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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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7)(含答案)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7)(含答案)
29.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亚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B
A以德服人
B以德施教
C以德示范
D以德育人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__________。B
8.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利用()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B
A重点资源
B公共资源
C重点保护单位
D文物保护单位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利用()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9.《国家安全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C
A30日以下拘留
B20日以下拘留
C15日以下拘留
D10日以下拘留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
10.根据《广西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C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不违背公序良俗
题目详解
【答案】A B C D
难度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口为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发〔2011〕70 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项目确定、服务保障、组织实施、考核奖惩、附则 6 章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项目确定4第三章服务保障5第四章组织实施6第五章考核奖惩7第六章附则二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桂政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

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桂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

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

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

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桂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我区服务业提速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今年服务业文件的落实工作,对每一份文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由分管副主席具体负责,方案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工作要求、进度要求、验收要求、督查要求、考核要求等内容,并把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和各有关部门。

各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区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20%以上。

力争经过几年努力,服务业成为优化全区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支撑,我区成为西部地区服务业最发达的省区之一。

到2015年底,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除执行《办法》外,还应当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桂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一、医疗卫生保障惠民工程(一)城乡三项医疗保险项目。

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确保“十二五”期间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

筹措资金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1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9.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9.5亿元,确保2011年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筹措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4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0.96亿元,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标准由2010年的15元提高到2011年的2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桂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5•【字号】桂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消防安全支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推动基层抵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到2024年底,在乡镇(街道)普遍建设务实管用的基层消防力量;到2025年底,在全区基本建成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运行有序、安全和谐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1.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范畴,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自治区要强化政策保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考评标准,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问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桂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建队范围根据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前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桂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五日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造项目实施原则将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

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以电改、灶改、水改、寨改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注重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相结合,立足自力更生为主,努力争取国家支持为辅,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在全面推广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

二、改造目标、范围和内容(一)改造目标利用3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通过实施电改、灶改、水改、寨改,重点解决少数民族村寨用火用电隐患严重、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无防火分隔等突出问题。

同时,加强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村规民约,整体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村寨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使我区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有效遏制火灾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投入逐年加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严重滞后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执法力度不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

特别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消防队(站)偏少,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等问题十分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中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火灾隐患不断增多,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的新形势下,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巩固现有的消防工作体制和工作成效,重点解决好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16.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5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桂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桂政办发[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梁胜利自治区副主席钟会超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副主任: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雷永达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张光廷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徐洪兴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于祖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梁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黎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莫锦荣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唐标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黄汝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龙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顾跃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张冬梅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黎志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邓建华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苏长高自治区旅游局副巡视员任保胜自治区文化厅副巡视员汪夏明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欧波自治区卫生厅副巡视员娄琨自治区地震局防震应急保障中心主任苏建荣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杨艳阳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林旭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巡视员黄家林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徐洪兴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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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7
【实施日期】2009.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情况
的通报
(桂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以下简称《三年目标》)情况进行了考核验收。

从考核验收的情况看,各地贯彻落实《三年目标》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全区消防工作实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

新增消防(指挥中心)站96个,43个县“零”消防队的历史被全面改写,新增消防车304辆,新增消防装备、器材等4.8万套(件),消防基本实力增长超过一倍以上,全区抗御火灾的能力大幅提升。

火灾四项指标大幅下降,2008年火
灾与三年前相比,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下降了51.9%、
67.8%、77.6%和40.2%,连续多年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目标完成情况
本次考核验收共检查了14个地级市、36个社会单位和25个消防站。

经综合考评,钦州、来宾、梧州、北海、南宁、桂林、贵港等市为优秀,其余各市为达标。

具体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一)消防规划编制圆满完成。

目前,全区14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及226个重点镇均已完成了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公布实施,三年编制的消防规划数量超过了建国以来的编制数量总和。

(二)消防站建设取得新突破。

全区共建成5个消防指挥中心和91个消防站,新建消防站数量是建国以来建站总和的1.37倍。

梧州、北海、钦州等市均已完成建站任务;南宁、来宾市在目标额外完成了消防培训基地的立项及定址任务,桂林市的消防培训基地也已立项。

(三)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年来,全区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由无到有,由人工到智能,由单一化到系统化,其中119接处警系统完成100%,消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92.85%,火场无线指挥系统完成92.85%。

南宁市整合所有应急资源,建成国内首个应急联动中心;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等市购置了移动指挥车;各市在市区基本实现了无线三级组网。

(四)消防车辆增长势头迅猛。

全区消防车数量三年翻了一番,共新增304辆,比目标任务283辆超额完成7.4%。

其中南宁市新增54辆,超额完成25.6%;桂林市新增30辆,超额完成15.4%;来宾市新增18辆,超额完成12.5%;河池市新增17辆,超额完成6.3%;柳州市新增36辆;钦州市新增25辆。

(五)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取得新进展。

全区共购买消防装备、器材等4.8万套(件),配备率平均提高了59个百分点。

防城港、玉林、贵港、崇左、来宾等市的各项消防器材配备率均已达到国家配备标准,南宁、柳州、梧州、北海、河池、贺州等市配备率也相对较高。

其中,特勤消防站器材方面,南宁、柳州、桂林、来宾等市达到国家配备标准。

(六)消防水源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各市均已100%完成消火栓建设工作,全区新增公共消火栓3239具,总数达到16542具,消防水源覆盖率由三年前的80.8%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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