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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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摘 要】 现存国家 赔偿法对于精神损 害规定的缺失是我们面临 急需 解决的问题, 针对赔 本文 偿范围, 赔偿请求权主 体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进
行梳 理 , 目的 在 于 更好 地 弥 补 现 存 的 漏 洞 。 ’
【 关键 词】 神损害; 精 国家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68 I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0O ~ 20~ l 1 9— 232 1)l 03 O 0
的 。最主 要的理由是基于精 神损 害本身的特点 , 精神 活动 是自然人所 特 有的 , 法人并不可能向 自然人那样具 有思 维活动和 心理 状态 , 不可能 产 生精神痛 苦 , 遭受精神损害 。 第二 、 死者能 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的通说认 为死者不能 成为损害赔偿 的主体 。死者浸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自然不能成 为民事法律 关 系的主体 , 当然 也就不能成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律 赋予公民 以 民事主体 的地位 , 其宗 旨和 目的是使 其能够 参加 民事法律 关 系,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维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法律上 的民事 主体 是以公 民人格 权存在为 前提 的, 人格” “ 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 的利益 , 死者而言 无所谓 对 损害或不损害 。因此 , 死者不能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2 3赔偿 方式与精神抚慰 金的计 算 .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方式是 指国家赔 偿义 务机 关履行 赔偿责 任 的方法 , 我们认 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应 当确立“ 金钱赔偿为主 , 精 神 补救 为辅” 的原则 。支付赔 偿 金是 支付 特定 数 额货 币的 赔偿 责任 方 式, 这是世界各国均 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 式 , 我国将其称为 “ 精神抚 慰 金” 。精神补救包括恢 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礼道歉 等方式。国家侵权 赔 精神损害 赔偿 的方式应 当区别 物质性 人格 权侵 害和精 神性人格 权侵 害 的不 同 , 种区别在实 务上 , 这 特别是 在确定 精神损 害抚 慰金时 有着很 强 的实用性 。在 精神损 害赔偿的方式 中 , 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 困扰 理论界 和实 务界的一大 难题。 各国在 具体算 定抚 慰金时所 使 用的方法 也不尽 相同 ,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 法 : 一是酌定赔偿的方 法, 即法律不制 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 自由裁量 。二是 固定赔偿 方法 , 即制定 固定 的抚慰金赔偿 表 , 就不 同性 质的精 神损 害规定抚 慰金 的最 高赔偿限额和最低 赔偿 标准 。三是最高 限额 赔偿方法 , 即对 精神损 害 赔偿的数额限制最 高标准。四是医疗 费比例赔 偿方法 , 即精神 损害的 赔偿 金额根据受害人医 疗费的一 定比例 加 以确定 。五是 日标 准赔 偿方 法 , 确定每 目的赔偿标 准 , 即 总额按 日标准计 算。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9.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10.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浅议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衡量因素

浅议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衡量因素
果 的 , 当支付 相应 的精 神损 害抚慰 金 。 在该 草案说 明中 , 出 应 ” 指
“ 联邦 、 邦 、 各 县市 、 乡镇 及其 他公法 上 团体及 社会 保 险机构 ( 称 简
改 动 的 目的和 仍然 存在 的 问题 : 国家赔 偿法 应 当明确 精神 损害 官署) “ 于该 官署 之成 员执行 法律 故意 或过 失违 法侵 犯他 人 的财 产
求建 立起一 种确立 赔偿 数额 的标准和 方法 , 对精 神损害 赔偿额 作 等 同方 式 和 限度 内 , 与私 人 同样承 担 民事责 任 … …” 国的 国家 美
出量 化 。
赔 偿数 额就 等 同于 民事赔偿 ,从 总体上 说 , 众 国的范 围也就 是 “ 合 合 众 国作为 私人所 负有 的赔偿 范 围, …。 即英 美法 系国家 中 , … 旧 在 造成 损 害 的赔偿 的方 式和 数额 上 , 存在 特殊 意义 上 的 “ 不 国家
由上文 可见 , 参照 民法规 定来 确定 国家赔 偿 中精 神损 害赔偿
依 照 民法 。
国家赔 偿与 民事 赔偿 的性质 不 同 , 一种 独立 的赔偿 责 任 , 适 数 额衡 量 标准 的 国家 居 多。那 么我 国对 赔 偿数 额 的确 定亦 可 以 是 应 1依 民法 之规 定确 立赔偿 数额 之 原 因 .
国家赔 偿 和 民事赔 偿在 发生 原 因、 承担 赔偿 责任 主 体、 责 归
解 纵观 国 际 害 的其他 被害 者 , 应在 总统 令所定 之标 准 内参 照被 害者之 社会地 原 则 、 决 赔偿 争议 的方 式等 方面 存在 诸 多不 同之 处 。 位、 过失程 度 、 生计状 况及其 损害赔 偿额 等赔偿 精神 损害金 。 即 上 的经 验 , 岫 大多 数 国家除 了法 定 的豁 免 事 由之外 , 于侵权 行 为 对 按 照总 统订立 标准 为基 础 , 综合 其他 因素对 赔偿 数额 予 以衡 量。 引 起 的损 失进 行赔 偿 的责 任规 定在 国家和 民事 赔偿 方 面大 致一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林士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过于原则和粗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对此,文章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理解谈起,指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将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精神损害严重与否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及考量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综述国家赔偿制度出现于一百多年前,1873年2月8日法国冲突法院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标志着国家赔偿的制度化。

相比之下,精神损害赔偿出现的较为久远,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就有相关的规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提出“非财产损害”并给予赔偿。

我国1954年宪法首次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虽然随后在《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中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直至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10年4月,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中,首次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历史表明,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之前反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基于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精神价值不能也无法用金钱衡量。

前苏联学者就此指出:“精神损害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二是估算此种损害会给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可能引致诉讼泛滥,国家财力难以负担。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金钱赔偿的多种功能。

一是抚慰性。

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利用赔偿金去从事可将其愉悦身心的活动,抚平创伤;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心理。

“金钱给付可使被害人满足,被害人知悉从加害人取去金钱,其内心之怨懑将获平衡,其报复之感情将可因此而得到慰藉。

”其二,救济性。

其三,惩罚性。

通过国家支付金钱赔偿,有助于警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相较于民法,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特殊的方面。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确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

任何责任的承担都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认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明确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支付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主体要件。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故责任主体应当限缩为行政机关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这就要求赔偿请求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侵权主体为公务机关。

若非前述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排除,如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造成的侵权赔偿,则不属此列。

行为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国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当然与此条款的要求相符合:第一,必须是公务行为。

即公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作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职务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

这里的履职行为不是一个严格主义的要件,只要行为人本身具有相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且行为内容与法定公务行为相关,就可推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2)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2)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2)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受伤 精神损失费 标准

受伤 精神损失费 标准

受伤精神损失费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精神赔偿的标准是: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酌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

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般性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浅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摘要: 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标准并不明确,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因而有必要确定赔偿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三个原则:财产救济为主、非财产救济为辅原则;赔偿数额适当原则;法官酌定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1998年7月,杜培武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而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

杜在服刑期间,警方破获一杀人犯罪集团时发现真凶。

该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被关押和服刑814天的杜培武重获自由。

2000年12月,杜培武以无罪羁押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的要求。

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称,杜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不予考虑。

杜所受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因当时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杜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被驳回。

与之有相似结果的还有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在这些瑕疵案件中,麻旦旦、孙志刚家属、佘祥林也未能得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依靠其他法律获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很难,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并不能平地而起,而要建立在其他法律构建的基础之上。

其最坚实的基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坚持《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宪法未明确赔偿的种类,却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宪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论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论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论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摘要: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无法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实践中存在着原告随意要求赔偿数额,法官任意裁量,判决不够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原则;人格利益因素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理论上对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仅指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产生的心理上的愤怒、悲伤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则指自然人、法人名誉或荣誉的减损。

笔者认为自然人精神利益的损失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其实质是精神痛苦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

而法人作为拟制的民事主体,不会产生精神痛苦,其自身的名誉或称商誉,可由评估机构估算其商业价值,仍然是一种财产权,其商誉的减损实质是一种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的伦理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否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如法官自由酌量原则、比例赔偿原则、标准赔偿原则、固定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区分对待原则等。

本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还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精神痛苦可以首先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形式进行补偿,无法弥补的可进行物质上的补偿。

(二)警示原则。

该原则是抚慰原则的补充。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达到警示、教育社会的目的。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了六个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以保证能够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数额,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还应结合以下几个因素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1.侵权人的实际情况。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0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8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解读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解读

1 . 法 国 。作 为 世界上 最早 确立 国家赔偿 制 度 的 国家 , 法 国 国家赔偿 制度 的理 论 和 实 践 对其 他 国 家
任。 ” 由此可见 , 美 国对 于国家侵权 责任 的规定如 同
民事侵 权 , 对于 国家 侵权 致人 精神 损害 的 , 与 民事 侵
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法国国家赔偿就其具体 内容
金 钱赔 偿 为主 。而 在 赔偿 标 准 方 面 , 法 院依 案 件 的
种类来 确 定精 神损 害 程 度 的 等 级 , 通 过 判 例 的 积 累
滥用 , 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中增加 了精神损害抚 慰金 制 度 , 将 国家侵 权而 造成 的精 神损 害 , 纳 入 国家
赔偿 范 围 。这一 规定 无疑 体 现 了我 国法治 的重 大进
( 关键 词 ] 国家赔偿 ; 精 神损 害抚 慰金 ; 认 定 标 准 [ 中图分类 号 ]D F 3 1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4— 0 0 1 6— 0 3
为 切实保 障 公 民 的合 法 权 利 , 限制 国家 权 力 的
而言, 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 偿 , 也 包 括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在法 国 , 国家侵权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方式 , 主要 以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2 6
权 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美国认为精神赔偿是无法 计量的 , 其 在精 神损 害赔 偿数 额标 准方 面 , 采用 的方
归纳 , 明确 项 目的分 类 , 依 照不 同的项 目计 算 出赔偿 的具 体数 额 和总数 额 。 2 . 德 国。德 国也是 较早 确立 国家赔偿 责 任 的 国 家 之一 。1 9 1 0年 5月 2 2日, 德 意 志帝 国颁 布 了 《 帝 国对公 务员 的 责 任 法 》 , 以立 法 的形 式 正 式 明 确 规 定 国家 赔偿 责任 。而德 国现行 的国家赔 偿制 度 的立 法, 体 现于 1 9 4 9年 制 定 的 《 联 邦 德 国 基 本 法 》中。 在此基 础 上 , 1 9 8 1年 6月 , 德 国颁 布 了《 德 意 志联 邦 共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从 而使 德 国 国家 赔 偿 制 度 以 立法 的形 式更 加专 门化 、 具 体化 和制 度化 。 3 . 美 国。作 为判 例 法 国家 , 美 国却 以成 文 法 为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最新版)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一、引言精神损失费是指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导致精神伤害的损失,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导致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

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以供参考。

二、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⒈\t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人身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名誉侵权、侵犯人格权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情况:⑴\t轻微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轻微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理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3%。

⑵\t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一般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一般具体金额,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官的判断确定。

⑶\t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在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失程度属于严重的,损失费赔偿标准为相对较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官的判断确定。

⒉\t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情况:⑴\t违约方主观恶意或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违约方主观恶意或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同违约金额的10%至30%。

⑵\t违约方故意欺诈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违约方故意欺诈导致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合同违约金额的30%至50%。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司法解释、相关案例等,详见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编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对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责任和赔偿方式。

⒉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法律之一,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其相关责任和赔偿。

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婚姻关系的逐渐重视,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出轨导致了另一方产生了精神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呢?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以下将对出轨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失费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行为给对方的精神健康造成的损害,包括心理痛苦、焦虑、抑郁等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指对方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弥补受损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失费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婚姻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出轨犯有重婚罪、相濡以沫的义务重大违背或其他行为严重违反夫妻义务的,对于因此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精神损失费。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出轨离婚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国家并没有出台一项具体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进行裁量,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确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失无法像财产损失那样具体可量化。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双方财产状况一般来说,受到精神损失的一方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或差距,而出轨的一方经济状况较好。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采取适当的赔偿金额,以实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法院会考虑出轨行为对受损一方精神健康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包括情感的伤害、婚姻关系的破裂、社会形象的受损等。

损害后果越严重,赔偿金额可能越高。

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关系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一方容易出轨,法院对于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降低。

社会风气和公众舆论的影响法院还会考虑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普遍期望和对违背婚姻伦理的行为的谴责程度。

如果出轨行为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可能会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借鉴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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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 中图分类 号 :D9 2 2 . 1 1 文献标志 码 :B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1 0 2 0 ( 2 0 1 3 ) 0 2 — 0 0 3பைடு நூலகம்2 — 0 4
2 0 0 8 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赔 偿法 修正 案 ( 草案 ) 》 在其说 明中指 出 “ 国家赔 偿法应 当明确精 神损 害赔 偿 ” 。“ 考 虑到现 实 中这类情 况非 常复 杂 ,法 律难 以对精 神损 害的赔偿 标准 作 出统 一规 定 ,可 由最高人 民法 院根据 审判 实践 中 出现 的具体 问题 ,作 出具 体应用 的解释 。 ”如何 确定赔 偿标准 ,是 当前
第2 8卷第 2 期 2 0 1 3 年3 月
江 苏警 官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J I A N GS U P OL I CE OF F I CER COLL EGE
Vo1 . 28 No. 2 Ma r. 2O1 3

行政法 民商法研 究 ・
国家赔 偿 中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数 额 的裁 量

摘 要 :国家赔偿 中有 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因无标准可依 ,出 现 不统一、不确定性等 问题。国家
赔偿 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 不低于民事精神损 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 适 当限制原则,法官 自由裁量原则,在 民事精神损 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 、受害人以及侵权发 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赔 偿赔偿 中精 神损 害抚慰 金数额 的裁 量 问题 ,不 揣 冒昧地提 出一 己之 见 。


国家赔偿 中精神 损 害抚慰 金赔偿 的量 化原则
量 化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 是一个 从一般 立法 到个别 案件 司法 实现 的动态 过程 ,量化原 则对此 过程 具 有一般 指导 意义 。 国家 精神损 害赔偿 有三 个方 面 的量 化原 则 。 1 .参 照但不 低 于 民事 精神损 害赔偿 标准 的原则
司法审判 实践 中是 一个很 难解 决 的问题 。一方面 ,如 果不确 定或者 模糊确 定赔 偿标准 ,将 有可 能导致 精 神损害 赔偿 的标准 和数 额在 不 同地 区存在 差异 ;或者 在不 同职业 、 不同身份 的当事人之 间造 成 “ 同 命 不 同价 ” ,从 而 间接 导致 公 民之 间的不平 等对待 。另一 方面 ,如果对赔 偿标 准加 以明确 规定 ,难 以适 应 错综 复杂 的现实情 况 ,使得赔 偿数 额在某 些地 区显得 过低 ,而在 另 一些地 区过高 ,致使 无力 支付 。 尽 管精神 损害 是难 以用金钱 衡 量 ,但 当个 体权利 受到损 害 ,因此造 成精神 上 的伤害 ,也只 有通过 权 的赋予 、利 的弥补 来体 现 ,但 由于 具体 裁量 原则和标 准 的缺失 ,导致 审判 中无从 下判 。笔者 就 国家
偿 之后 ,可 以对其 进 行追偿 。而 民事 侵权 义务 人 一般 为 民事主体 活动 的侵 权人 。 ( 2 )归责 原则 。 “ 结 合修 订后 《 国家赔 偿法 》第 1 7条 的规 定 ,显然 刑事 赔偿 中 明确 了结果 归责原
则。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归责原则不 以 “ 确认违法”为前提,即使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只要出现了第 1 7 条规定的情况, 给被侵害者造成 了精神上 损 害 的后 果就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 民事 侵权精 神 损害赔 偿 以过错 责 任为主 ,无 过错 责任 和过 错推 定责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1 . 1 0 作者简介:高云 ( 1 9 6 6 一 ) ,女,江苏海安人,汉族,江 苏泰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江苏泰州,2 2 5 3 0 0 。

3 2—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同之处,也有不 同点,简要对 比如下: ( 1 ) 赔偿义务主体和赔偿请求人 。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工 作人 员并 不直接 对 受害人 进行 赔偿 ,如若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有 过错 的,在 国家机 关进行 精神 损害 赔
任 为补 充 的原 则 。 ( 3 )精 神赔 偿范 围 。国家 赔偿 法 中规定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侵 害 公 民的人 身 自由及 生命 健康 权 ,对 受 害人造 成精 神损 害 ,受 害人 可提 出精 神赔 偿 。而 民事侵权 精神 赔偿 方面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确定 民事 侵权 精神 损害赔 偿 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1条 、第 2条 、第 2条 、第 3条 明确 规定 了精神 损害 赔偿 的范 围 。民事 侵权 范 围相对 国家赔 偿 其赔偿 范 围更 为宽泛 。 ( 4 ) 赔偿 方 式 。国家机关 对 公 民造 成 人身损 害 并致人 精神 损害 的 ,应 当在侵权 行 为影 响 的范围 内 为受 害人 消 除影响 ,恢 复名誉 ,赔 礼道 歉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还 应支 付相应 的精神损 害抚 慰金 。民事侵 权精 神赔 偿 中 ,民事侵 权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 民事责 任 ,包括 停止侵 害 ,恢 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赔 礼道 歉 ;但对 未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受 害人请 求 赔偿 精神 损害 的 ,一般 不予 支持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人 民法 院根 据受 害人 一方 的请 求 ,可 以判令 侵权 人赔 偿相 应 的精神 损害抚 慰 金 。由此可 见 ,二者在 这 一方面 规 定具有 一致 性 。 从 上述 比较 看 ,参照 民法上 的相 关规 定来 确立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标 准是 可行 的 。从法律 性质 上看 , 无 论是 “ 民 ”给 “ 民”造 成 的损 害 ,还 是 “ 官 ”给 “ 民 ”造 成 的损害 ,在 赔偿 责任 的性质 都没 有什 么 本质 区别 ,因而在 赔偿 标准 上 不必规 定 不 同的标准 。在 实 践 中 《 公安 部关 于贯 彻执行 国家赔 偿 法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公 通字 [ 2 0 1 0 ] 4 7号 ) 》第 1 条 “ 要准确 适用 精神 损 害赔偿 规 定 ,在 新 的规 定 出台前 ,精神 损 害抚慰 金 可参 照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确定 民事 侵权精 神损 害 国家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相 关 规 定 ,综合 考虑 赔偿 义务 机 关违法 程度 、侵害 情节 和后 果等 因素 确定 ” 。 我 国理论界 也普遍 认 为对于 国 家 赔偿 中精 神损 害数 额 的确 定 可 以依照 民法 。 由于 国家 公权 力机 关 的权力 作用 范 围与程 度往往 较 民事 主 体 的影 响范 围更 宽泛 、深刻 ,国家侵 权损 害 的结果 尤其 是精神 损 害 的结果往 往 比 民事 侵权 精神 损害 的后 果更 为严重 。国家机 关 的侵权 行 为具有特 殊 性 ,如羁 押 、错 判 等 ,只有 公权力 机关 才能 作 出 ,民 事 侵权 中不 可 能存在 。因此 , 国家 精神 损 害赔偿 标准 应 当高于 民事 精神损 害赔 偿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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