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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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

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水平。如果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

构和工作队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

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和职

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调查等工作。同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职业病危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及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服务。

第十七条

职业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康复。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条件。

第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一定程度的救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保守职业病防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职业病防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职业病防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促进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同时,加强职业病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此外,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还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的开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严格执行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此外,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还需符合一系列职业卫生要求,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等。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也需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还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建立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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