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对比表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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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 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 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 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021年征求意见稿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 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 、二两个资质等级。”
将第二款第二、三、四项修改为第二款第 二项:“(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 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 为第二十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8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资
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质证书。
定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 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 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 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升信用监管水平。”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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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 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 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 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2022年修改颁布稿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 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 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 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
5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 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 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 法注销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 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 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 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 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 平台提出申请。”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 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一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一级资 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 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 越级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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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
等级的资质证书。
请。”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资质证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 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6 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 增明加书一》条执,行作情为况第报八告条。:”“申请核定二级资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 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 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1
2 3 4
原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 、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 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 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 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 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 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 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 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 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 应的资质等级。
无修改
无修改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 升信用监管水平。”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 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 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超 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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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 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
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资质审
批部门应当加快推行电子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因资质证书污损、破损、遗失需要更换、补 办的,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后,方可补领。
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
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
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 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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