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香蕉、瓜菜和其它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以镇为单位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新闻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规定和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知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向农户发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告知书、明白卡,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
第七条建立县、镇、村(居)、组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全县秸秆禁烧的监管执法,镇、村(居)、组三级环保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
各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除劝阻和报镇政府处理外,应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做好记录,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八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1 —书,各镇人民政府与所辖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镇完成年度禁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纳入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
第九条实行干部包片包点制度,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模式,组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包点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包点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第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人员责任状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人员责任状为进一步强化秸秆焚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全镇禁烧工作取得成效,特制订目标责任状:
一、各村(居)辖区内必须实行全面禁烧桔杆,确保全镇范围内“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现一处黑斑”;提升桔杆综合利用水平,形成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村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各村要成立桔杆焚烧工作小组,制定禁烧工作方案,建立禁烧工作责任制。
农作物收割期间,各村要组织力量,实行全天候驻守、巡察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桔干现象。
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察检查。
三、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手机短信、横幅、宣传单、公开信、宣传车等形式,深入村庄和田间地头开展桔杆禁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各村要建立桔杆焚烧包保责任制,村干包组、组长包户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直到具体地块。
农户是禁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谁的地块发生禁烧现象就追究谁的责任。
五、镇政府对各村桔杆焚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畜牧、林业和园林、气象、科技等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4年底基本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
然而,由于秸秆禁烧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烧秸秆现象,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
鉴于此,____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更有效地解决烧秸秆问题。
一、政策法规完善1.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如明确禁止区域内烧秸秆的最高罚款额度和刑事处罚措施,并加大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1.2 完善产业政策,鼓励农民使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技术支持,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1.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掌握,推动农民从烧秸秆转向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二、技术支持和装备提升2.1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2 推广应用秸秆饲料加工技术和设备,将秸秆转化为高质量的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3 支持农民采用秸秆生物质燃烧技术,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降低传统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4 引进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提高秸秆的采集、储存和加工能力,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和成本。
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收益保障3.1 支持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对秸秆的依赖。
3.2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的产生,实现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3 完善农民收入保障机制,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确保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稳定收益。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4.1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定期考核和奖惩机制。
4.2 加强对秸秆禁烧以及综合利用措施的监管,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4.3 提高农村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秸秆禁烧社会氛围。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 简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指对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进行有效利用,而不是简单地焚烧。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并促进秸秆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原则、措施等内容。
2. 目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减少农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原则3.1 禁止无序焚烧禁止无序焚烧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秸秆,如还田、堆肥、秸秆综合利用等。
3.2 综合利用鼓励农民将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包括制成饲料、肥料、能源等。
政府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兴办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3.3 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合力。
同时,要与农民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 控制措施4.1 禁止焚烧严禁一切形式的秸秆焚烧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焚烧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
4.2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体系政府要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促进秸秆资源的有序利用。
可以通过设立秸秆收购站、建立秸秆加工厂等措施来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4.3 增加农机具和设备投入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机具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农民处理秸秆的技术水平。
同时,要鼓励农民购买适合自身农田情况的农机具和设备。
4.4 完善政策措施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并给予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要加大对农民的奖励力度,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5. 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效果,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效益和效果。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04-16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时间: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4-16修订时间:发文文号:环发[1999]98号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诫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秸秆禁烧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有效保护土壤资源,保障农民的生产利益,我国秸秆禁烧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和普及。
秸秆焚烧主要是指农田秸秆、杂草、枝叶等生物质能源通过火燃烧方式处理,这种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还直接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已经实施了秸秆禁烧管理制度,以保护环境和农民的身体健康。
二、秸秆禁烧管理制度的内容及执行要求1. 禁止范围:秸秆禁烧管控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城镇、工矿企业周边等地区。
在这些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焚烧的方式处理秸秆生物质垃圾。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停产整顿等措施。
秸秆禁烧是一项涉及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农田秸秆得到有效的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3. 秸秆资源化利用:为了有效解决秸秆的处理问题,可以将秸秆进行磷化处理,制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料,用于农田施肥。
还可以通过秸秆发酵工艺,提取生物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
4. 宣传教育:在实施秸秆禁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他们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主动参与到秸秆资源化利用中来。
5. 技术支持: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秸秆资源化利用工作,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推广和应用一些先进的生物质能源化技术,为农民提供便捷的秸秆处理和资源利用工具。
6. 督查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禁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确保秸秆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有效减少农田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三、秸秆禁烧管理制度的意义秸秆禁烧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田土壤肥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1. 保护环境:禁止秸秆焚烧能够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背景秸秆是指农业生产中的废弃物,如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的秸秆。
由于农民缺乏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和设备,很多地区的秸秆都被焚烧掉了,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火灾等。
因此,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农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减少秸秆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禁烧政策为了切实控制秸秆燃烧,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禁烧政策和措施。
其中,重点包括:1.禁止在林区、草原、城镇、居民区、重要交通干线、水源地等区域进行秸秆燃烧。
2.禁止用秸秆堆积场地、路边、河滩等公共场所,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
3.倡导农民采用综合利用秸秆的办法,如还田、饲料、生物质能、有机肥等。
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秸秆综合利用是指将秸秆作为原料,利用各种技术和设备,生产出有用的产品或能源。
现在常用的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包括:1.秸秆还田。
将秸秆碾碎后,直接还田,作为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
2.秸秆制成饲料。
将秸秆剁碎、发酵后,可以作为饲料喂养家禽、家畜。
3.秸秆生物质能。
将秸秆压成颗粒状,作为生物质能源,可以用于加热、发电等。
4.秸秆制成有机肥。
将秸秆经过微生物发酵和腐熟后,可以作为有机肥施于农田。
管理制度针对以上技术和设备,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秸秆还田管理。
农民可以将秸秆还田,但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农民应全程参考技术指导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秸秆饲料管理。
农户需购买规范秸秆打捆机,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不得使用旧床单、绳头等不环保的材料。
3.秸秆生物质能管理。
商家需购买环保产品,秸秆颗粒需符合国家标准。
4.秸秆有机肥管理。
使用秸秆有机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综合利用资金支持为了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政府已出台了一些资金支持政策,如:1.对秸秆还田、饲料、生物质能、有机肥等使用综合利用技术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秸秆燃烧管理制度
秸秆燃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秸秆燃烧管理工作,保护环境、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秸秆燃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秸秆燃烧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倡导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秸秆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燃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秸秆燃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做好秸秆燃烧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烧处置第五条禁止在有限制区内燃烧秸秆,限制区范围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在未建设秸秆堆存场所的地方,秸秆燃烧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燃烧秸秆应当采取科学技术措施,控制燃烧过程,减少大气污染和对周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禁止闲散烧火、乱堆乱放、散发秸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燃烧专项监管队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燃烧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燃烧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燃烧秸秆期间,应当配置足够的人员和消防设备,及时处置明火,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防范知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在秸秆燃烧的周边设立消防安全标志牌,标识消防通道和设备位置。
第五章救援准备第十五条秸秆燃烧活动单位应当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建立紧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六章处罚条例第十八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对于因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奖惩措施第二十条对于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良好运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先进。
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承诺书
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承诺书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全面禁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醴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我村就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承诺如下:
一、工作目标
1、行政辖区内秸秆全面禁烧,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总体目标。
2、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零火点记录,省、市、县镇督查组零查处。
3、不发生一起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的大气污染事故。
4、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建立村级秸秆综合利用台账。
二、措施落实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门机构,层层分解目标任务。
2、加大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使“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理念深入人心。
3、建立秸秆禁烧“包保到村”责任制,加大巡查、督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实现全面禁烧目标。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2023年4月20日。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人口不断流出,留守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大量秸秆处理难度急剧增加。
而秸秆的乱烧不仅破坏了农田生态环境,还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交通事故等各种安全隐患。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积极推广禁烧秸秆和秸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方法。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禁烧秸秆的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仍面临着一系列难题。
二、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本方案的核心是将禁烧秸秆工作划分为小区域、精细化管理,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具体步骤如下:1. 网格化划分将禁烧秸秆的工作区域按照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物力资源等因素划分成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面积宜控制在10平方公里以内。
同时,为使每个网格在管理上更具可操作性、更易实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按照村级、组级或自然村等人口规模、村庄分布等因素,将每个网格再次细分,最细至每个村,确保每个村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2. 人员配置在每个网格内选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该区域内的禁烧秸秆工作,该工作人员需熟悉禁烧秸秆知识,了解当地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同时须接受相关培训,获得必要的业务素质。
在网格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鼓励群众参与到禁烧秸秆的管理工作中来。
3. 宣传及教育加大禁烧秸秆的宣传力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微观上让每个人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禁烧秸秆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禁烧秸秆的意识和战略思维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现代通讯的能力,在公共场所、门户网站等地做出无死角的扩散传播,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禁烧秸秆舆论氛围。
4. 网格内巡查每个网格内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对本区域内的秸秆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过程进行巡查,随时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
在视觉管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个村庄、小区安装有巡查人员巡查后的标识,发现禁烧行为的人员将为其签到,从而保证原始监控和禁烧力度的严密。
三、预期成果1.实现禁烧秸秆的划分管理,将其分为若干个小区域,确保禁烧力度全面有效,执法力度到位。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11日)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杂草、落叶、残膜和垃圾等。
第三条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市督导、旗县区负责、苏木乡镇为主、嘎查村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各旗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农牧、生态环境、公安、林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第六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方案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方案一、解读提纲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编制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一)解读方式将解读材料在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在《暂行办法》印发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一)编制背景近年来,我区秸秆非法、无序焚烧现象屡禁不止,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又加重了大气污染,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为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暂行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目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因秸秆焚烧造成污染天气,确保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具体内容设置的重要依据。
(四)编制过程《暂行办法》于2020年2月启动编制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组成《暂行办法》编制工作组,通过详尽的资料收集及现场调研工作,于2020年3月编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12日至3月2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征求各市人民政府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解读(一)基本框架《暂行办法》一共分为建立目标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监管、禁烧区划定管理、限烧区划定管理、建立问责机制等五个部分。
(二)主要内容1.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制度,并将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至本级各有关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2.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
红旗镇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红旗镇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红旗镇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20年国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实施方案》、《国庆市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红旗镇范围内农作物秸秆(包括城镇垃圾)禁烧工作,确保“百日攻坚”期间无秸秆焚烧现象,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科学设置管理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职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秸秆禁烧管理全覆盖,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
二、工作举措(一)网格划分根据《国庆市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县级行政区域作为一级网格,乡级行政区域作为二级网格,村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管委会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村、社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及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二级网格以管委会为单位,三级网格以各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起网格管理,各村(社区)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总网格长,负责本级网格内秸秆禁烧工作的任务区分、运行、调度、协调和考核;村(社区)主任为分网格长,负责下一级网格内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
村(社区)干部为网格员,负责本网格内秸秆禁烧工作日常运行管理。
每个网格设网格联络员。
11、二级网格。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及其履职情况。
并根据本辖区农作物种植结构,科学确定本级网格重点管理对象,成立秸秆禁烧巡查专班,制定检查计划,并实施直接管理。
成立秸秆禁烧巡查专班,明确巡查责任。
实行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确保责任落实横向到部门、纵向到村组,全面夯实秸秆禁烧责任,实行全天候不间断专人巡查,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22、三级网格。
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秸秆禁烧巡查专班,明确24小时值班制度,严防死守。
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为有效防控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废弃物露天焚烧行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强化全年常态化管控,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对xx村内秸秆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确保秸秆禁烧重点时段“零火点”,确保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要求,建立健全“村部为主,禁烧小组落实,村委、小组、农户三联防”禁烧网格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村委、禁烧小组、村民组三级管理网格主体责任,完善包保责任制。
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坚持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实行点位布控、分片包干、轮流作业、组建应急队、派出流动哨等方式,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二)强化包保督查。
主要负责领导干部,采取抽查多形式,原则上每日不少于三次,分片开展督查。
具体负责督查区域秸秆禁烧工作落实、宣传发动、网格化管理、巡查监管等情况,重点检查有无焚烧火点和焚烧痕迹。
督查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真督查、敢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点和焚烧痕迹要及时定位、拍照取证并进行登记,并第一时间通报,监督责任单位迅速安排人员扑灭火点,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三)强化分类管控。
积极配合村委与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逐个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明确禁烧责任。
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行农户自我管控,积极推行“联户联保”机制,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管理。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党员干部、农村合作社、社会团体做好劳动力缺乏、经济困难群众帮扶服务,解决抢收抢种时期秸秆清运离田问题,化解工作矛盾。
(四)强化源头管控。
要围绕全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离田秸秆的跟踪管理,确保离田秸秆及时收储至各堆放转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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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行政村“两委”,各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焚烧秸秆当事人。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全县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各部门要按照《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全县“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村委是本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真正做到一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监管网络和责任体系全履盖。
一方面要建立健县、村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要实行禁烧监管层层
分包制度,县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第六条、要充分利用LED、广播、短信、微信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明白纸、大喇叭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政府要将禁烧通告张贴到每个村,禁烧条幅悬挂到每条路,责任承诺书落实到每个户,明白纸发放到每个人,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实行村焚烧火点数量与所在村包村乡干部、包地块村干部责任连带制度。
第八条、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同时,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骗取举报奖励的恶意焚烧行为。
另一方面要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从严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第九条、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
对于出现大面积露天焚烧问题的村及有关部门,由县政府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
对于露天焚烧工作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县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秸秆全量化利用工作为重点,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前搞好统计摸底,建立秸秆全量化工作台账,努力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
加大
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耕深松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焚烧秸秆问题。
对未利用的存量秸秆实行集中存放、专人看管,逐步进行消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