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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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
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
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
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
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B类):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国XX安全环保健康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中国XX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实体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上报XX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根据实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实体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实体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
(一)风险分级管控应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整改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每年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
整改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治理工作,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
(六)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广大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应自下而上,全员发动,全面辨识,科学评估,摸清风险值底数,分级管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1级风险为红色,为重大风险;2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4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
第八条实体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实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项目(含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
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条实体企业应建立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
排查的责任部门、人员、方法、时限、范围、内容、频次、等级划分等。中国xx隐患排查的频次为:
(一)中国XX每年至少随机抽查2次;
(二)实体企业应每季至少1次;
(三)实体企业二级单位每月至少1次;
(四)车间(段、队)每周至少1次;
(五)基层班组及作业岗位每班至少1次。
第十一条各级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隐患排查,频次不得低于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实体企业应构建从岗位、班组、工区(车间)、专业部门到企业的五级隐患排查体系,每一级通过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等六个步骤,形成“五个循环、环环相扣,每环六步、步步闭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防控体系。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以及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实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层级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排查清单、安全检查表,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并记录;
(二)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三)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应确定检查的频率;
(四)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等级分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治理台账内容应包括:事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