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NCIST
招标会 华北科技学院建筑N工C程IS学T院
4.4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 开标的概念 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公开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 有关开标的相关规定 ● 参加人 ● 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 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不能泄漏标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欺骗、损害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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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工程建设招标条件
1 已落实建设资金; 2 已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3 必要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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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方式 1 招标方式一般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资,它是 面向社会的招标。 ★ 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2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 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 公开的程度不同 ★ 时间和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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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设计项目。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规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方式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四)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设计任务书、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六章投标要求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绩,符合招标人提出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应科学合理,与工程设计要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并依法评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注重质量和安全、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改革和进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和妨碍施工招标活动。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具有歧视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项目审批与招标放在同一起点上,审批先行,按照“审批先行、招标先审”原则同时进行,并应当充分调研、充分筹划,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确保施工招标顺利实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依法实施,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确定、开标评标、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具体程序,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第二章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前,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招标范围、标的、拟邀请的投标人范围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信息,并将招标文件公示材料送应招标人所在地和招标人本单位评审。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组织形式、报价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合同履行保证等内容。
第四章 招投标法和合同
2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不 属非法手段!
4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1)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 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 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 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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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开标、评标和中标
4.2.3.1 开标 概念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参加人 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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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与无效的情形 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无效:无应盖章和签名;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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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1) 内容
2) 补充、修改和撤回
2 投标担保
现金 现金支票 银行保函 银行汇票 保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额度和有效期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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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
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
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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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带责任
① 概念:是指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导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各方利益,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招投标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争机会。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样本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条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和截止日期等信息。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获取潜在的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人指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七条投标人的基本条件投标人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和经验。
投标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持有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诚信保证,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合理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第四章投标过程的规定第十条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准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一条开标程序招标人应在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评标原则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权重进行,评标过程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四条编制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员。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
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九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 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 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太严)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 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资格审查的目的 使得参与投标竞争的
单位具备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承担 拟招标的工程任务 资格审查的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资格审查的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 投标中,几乎所有的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采 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招标人有不少对招标投标比较陌生,没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希望通过资格预审来 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和具体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数量较多,如果不进行资格预审, 一个项目往往会有十几甚至几十个企业愿意参 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可以大大减少投标人的 数量 希望通过资格预审来保证投标人的质量
应当适当地减少资格预审的使用
1.通过资格预审减少投标人的数量,实际上将降低投 标的竞争性,并为串通投标提供更大的机会。
2.实际上也不能完全做到保证质量的目的。如提高资
质等级,增加各种评比性质的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这 种做法不仅为目前8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所禁止, 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 为。
存在问题
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 业垄断、地区封锁 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 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建设单位凭借市场优势,搞行业垄断、排斥竞 争,“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指定材料供应 商和分包单位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 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 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1.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
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 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 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
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 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 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 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问题7: 70863美元应计入工程结算款里吗?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 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 总价为427133(即364000-7730+7086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 75000+70863)美元。
问题1:什么是邀请招标?
问题2:固定总价合同有什么特点?
问题3:调价条款指什么?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 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 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 同时指出:(1) 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 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 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 7730)美元。(2) 同意24个月工期。(3) 坚持 采用固定价格。
第四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招投标的基本概念一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
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
四、我国工程招投标与国际的区别
1、 招标投标的管理模式 2、 工程计价依据 3、 选择中标人的标准 4、 标底价 5、 核算工程量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4.6 广东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广东省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发展 二、广东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现状
1、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2、 评标办法
广东省现行评标办法简介 广东省现行评标办法分析
准备工作 涉及外汇报价的处理 初步评审的内容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应当作为废标的处理的情况 投标偏差 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
4、 详细评审及其方法
概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中的其他要求
编制评标报告
三、定标
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2、 发出招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 原则
公正、公开、平等竞争、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2、 范围
工程、货物、服务
3、 方式
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
两阶段招标
议标 (较少使用)
4、 国际工程招标代理 5、 国际工程招标程序
招标流程图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 投标
开标评审
合同的授予批准
判标与决标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4.5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际工程的概念与特点
1、 概念
一个工程从咨询、投资、招投标、承包到设备采购、建 设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参与者来自不止一个国家,并按照国际 上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工程
2、 特点
跨多个学科的系统工程 跨国的经济活动 严格的合同管理
2、 编制原则和依据
编制原则 (6点) 编制依据 (7点)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管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建设许可第六条国家实行工程建设许可制度。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三)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八条申请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类型等基本情况;(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按照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按照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单位及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工作负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项目属性和规模确定招标方式,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机制,选取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投标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量详细表、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招标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规定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经济实力和信誉等内容,在投标前进行公告,力求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如有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和承诺,避免产生纠纷。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内容应真实、准确,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置等内容,全面展示投标人的实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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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辅助材料。如投标保证金 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招标文件的发售
(三)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1. 施工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 设计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 的资质以及获取要求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六)标底及其编制
建筑工程的标底,是指招标人认可的招标项目的预算 价格。 它由招标人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 资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据现行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和规定的计价方法及要求编制。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经招标管理机构 审定,妥善封存,在开标前保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 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二、招 标 方 式
分类: 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竞争范围划分,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 争性招标; 按价格确定方式划分,可分为固定总价项目招标、 成本加酬金项目招标和单价不变项目招标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法定招标 方式。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 能进行施工招标: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 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 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计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文件的编制
设计招标文件的特点 1. 招标文件无工作量要求。设计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所提出的要求不是十分明确具体。 2. 投标文件报价的依据不是工程量表。投标人提 交的投标文件一般是首先提出设计初步方案。 3. 开标时不排定标价次序。 4. 报价对中标的影响程度较小。
四、招标程序
1. 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 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3.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4.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5.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6.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7. 接受投标书; 8. 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9.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的原则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时间方面招标文件应遵守的规定 1. 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二)资格审查的内容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 、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 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第二节 招标
第三节 投标
第四节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重点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程序和代理招标; 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招标投标的投诉与处理。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 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 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 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可以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 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 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 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 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
设计招标文件一般要求 ①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②招标文件应具有严肃性,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 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 ③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 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 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1. 信息公开 2. 开标公开 3. 评标公开 4. 中标结果公开
(二)公平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招 标
一次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许多环节。 招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 对投标、评标、定标有直接影响的环节,所以 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 的明确的规范。 要求在招标中有严格的程序,较高的透明度、 严谨的行为规则,以求有效地调整在招标中形 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招 标 人
(一)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 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自然人则不能 成为该法意义上的招标人。。 2.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要提出招标项目 二是进行招标
(二)招标条件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导
语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 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 方式。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 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 优越性: 它具有公平竞争、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 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 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
(二)代理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 若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当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 所谓代理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 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 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类型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 审查。 2. 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 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强制招标制度
(一)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 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立法概况 1999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5月1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 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10月18日发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2001年7月5日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003年3月8日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7年1月11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