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
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范文
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范文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对强化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刻不容缓。
今天店铺给大家找来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篇一20__年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突出主业,强化“两个责任”,使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第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两个责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部门副职兼职廉政监察员,使他们真正肩负起审判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双重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覆盖。
突出了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
院党组年初部署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同志带头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对主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院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一是及时传达违法违纪案件通报。
对上级有关纪检监察文件精神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及时学习和贯彻,由各部门组织讨论,认真反思、吸取教训。
通过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今年以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了“三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收受红包”、“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等专项治理活动。
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广大干警剖析问题准确到位,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的提高了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了清正廉洁理念。
三是认真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充分发挥“清风茶社”等平台的作用,先后对15名有违纪行为的干警进行廉政诫勉谈话,使其充分认识到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危害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发文字号】黔高法[2015]1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高法[2015]16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省法院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法院执行局反馈。
请各中院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沟通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情况的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是指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做到办案流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把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清晰地告知当事人。
二、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公开,应做到将下列信息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1、当事人名称(姓名)、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3、采取执行措施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4、执行财产处置的信息,包括委托。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郭信主本院各部门: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辽宁葫芦岛法院、广东深圳法院考察学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
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
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了这五个方案。
2015年1月7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
”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
因《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涉及经费保障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审法官行为,促进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实施2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贯彻落实《纲要》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纲要》的基本情况(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部署落实工作。
国务院《纲要》下发后,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了《贵州省2004年-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明确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召开了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相关会议,成立了以省长、常务副省长担任正、副组长的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
2005年7月至8月,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建立了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0日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使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都能接受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
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探索推进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坚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组〔2015〕2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组〔2015〕214号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4年9月1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现将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一、贵州省江口县法院组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及滥发奖金案。
2013年1月,该院以到海南省三亚市中院考察学习的名义,分两批组织本院69名干警前往海南琼海、三亚等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42.36万元。
2013年12月19日至20日,该院以召开年终总结大会的名义,组织全院干警在本院机关食堂连续聚餐3次,共计花费公款12484元。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该院还以发放考勤奖和廉政保证金等名义为全院干警发放奖金53.3万余元。
案发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正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副院长田孟华、纪检组长陈兴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二、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4年2月26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广、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5人在韶关某餐馆安排晚餐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本市仁化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军、政工科副科长蒙万庭等一行4人。
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从家中拿来的洋酒约两斤左右。
晚餐结束后,蒙军、蒙万庭等人乘车返回仁化县。
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浈江区法院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并导致蒙万庭饮酒后死亡的客观后果,陈杨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何丽霞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案例二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三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案例四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案例五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六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简要案情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后,发现当事人陈某借感谢其家人曾经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将两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
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报告,及时将两箱白酒上交。
随后,督察室工作人员将两箱白酒退还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明“三个规定”的纪律要求,当事人表示理解。
唐某某将该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了填报。
处理情况该基层法院对唐某某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唐某某法纪意识强,严格遵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及时记录报告相关情况,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高度自觉,维护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1998]4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1998〕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管理的原则召开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
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
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禁止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会议分类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和省人民政府表彰会等。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三、会议规格和规模(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其规格、规模、参加会议人员,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中关于会议制度的要求办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黔高法〔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14〕124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或协管具体部门或工作的院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和“凡举必立、凡立必查、凡查必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第四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下级法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上级法院党组可直接启动问责,并追究该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院当年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问责委员会,在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正文:----------------------------------------------------------------------------------------------------------------------------------------------------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2004年1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2•【文号】法〔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就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吸引保留审判人才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基层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要求的过硬基层队伍。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基层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1. 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教育引导干警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黔高法〔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高法〔2015〕71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对全面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公益诉讼入法,是我国诉讼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由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司法利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将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确定贵州作为探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省份之一,这对我省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二、高度重视、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法院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配齐配强环保审判力量,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为今后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非集中管辖法院要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及全省法院工作全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集中管辖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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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
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黔高法[2014]12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08
【实施日期】201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
知
(黔高法[2014]124号)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或协管具体部门或工作的院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和“凡举必立、凡立必查、凡查必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权限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下级法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上级法院党组可直接启动问责,并追究该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院当年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问责委员会,在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问责委员会的主任由院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问责委员会的副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政工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问责委员会的委员由法院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任职10年以上的资深法官担任。
问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法院党组任命,其中,担任问责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法官2年调整一次。
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问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责事项的受理、调查、申诉复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等工作,以及问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讨论问责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问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宪法、法律,不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省委重要部署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及时请示报告,处
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