━━━━━━┫┃┃(1)合肥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08号┃┃┣━━━━━━━━━━━━━━━━━━━━━━╋━━━━━━━━━━━━━━━━━━━━━━━┫┃┃(2)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93号┃┃┣━━━━━━━━━━━━━━━━━━━━━━╋━━━━━━━━━━━━━━━━━━━━━━━┫┃┃(3)铜陵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376号┃┃┣━━━━━━━━━━━━━━━━━━━━━━╋━━━━━━━━━━━━━━━━━━━━━━━┫┃┃(4)马鞍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4]291号┃┃┣━━━━━━━━━━━━━━━━━━━━━━╋━━━━━━━━━━━━━━━━━━━━━━━┫┃┃(5)黄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6号┃┃┣━━━━━━━━━━━━━━━━━━━━━━╋━━━━━━━━━━━━━━━━━━━━━━━┫┃┃(6)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48号┃┃┣━━━━━━━━━━━━━━━━━━━━━━┫┃┃┃(7)淮北市┃┃┃┣━━━━━━━━━━━━━━━━━━━━━━╋━━━━━━━━━━━━━━━━━━━━━━━┫┃┃(8)芜湖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718号┃┃┣━━━━━━━━━━━━━━━━━━━━━━╋━━━━━━━━━━━━━━━━━━━━━━━┫┃┃15、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57号┃┃┣━━━━━━━━━━━━━━━━━━━━━━╋━━━━━━━━━━━━━━━━━━━━━━━┫┃┃16、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标志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358号┃┣━━━━━╋━━━━━━━━━━━━━━━━━━━━━━╋━━━━━━━━━━━━━━━━━━━━━━━┫┃司法┃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14号┃┣━━━━━╋━━━━━━━━━━━━━━━━━━━━━━╋━━━━━━━━━━━━━━━━━━━━━━━┫┃法院┃18、法医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66号┃┣━━━━━╋━━━━━━━━━━━━━━━━━━━━━━╋━━━━━━━━━━━━━━━━━━━━━━━┫┃┃▲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省计委、财政厅等皖交财[1991]120号、┃┃┃┃[1992]155号┃┃┣━━━━━━━━━━━━━━━━━━━━━━╋━━━━━━━━━━━━━━━━━━━━━━━┫┃┃▲20、船舶过闸费┃省政府第68号令┃┃┣━━━━━━━━━━━━━━━━━━━━━━╋━━━━━━━━━━━━━━━━━━━━━━━┫┃交通┃▲21、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22、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0]371号┃┃┃费┃┃┗━━━━━┻━━━━━━━━━━━━━━━━━━━━━━┻━━━━━━━━━━━━━━━━━━━━━━━┛┏━━━━━┳━━━━━━━━━━━━━━━━━━━━┳━━━━━━━━━━━━━━━━━━━━━━━┓┃┃▲2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47号┃┃┣━━━━━━━━━━━━━━━━━━━━╋━━━━━━━━━━━━━━━━━━━━━━━┫┃┃24、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344号┃┃┣━━━━━━━━━━━━━━━━━━━━╋━━━━━━━━━━━━━━━━━━━━━━━┫┃┃25、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26、铁路护路联防费┃省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皖减负[2000]5┃┃铁路┃┃┃┃┃┃号┃┣━━━━━╋━━━━━━━━━━━━━━━━━━━━╋━━━━━━━━━━━━━━━━━━━━━━━┫┃┃27、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288号┃┃┣━━━━━━━━━━━━━━━━━━━━┫┃┃┃(1)招生报名费┃┃┃┣━━━━━━━━━━━━━━━━━━━━┫┃┃┃(2)考务费┃┃┃┣━━━━━━━━━━━━━━━━━━━━┫┃┃┃(3)学费┃┃┃┣━━━━━━━━━━━━━━━━━━━━┫┃┃┃(4)毕业论文指导费┃┃┃┣━━━━━━━━━━━━━━━━━━━━╋━━━━━━━━━━━━━━━━━━━━━━━┫┃┃28.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29、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368号┃┃┣━━━━━━━━━━━━━━━━━━━━╋━━━━━━━━━━━━━━━━━━━━━━━┫┃┃3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5号┃┃┣━━━━━━━━━━━━━━━━━━━━╋━━━━━━━━━━━━━━━━━━━━━━━┫┃┃31、中专招生费┃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35┃┃教育┃┃号┃┃┣━━━━━━━━━━━━━━━━━━━━╋━━━━━━━━━━━━━━━━━━━━━━━┫┃┃32、初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费字[1996]177┃┃┃┃号┃┃┣━━━━━━━━━━━━━━━━━━━━╋━━━━━━━━━━━━━━━━━━━━━━━┫┃┃33、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教计字[1990]43号┃┃┣━━━━━━━━━━━━━━━━━━━━╋━━━━━━━━━━━━━━━━━━━━━━━┫┃┃34、成人教育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311号┃┃┣━━━━━━━━━━━━━━━━━━━━╋━━━━━━━━━━━━━━━━━━━━━━━┫┃┃35、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0号┃┃┣━━━━━━━━━━━━━━━━━━━━┫┃┃┃(1)培训费┃┃┃┣━━━━━━━━━━━━━━━━━━━━┫┃┃┃(2)考试费┃┃┃┣━━━━━━━━━━━━━━━━━━━━┫┃┃┃(3)结业证书工本费┃┃┃┣━━━━━━━━━━━━━━━━━━━━╋━━━━━━━━━━━━━━━━━━━━━━━┫┃┃36、省农业广电学校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8号┃┣━━━━━╋━━━━━━━━━━━━━━━━━━━━╋━━━━━━━━━━━━━━━━━━━━━━━┫┃┃37、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05号┃┃□┃┃┃┃┣━━━━━━━━━━━━━━━━━━━━╋━━━━━━━━━━━━━━━━━━━━━━━┫┃┃38、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61号┃┃┣━━━━━━━━━━━━━━━━━━━━╋━━━━━━━━━━━━━━━━━━━━━━━┫┃┃39、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1056号┃┃┣━━━━━━━━━━━━━━━━━━━━╋━━━━━━━━━━━━━━━━━━━━━━━┫┃┃40、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996号┃┃┣━━━━━━━━━━━━━━━━━━━━╋━━━━━━━━━━━━━━━━━━━━━━━┫┃┃41、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622号┃┃┣━━━━━━━━━━━━━━━━━━━━╋━━━━━━━━━━━━━━━━━━━━━━━┫┃┃42、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4、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5、高职院校注册生(专业统考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6、中医药专业自学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53号┃┃┣━━━━━━━━━━━━━━━━━━━━╋━━━━━━━━━━━━━━━━━━━━━━━┫┃┃47、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92号┃┃┣━━━━━━━━━━━━━━━━━━━━╋━━━━━━━━━━━━━━━━━━━━━━━┫┃┃48、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费字[1989]┃┃┣━━━━━━━━━━━━━━━━━━━━┫┃┃┃(1)卫生专业结业证书┃14号┃┃┣━━━━━━━━━━━━━━━━━━━━┫┃┃┃(2)补(挽)发中医(药)学徒出师证书┃┃┃┣━━━━━━━━━━━━━━━━━━━━┫┃┃┃49、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6号┃┃┣━━━━━━━━━━━━━━━━━━━━┫┃┃卫生┃(1)考试考务费┃┃┃┣━━━━━━━━━━━━━━━━━━━━┫┃┃┃(2)证书工本费┃┃┃┣━━━━━━━━━━━━━━━━━━━━╋━━━━━━━━━━━━━━━━━━━━━━━┫┃┃50、农村卫生人员大专学历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192号┃┃┣━━━━━━━━━━━━━━━━━━━━╋━━━━━━━━━━━━━━━━━━━━━━━┫┃┃51、妇幼保健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596号┃┃┣━━━━━━━━━━━━━━━━━━━━┫┃┃┃(1)妇幼卫生保健收费┃┃┃┣━━━━━━━━━━━━━━━━━━━━┫┃┃┃(2)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52、医学继续教育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16号┃┣━━━━━╋━━━━━━━━━━━━━━━━━━━━╋━━━━━━━━━━━━━━━━━━━━━━━┫┃红十字┃53、应急救护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材综[2007]696号┃┃会┃┃┃┗━━━━━┻━━━━━━━━━━━━━━━━━━━━┻━━━━━━━━━━━━━━━━━━━━━━━┛┏━━━━━┳━━━━━━━━━━━━━━━━━━━━━━┳━━━━━━━━━━━━━━━━━━━━━━━┓┃┃ 54、行政执法资格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837号┃┃┣━━━━━━━━━━━━━━━━━━━━━━┫┃┃法制办┃(1)考试费┃┃┃┣━━━━━━━━━━━━━━━━━━━━━━┫┃┃┃(2)证书工本费┃┃┣━━━━━╋━━━━━━━━━━━━━━━━━━━━━━╋━━━━━━━━━━━━━━━━━━━━━━━┫┃安全生┃5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91号┃┃┃┃┃┃产监督┃┃┃┣━━━━━╋━━━━━━━━━━━━━━━━━━━━━━╋━━━━━━━━━━━━━━━━━━━━━━━┫┃┃56、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19号┃┃┣━━━━━━━━━━━━━━━━━━━━━━┫┃┃┃(1)报名费┃┃┃┣━━━━━━━━━━━━━━━━━━━━━━┫┃┃┃(2)理论考试及操作技能鉴定┃┃┃┣━━━━━━━━━━━━━━━━━━━━━━┫┃┃┃(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4)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鉴定┃┃┃┣━━━━━━━━━━━━━━━━━━━━━━╋━━━━━━━━━━━━━━━━━━━━━━━┫┃┃57、技师学院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865号┃┃┣━━━━━━━━━━━━━━━━━━━━━━┫┃┃┃(1)学费┃┃┃┣━━━━━━━━━━━━━━━━━━━━━━┫┃┃┃(2)住宿费┃┃┣━━━━━╋━━━━━━━━━━━━━━━━━━━━━━╋━━━━━━━━━━━━━━━━━━━━━━━┫┃┃5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6]856号┃┃劳动┃┃┃┃┣━━━━━━━━━━━━━━━━━━━━━━╋━━━━━━━━━━━━━━━━━━━━━━━┫┃┃59、合肥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77号┃┣━━━━━╋━━━━━━━━━━━━━━━━━━━━━━╋━━━━━━━━━━━━━━━━━━━━━━━┫┃┃6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1)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34号┃┃┣━━━━━━━━━━━━━━━━━━━━━━╋━━━━━━━━━━━━━━━━━━━━━━━┫┃┃(2)计算机软件专业考试┃同上┃┃┣━━━━━━━━━━━━━━━━━━━━━━╋━━━━━━━━━━━━━━━━━━━━━━━┫┃人事┃(3)消防专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235号┃┃┣━━━━━━━━━━━━━━━━━━━━━━╋━━━━━━━━━━━━━━━━━━━━━━━┫┃┃61、考录人民警察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47号┃┃┣━━━━━━━━━━━━━━━━━━━━━━┫┃┃┃(1)体能测试费┃┃┃┣━━━━━━━━━━━━━━━━━━━━━━┫┃┃┃(2)专业技能测试费┃┃┣━━━━━╋━━━━━━━━━━━━━━━━━━━━━━╋━━━━━━━━━━━━━━━━━━━━━━━┫┃┃62、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55号┃┣━━━━━╋━━━━━━━━━━━━━━━━━━━━━━╋━━━━━━━━━━━━━━━━━━━━━━━┫┃┃63、二孩生育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64、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1020号┃┃计生┃┃┃┃┣━━━━━━━━━━━━━━━━━━━━━━╋━━━━━━━━━━━━━━━━━━━━━━━┫┃┃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708号┃┃┣━━━━━━━━━━━━━━━━━━━━━━┫┃┃┃(1)病残儿医学鉴定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66、体育加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48号┃┃体育┃┃┃┃┣━━━━━━━━━━━━━━━━━━━━━━╋━━━━━━━━━━━━━━━━━━━━━━━┫┃┃67、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13号┃┣━━━━━╋━━━━━━━━━━━━━━━━━━━━━━╋━━━━━━━━━━━━━━━━━━━━━━━┫┃文化┃68、艺校学生保育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4号┃┣━━━━━╋━━━━━━━━━━━━━━━━━━━━━━╋━━━━━━━━━━━━━━━━━━━━━━━┫┃┃69、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5号┃┃┣━━━━━━━━━━━━━━━━━━━━━━╋━━━━━━━━━━━━━━━━━━━━━━━┫┃┃70、老年大学学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72号┃┃组织┃┃┃┃┣━━━━━━━━━━━━━━━━━━━━━━╋━━━━━━━━━━━━━━━━━━━━━━━┫┃┃71、音像党课教材制作、复制费┃省财政厅、物价财综[2001]688号┃┃┣━━━━━━━━━━━━━━━━━━━━━━╋━━━━━━━━━━━━━━━━━━━━━━━┫┃┃72、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81号┃┣━━━━━╋━━━━━━━━━━━━━━━━━━━━━━╋━━━━━━━━━━━━━━━━━━━━━━━┫┃┃73、统计登记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24号┃┃统计┃┃┃┃┣━━━━━━━━━━━━━━━━━━━━━━╋━━━━━━━━━━━━━━━━━━━━━━━┫┃┃74、统计数据处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396号┃┣━━━━━╋━━━━━━━━━━━━━━━━━━━━━━╋━━━━━━━━━━━━━━━━━━━━━━━┫┃┃▲75、电子产品维修中心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9号┃┃┣━━━━━━━━━━━━━━━━━━━━━━┫┃┃信息产┃(1)入网鉴定费┃┃┃┣━━━━━━━━━━━━━━━━━━━━━━┫┃┃业┃(2)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7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317号┃┣━━━━━╋━━━━━━━━━━━━━━━━━━━━━━╋━━━━━━━━━━━━━━━━━━━━━━━┫┃科协┃77、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58号┃┣━━━━━╋━━━━━━━━━━━━━━━━━━━━━━╋━━━━━━━━━━━━━━━━━━━━━━━┫┃科技┃78、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830号┃┣━━━━━╋━━━━━━━━━━━━━━━━━━━━━━╋━━━━━━━━━━━━━━━━━━━━━━━┫┃药品食┃79、药品食品监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93号┃┃品监督┃┃┃┗━━━━━┻━━━━━━━━━━━━━━━━━━━━━━┻━━━━━━━━━━━━━━━━━━━━━━━┛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115
10
兽药残留

340
14
矿泉水
1
挥发酚类

55
2
氰化物

55
3
氟化物

55
4
耗氧量

40
5


40
6
偏硅酸

40
7
溴化物

50
8


50
9
碘化物

50
10
色度

50
11
浑浊度

50
12
臭和味

8
13
肉眼可见物

5
14
溶解性总固体

30
15
游离CO2

15
15
纯净水
1
色度

8
2
浊度

8
3
臭和味
147
黄曲霉毒素B2

360
148
黄曲霉毒素G1

500
149
黄曲霉毒素G2

540
150
重金属及微量元素
/
原子吸收法

108
ICP-MS法

270
151
农药残留
/
气相色谱法

250
气质联用法

315
液质联用法

380
152
膳食纤维

315
153

/
气相色谱法

220
154
苯并芘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75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75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75号)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口函〔2008〕43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182号)执行期已满,同意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为: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标准为:县级鉴定,100元/例;市级鉴定,200元/例;省级鉴定,400元/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2001年4月6日)省统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数据处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统计中字[2000]134号)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数据处理费的复函》(财规[2000]396号)规定,现就统计数据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根据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你局计算中心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日常统计数据处理任务以外,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的统计数据处理收费标准为:(一)数码录入处理:40元/万码。

(二)文字录入处理:10元/1000字(汉字),500字以下(含500字),减半收费;500字以上,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收费。

(三)图表录入处理:A4纸幅的图表,每张图表5元,大于此纸幅的,按此收费标准,递增收费。

(四)数据处理方案设计:2000--5000元,由你局计算中心根据数据处理方案的难易、复杂程序,在此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五)数据处理软件设计、编程:6000元/人月。

二、你局开展上述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和委托方签定委托服务协议,不得强行服务,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将职责内的正常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费。

三、接本文后,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弥补数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成本开支。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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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8〕86号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时,不得收费。

否则,
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对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对特种设备的抽检项目;
(三)已有明确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
(六)核发各类检验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七、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八、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

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九、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缴库时,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逾期不办停止收费。

同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起重机构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2.电站锅炉检验检测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设计、安装、修理(改造)图纸方案审查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审查
三、锅炉检验
四、压力容器检验
五、压力管道检验
七、无损检测、理化试验、水质监督、安全阀校验
八、特种设备证照工本费
九、培训考核费
附件2
电站锅炉检验检测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管辖区域为界,在管辖区域内开展检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管辖区域外开展检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收20%(不含电站锅炉)。

二、受检设备的预处理工作(如除锈、除垢、置换、清洗、消毒)及检验前的准备及配合工作(接电、照明、供水、装拆盲板、人孔盖板、保温层及塔拆脚手架等)由受检单位承担。

三、锅炉等特种设备赴制造国进行监造,监造人员的出国费用由收货单位负责支付。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不含电梯)、无损检测、理化试验作业高度≥5米时其检验加收20%;检测作业高度≥8米时其检验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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