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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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篇一:XX-06-24-50487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根据其进出口活动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
- 1 -
2、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
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 2 -
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2)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
(4)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数量
对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出口,实行限额管理等措施,有限制进出口限额的,在限额数量内进行审批;未实行限额管理的,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及其许可范围另行公示);
(二)国家濒管办可根据需要征求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3 -
意见,或与《公约》秘书处进行咨询、与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确认等(该款程序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实施许可的规定期限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标准
详见依据。
(二)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XX]75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XX]1004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
([1992]价费字19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第二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一、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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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
(三)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XX]67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 5 -
篇二: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XX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
(九)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十)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
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其中,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
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验放规定
(一)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的,海关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均凭《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海关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对出口其它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六)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七)禁止进出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
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口的,需经国家濒管办批准。
进口时,除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口证明书》外,还需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交验出口国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
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
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国政府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国家濒管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八)禁止麝香出口。
(九)禁止发菜出口。
(十)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十一)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1.《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
该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格式,并可从互联网站下载,网址:。
2.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
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
对一次性
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
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
3.《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
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
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
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4.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
(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理(如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海关还应凭有关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件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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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真)
我是一家生产五金制品的外商独资企业,请问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在核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哪些情形下海关不予批准?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批准放弃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拟申请开展外发加工,请问如何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哪些情形下海关将不予批准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
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
(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请问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
物内销手续?申请内销的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海关不予批准?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内销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内销的其他情形。
我是一家三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液体成品出口,现打算进口一批包装容器,专用于包装产品出口,请问:进口这批容器时是否要征税?
如果这些容器重复使用,即包装一批产品出口后,再进口该容器包装第二批、第三批产品出口,包装容器再进口时
要办什么手续?
该批包装容器可当“包装物料”保税进口。
企业在办理包装容器进口手续时,应总体计算整本合同所需容器的总重量,并在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循环使用”,该批包装容器再进口时直接到现场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
我公司A(中外合资)现吸收合并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B公司同时撤消,A公司继承B公司所有的债权及债务,B公司有一套进口减免税设备仍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要办理哪些海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署法[XX]3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
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应办理转厂手续,将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转入A公司,由A公司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如合并后的A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属国家鼓励项目,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则可以免税转入A公司,否则应折旧补税。
我是东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打算从深圳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一批产品加工后复出口,请问如何办理有关的深加工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相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也应按“先备案——再送货——后报关”程序办理有关的手续。
备案。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1、转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2、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
办理备案手续。
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4、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送货。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
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报关。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在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篇三:非濒危物种证明书
篇一: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
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
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
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
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
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
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
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