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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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创新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校政〔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土木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适用于我院按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分年级按专业进行汇总。

在组织学生深入学习学校及学院文件、广泛动员并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的基础上,各年级按专业成立由辅导员、每班学生干部代表不少于2人、每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2人组成的不少于7人(单数)的民主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副组长由辅导员任命。

民主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上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在各项素质测评中,只计算测评学年内的加分项目,相同项目加分只就高、不叠加,不同项目加分可以叠加;校内外获奖加分均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没有正式文件证明的一律不得加分。

第二章素质综合测评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项目及测评等级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测评分、智育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创新素质测评分和其他素质测评分五部分构成,五项满分均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10%、60%、10%、10%和10%。

素质测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40%,合格比例为30%-40%,不合格比例为10%以下。

第六条素质综合记分方法
㈠德育素质记分方法
1.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民主评议成绩+加分)×10%
2.民主评议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民主评议成绩由各班民主评定小组评议,满分50分。

民主评定工作小组成员打分时,按一定比例对全班同学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进行打分。

评议内容包括: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⑶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⑷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⑸坚持立德立志、善学善行的校训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⑹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⑺遵守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⑻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⑼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集体活动。

4.加分满分50分,在基本分40分的基础上加减分,加减分内容包括:
⑴违法违纪行为扣分。

院级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0分;校级通报批评扣10分,警告扣15分,严重警告扣20分,记过扣25分,留校察看扣30分;因违法违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扣35分。

⑵有考试作弊、就业协议违约行为、不良贷款记录、恶意拖欠学杂费等不良诚信记录,每次10分;
⑶有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张贴、散发、涂写非法广告、传单,利用网络(QQ、贴吧、飞信等)、手机短信等散布不良信息等不良行为,每次扣10分;
⑷有组织、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行为,每次扣10分;
⑸有校园非法经营行为,破坏公共财物行为,侵害他人正当权益行为,每次扣10分;
⑹有见义勇为、自强自立等突出事迹,每次加10分。

㈡智育素质记分方法:
1.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全学年课程(体育课除外)平均学分绩+加分-扣分]×60%
2.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3.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数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

4.测评学年内各科成绩由教学办提供。

5.在测评学年内,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考试达425分及以上加2分、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加5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加2分、二级加3.5分、三级及以上加5分。

6.在测评学年内,早读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缺勤一次扣1分。

㈢身心素质记分方法:
1.身心素质测评成绩=(体育成绩+加分)×10%
2.体育成绩与加分各占50%。

3.测评年度内开设体育课的,体育成绩=体育课程平均成绩×50%;测评年度内未开设体育课的,体育成绩按50分记。

4. 测评学年内体育课程成绩由教学办提供。

5.加分满分50分,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加基本分20分,加减分内容包括:
⑴报名且参加院、校级及以上大型体育比赛一律加5分,获得名次者加分
团体受表彰加分:院级加4分,校级加6分,市级加8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2分。

个人受表彰加分:院级加8分,校级加12分,市级加16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25分。

校越野赛加分:男子前10名、女子前5名加15分,男子前20名、女子前10名加10分,男子前40名、女子前20名加8分,男子前60名、女子前30名加6分。

⑵测评学年内由公体部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优秀者加5分。

⑶由学院或学校集体组织的早操、长跑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院级活动每缺勤、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校级活动每缺勤、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参加一次加2分。

⑸若受表彰、获奖有等级(或名次)的按特、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第一、二、三、四、五名,其它名次不加分)分别乘以1.0、0.8、0.6、0.4、0.2的系数。

⑹测评学年内班级早操总出勤率位居全院前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8分,前三、四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6分,前五、六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3分;测评学年内班级早操总出勤率位居全院后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减8分。

㈣创新素质记分方法:
1.创新素质测评成绩=创新活动积分×10%
2.创新活动积分满分100分,积极参加创新活动的加基本分40分,加分内容包括:
⑴学生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以院、校级文件为准)加分
院级每一项加15分;校级每一项加30分。

⑵参加院、校、省、国家“挑战杯”竞赛、创业计划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知识竞赛等获奖(以有效证书为据)加分:院级加10分,校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不论名次一律加50分,国家级不论名次一律加60分。

⑶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加5-10分;由几个模块组成的证书,每个模块加2分。

⑷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6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30分。

⑸发表学术论文加分:III类期刊加30分,核心期刊及以上加60分。

期刊类别的认定参照《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8〕85号)文件执行。

⑹新闻稿件及文学作品被正式报刊采用或发表加分:院(处)级5分,校级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国家级加40分。

⑺参加教师科研项目,且有计划书、鉴定证书或权威机构结题证明者加分:主要研究人(前三名)按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每项分别加20、40、60分,参研人按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每项分别加10、20、30分。

⑻若受表彰、获奖有等级(或名次)的按特、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第一、二、三、四、五名及以后)分别乘以1.0、0.8、0.6、0.4、0.2的系数;若作品由多人参加完成,在各等级分数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排名第1、2名系数1.0,第3至5名系数分别为0.8、0.5、0.2,第6名及以后系数为0.1。

㈤其他素质记分方法
1.其他素质测评成绩=其他素质拓展活动积分×10%
2.其他素质拓展活动积分满分100分,积极参加的加基本分40分,加减分内容包括:
⑴担任学生干部并有成绩者加分:
课代表、宿舍长加5分;干部兼职加分,就高不累加;校级学生干部由学工部、团委评定;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团委评定;各班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评定;凡被撤销、除名或自动退职者不加分。

⑵参加青年所愿者活动月、团支部活动节、暑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节、我的团日我做主、文明宿舍建设等课外活动受表彰者,院级加10分,校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及以上加40分。

⑶由学院或学校集体组织非体育类活动。

院级活动每缺勤、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校级活动每缺勤、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⑷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比赛受表彰或参加大型文艺演出加分。

院级加5分,校级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及以上加30分。

⑸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校大学生军乐队、校大学生合唱团且表现优秀者,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加5分。

⑹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加分:获得先进集体称号、课外活动组织奖的干部及获奖个人,院级加5分,校级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及以上加30分。

⑺若受表彰、获奖有等级(或名次)的按特、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第一、二、三、四、五名及以后)分别乘以1.0、0.8、0.6、0.4、0.2的系数。

⑻测评学年内,在校院级宿舍检查或抽查中,不合格宿舍成员每次扣5分(因不叠被子不合格的,只对不叠被子的学生扣分;无法核实不叠被子学生的,对所有成员扣分);在校院级宿舍检查或抽查中,优秀宿舍成员每次加2分;获学院标杆宿舍的宿舍成员每次加10分。

⑼测评学年内,班级早读总出勤率位居全院前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8分,前三、四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6分,前五、六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3分;测评学年内班级早读总出勤率位居全院后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减8分。

⑽测评学年内,本科一、二年级班级英语四级通过率位居全院前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8分,前三、四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6分,前五、六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加3分;本科一、二年级班级英语四级通过率位居全院后两名的班团干部每人减8分。

⑾测评学年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一次全体宿舍成员扣20分,夜不归宿一次扣10分,晚归一次扣5分。

⑿在宿舍内打扑克、玩游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每次扣20分。

第三章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请所设奖学金。

第八条我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

第九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顺序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比,比例为1‰,参评人数不足1000人的学院可申报1人。

奖励金额为每生3000元。

上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5分(或良好)及以上,且五项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均在前三名者,方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评定比例
以参评学生总数为基数,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5%。

3.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500元。

4.评定方法
校长奖学金一般不与其他类型奖学金重复获得。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素质测评成绩确定,依据测评成绩分年级按专业从高到低进行选取。

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素质测评分不得低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5%;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素质测评分不得低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素质测评分不得低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45%。

第十一条校友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我校毕业生成立的校友基金委员会设立。

校友奖学金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评定条件由校友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共同制订,本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友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特殊贡献奖学金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奖学金
企业经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学校设立企业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的依据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⑵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⑷无故不缴纳学杂费者;
⑸未按规定注册学籍者;
⑹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者;
⑺测评学年内,课程有补考,或到评奖时还有不合格的课程;
⑻测评学年内,在校院级宿舍检查或抽查中不合格次数累计达10次的宿舍成员;
⑼测评学年内,有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情况者;
⑽在校期间,在宿舍内打麻将者。

第十五条经学院审核同意缓交学杂费且评上奖学金的,奖学金用于充抵所欠费用,余额发放。

第四章 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和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
获得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三好学生
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且5项测评总排名位于班级前10名的班、团干部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⑵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在学工部(学工办)、校团委(分团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评比,校学生会干部中评选出30人,院学生会干部中评出10人/学院。

4.优秀毕业生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具体评奖比例及条件如下:
⑴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0%。

⑵积极要求进步,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⑶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曾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⑷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均为优良。

⑸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⑹勤奋学习,成绩优秀,除毕业学年外全部列入成绩表的科目无不通过现象。

⑺各班按照学习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比,计算方法如下:
=⨯∑学习成绩总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学习成绩总分包括除毕业学年以外全部列入成绩表的科目。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数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

三个学年内尚不及格成绩由教学办提供。

⑻在评比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荣誉称号较多的学生优先考虑。

⑼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评比。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领导小组
组长:郭延华
副组长:原冬霞
成员:高爱坤朱卫华梁晓颖李正何丽丽张高青
耿艳艳郭士军吴平川
领导小组听取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素质综合测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经辅导员汇总,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测评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和测评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1.每年9月份学院召开评优及奖学金评定会议,布置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并在将评定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备案后,组织学院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
2.各年级各专业民主评定工作小组对本年级本专业所有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3.在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各年级各专业民主评定工作小组确定本年级本专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初选名单并上报学院;
4.学院将各年级各专业确定的初选名单汇总审核后,面向全院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于规定日期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批准;
7.财务处核发奖学金,学生工作部(处)发放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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