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体育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裁员应提交的资料(一)企业裁员条件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相关资料;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二)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裁员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三)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四)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五)企业裁员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七)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职工对裁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八)企业职工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九)相关条件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十)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125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
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初次和复查鉴定;(二)工伤确认鉴定分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三)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五)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4]24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4〕24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落实好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徐卫社妇〔2013〕8号)要求,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备案同意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的通知各县(市)、贾汪区人事局、宣传部,市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处:为切实做好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各事业单位应在确定的机构、编制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充分考虑保持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基本平衡。
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各单位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的比例限额是:(一)党委建制的事业单位,在组织、宣传、党办等思想政治工作主要部门,高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25%-30%;中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45%-55%。
(二)党总支建制的事业单位,高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15%-25%;中级岗的比例控制在单位政工人员总数的40%-50%。
徐州市体育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
徐州市体育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徐体[2013]53号【发布部门】徐州市体育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20【实施日期】2013.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体育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体〔2013〕53号)各区文广新体局、文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新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现将《徐州市市区“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健身场馆积极申报“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
特此通知。
徐州市体育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20日徐州市市区“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利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开展健身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5号)的有关规定,为拓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构建新型健康服务平台,发挥医保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在运动健身方面的作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申请自愿、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确定市区范围内“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
一、“专属健身卡”定点运动健身场馆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
2.遵纪守法,无不良经营行为。
3.综合性运动健身场馆使用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4.乒乓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10张,使。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81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8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关于退休审批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审批工作,规范退休审批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退休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登记申报制度各县(市)、区人保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失业人员档案、受理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负责向县(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退休事宜。
各县(市)、铜山区人保局要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每季度末将下季度初审合格的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养老保险处。
市、区人保局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每月底前将下月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养老保险处(附表1),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不予审批。
二、强化特殊工种和管理技术人员公示报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1月上中旬对当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附表2)、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附表3)和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附表4),市、县(市)和铜山区人保局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公示无异后,由县(市)、铜山区人保局、企业主管局(部门)或用人单位在1月底前将当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花名册(法人签字印章)及电子文档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备案〔县(市)、铜山区人保局仅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作为提前退休或正常退休的重要依据。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徐人社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28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缴。
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
三、除政策允许的情形外,参保人员应在同一单位参加各项险种。
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到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养老、医疗保险一项在单位、一项在个体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把个体保险暂停。
统一征缴实施后,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调整。
四、参保单位为新招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按规定从与职工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结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欠款。
五、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帐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追溯。
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向社保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6日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磊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磊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磊【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磊【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8.06【实施日期】2010.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登记连续失业1年。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徐人社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对象在徐州市及各县(市)、铜山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提供受伤者身份证、原始受伤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两人证人证言、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取得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确认,只需将原确认证明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8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 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3. 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4.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徐人社发[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72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市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助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依托和利用市区目前已经建立的各种活动场所、社区资源及管理服务体系,实行资源共享,共同利用,建立活动交流平台,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后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延伸服务,是为原单位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的新的补充,为退休人员更有效地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和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化服务,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供新的帮助与支持。
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和条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是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保单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
2、参保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协议,并能履行缴费义务。
三、社会化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4、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其它保健工作,定期为退休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和公布徐州市技工院校中心教研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和公布徐州市
技工院校中心教研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4.27
•【字号】徐人社发[2012]119号
•【施行日期】2012.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和公布徐州市技工院
校中心教研组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19号)
各技工院校、各中心教研组:
为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根据省厅对各专业的规范,以及近年来我市技工院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根据我市现有开设的专业,对原中心组进行调整和规范为九个市中心教研组(附调整后的中心教研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名单)。
中心组主要工作职责:研究、拟定本专业课程标准;开展优秀教学成果(教案、课件、论文等)研讨和评选,考察并推荐本专业市级学科带头人;推荐市级示范专业、精品课程等。
组长职责:每年三月份前组织制订本组教研活动计划,并报市技工教研室确认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组内各种教研活动;负责建立本组人员网上沟通、教研交流;全面负责本组教研活动的开展和全组人员专业化的成长,不断提升教研质量。
每学年完成一份工作总结;积极参与评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引领该领域的纵深研
究,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提升。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组内人员的通知、考勤;负责组内人员各种资料的管理,并对每人的读书笔记、听课心得、成长报告等作评价;负责教研组活动记录、拍照、摄像;负责教研组活动宣传。
各中心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力争取得突破性成效。
附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吴明府等31人徐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吴明府等31人徐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徐人社发[2011]366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吴明府等31人徐州市
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3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供电公司、江苏移动徐州分公司: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徐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65号)、《关于开展徐州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徐供电人〔2011〕158号)和《关于举办江苏省“亨通杯”电线电缆制造工和纺织纤维检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71号)要求,根据技能竞赛结果,经研究,决定授予吴明府等31人“徐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努力再创新的成绩。
希望广大职工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
附件:徐州市技术能手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徐州市技术能手名单。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教育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教育局等关于成立徐州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
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199号
【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徐州市卫生局共青团徐州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农村扶贫办公室、共青团徐州市委员会关于成立徐州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199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局、农村扶贫办公室、团市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的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省苏人社发
〔2011〕256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成立徐州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我市“三支一扶”计划相关工作。
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孙敬卫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徐政干[2011]4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孙敬卫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孙敬卫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政干〔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
孙敬卫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免去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办公室主任职务;
顾保华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免去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潘学银同志任市体育局副调研员;
孙光明同志任市物价局副调研员,免去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高志军同志市市政园林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朱广卫同志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调研员职务;
免去李玉兰同志市财政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闫秀鹤同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王德奎同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郑万举同志市民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张希前同志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史来存同志市商务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张开平同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于建国同志市审计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刘敏同志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李士明同志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结束——。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26
•【字号】徐人社发[2012]222号
•【施行日期】201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
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2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和方便企业与职工治疗的原则,我市公布了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近年来,部分定点机构发生了变化,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分为假肢定点配置机构和矫形器定点配置机构,现将调整后的定点单位公布如下:
一、假肢定点配置机构名单:
1.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2.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3.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5.徐州市康博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二、矫形器定点配置机构名单:
1.徐州奥宇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徐州市康博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市、县(市)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参保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执法
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1.02
•【字号】徐人社发[2011]294号
•【施行日期】201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执法检查的
通知
(徐人社发〔2011〕294号)
市各企业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创造公平发展竞争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社会保险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对象。
(一)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已依法成立、尚未在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代扣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有无挤占挪用行为。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
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
四、检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8055838580571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徐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58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人事(组织)处,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人事考试定点学校:近年来,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在着力强化安全规范组织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公平、公正、安全,打造“阳光考试”品牌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人事考试工作的目标要求更高,责任更大。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人事考试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事考试工作的使命感人事考试是一项涉及人才选拔、人才评价和职业准入制度的公益性事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直接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敏感度高,确保人事考试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因此,要牢固树立“考生利益无小事、考试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在思想上不松弦、规章上不松动、管理上不松劲、处罚上不松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试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努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全心全力,切实履行人事考试工作职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是我局负责全市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的职能机构,必须确保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范围内考试工作的“全覆盖”。
具体包括: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信息化素质考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竞争上岗选拔考试和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等的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