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合集下载

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范本

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范本

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公示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提高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其他应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政府网站;(二)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三)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共场所;(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保公示渠道的稳定运行,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公示期限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内容的性质,确定公示期限:(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公示期限为一年;(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六)其他应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信息性质确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公示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保存公示资料,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示内容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公众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咨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答。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三)行政处罚;(四)行政检查;(五)行政指导;(六)行政奖励;(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疑难讨论制度1、调处疑难案件前应如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讨论对疑难案件调处的方法、步骤、预防矛盾激化。

2、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3、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不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和处理。

4、对疑难案件调处后要坚持做好回访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制度概述•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目录•公示管理•问题与挑战•改进建议制度概述01定义和目的定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的一项制度。

目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执法权力滥用,提高执法公信力。

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适用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真实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所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可信,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公众。

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便民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方便群众获取和查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原则和要求公示内容02执法主体信息执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执法证信息。

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的执法公开网站和平台。

执法依据和权限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执法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执法文书、执法流程等。

010203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保障。

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执法结果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决定、处罚结果等。

对执法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对群众投诉和申诉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

010203公示方式03网上公示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信息范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

公示时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部分重要案件或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公示和信息公开的制度。

这项制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了法治原则的落实,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机会。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对政府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行政执法活动如果缺乏监督和公开,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为了规范和提升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得以建立。

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1. 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使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原则、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2.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示行政执法活动,使公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受到何种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3. 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活动,让行政机关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从而减少执法的不公正行为。

4. 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各级机关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内容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争点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程序,使公众能够了解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处罚依据和处罚理由,以及受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 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等。

2.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和渠道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进行:1. 政府网站: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定期公示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2. 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将行政执法信息作为公开内容之一,供公众查询和了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罚决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引言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法治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过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公正的结果。

政府和行政机关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加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确保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容易获取;公正公平:执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行政案件,不偏袒任何方,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利益平衡:行政执法公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避免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害;法治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随意公开与行政执法无关的信息;信息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 实施情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例如,中国政府在多个领域已经实施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中国政府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也在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设。

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这些国家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6. 意义和影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非常重大。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促进公民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公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对外公示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公示制度的存在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公正,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度。

行政执法公示的意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行,让公民知悉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执法案由、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内容,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价、指导和建议,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让执法活动充满阳光。

惩罚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仅可以起到管理、监督等一系列约束执法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能为公民提供一个申诉举报的通道。

针对行政执法不当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或其他方式将案件的详细情况告知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公开追究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责任,使执法机关的工作更加规范、公正、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行是促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公正化、有序化的重要手段。

总体来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能够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和法制性。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公示范围•执法机关的名称和地址;•执法批文;•执法人员的姓名、证号、单位、执法时限、执法内容、细节、整个执法过程;•行政执法现场的照片资料。

行政执法的公示形式•宣传栏公示;•互联网公示;•广播电视媒体公示。

行政执法的公示时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一般的时间限制原则是在执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示。

注意事项•公示范围和公示形式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安全;•执法机关需要注意公示形式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执法机关应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现代行政执法常规。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在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能有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执法机关朝着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方向发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益,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省有关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的意见,结合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公开时机。

一般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应在完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后予以公开,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信息需要公开的经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和信息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等;(七)行政审批:包括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等应该公开的相关内容;(A)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等信息;(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二)行政处罚(共20项)
1、处罚事项一: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运输、检验等规定的处罚
子项:(1)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2)对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3)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4)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6)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7)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9)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10)对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2)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3)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17)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18)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1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20)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1)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3)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2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25)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2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27)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28)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29)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30)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3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32)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33)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34)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35)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3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东胜区食品安全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零售药店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1、对要求设置零售药店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要求进行现场验收的零售药店,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初验,初审合格后,报南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现场作出限期一个月整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对要求设置一类、部分二类、隐形眼镜与护理用液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初查,初审合格后,报江苏省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作出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三)药品稽查执法公示:1、海门药监局受理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械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案件。

包括:(1)药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药械检验中发现的;(3)举报的;(4)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单位移送的。

2、对于举报投诉的案件,举报人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3、对于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内、需检验的自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5、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调查取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局合议委员会合议,根据合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6、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报本局备案。

7、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办公室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当事人。

食品安全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原料来源、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查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存自查记录。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标准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省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分案件信息指由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相关信息。

第三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分案件信息。

第五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件信息。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分案件信息:〔一〕行政处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二〕被处分的自然人姓名,被处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分的种类、依据;〔五〕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分案件信息进行审查。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第九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承当本级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食药监办〔2017〕112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7〕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2017年9月28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公开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审批谁公开、谁检查谁公开、谁抽检谁公开、谁处罚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指导、考核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三)配合信息公开机构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四)负责争议信息的复核、调解与裁决;(五)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研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食品和药品行业的市场,对食品药品处罚案例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食品药品行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公开化透明化,也有利于对社会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

那么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食品和药品行业的市场,对食品药品处罚案例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食品药品行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公开化透明化,也有利于对社会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

那么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监管方式,旨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本文将从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的背景、内容、实施及成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政府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

在此背景下,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二、内容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示范围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制度涵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违法案件等信息。

2. 公示内容(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违法记录等。

(2)食品药品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检验报告等。

(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信息:包括违法案件名称、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处理结果、处罚依据等。

3. 公示方式(1)政府网站公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信息。

(2)媒体公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合作,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信息。

(3)现场公示: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等地点设立公示栏,公示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4)移动终端公示: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移动终端,向公众提供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信息。

三、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工作。

2. 明确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闻媒体、企业等各方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双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1. 引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2. 公示范围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检验等。

公示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

3. 公示事项3.1 执法机关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执法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与其进行沟通交流。

3.2 执法案件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涉及的具体执法案件信息,如案件名称、案由、立案时间、案件进展情况等。

对于已结案件,还应公布处理结果和处罚决定。

3.3 执法依据及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应明确相关的执法依据和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示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执法依据,并详细描述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3.4 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公布参与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

这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约束力,同时也方便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3.5 监督渠道行政执法公示应明确监督渠道,告知社会公众如何对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渠道可以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

4. 公示方式4.1 官方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官方网站应具备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搜索功能以便快速定位所需内容。

4.2 公告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公告栏应位置明显,内容清晰可读,方便社会公众浏览。

4.3 媒体宣传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执法机关可以与媒体合作,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

4.4 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公示应鼓励公众参与,接受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执法活动的决策和评价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证执法公开、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开公示,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开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岗位职责、权限、执法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
(六)食品药品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规定;
(七)其他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加重处罚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第六条区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