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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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经我厅考查并报商务部批复同意,我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权限已分2批下放至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办理备案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极大的方便了各地州企业进行备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0年6-12月,我区新增备案企业356家,较09年同期增加26%,对于积极扩大外贸经营主体规模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规范备案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备案机关遵照执行:
一、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结合备案工作实际,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外,备案企业还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企业出具的《代办委托书》,以便备案机关核对《登记表》内容时验看。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备案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其中“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是指:经公证处公证的、由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的使用
《登记表》背面注3规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该规定仅对外资企业(含外资再投资企业)适用,其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包括:批发、零售、品牌代理、特许经营的,可不在备注栏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专用章或不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可不在备注栏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专用章或不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四、分支机构备案注意事项
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财物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其明显特征是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不标明“注册资金”、无“法定代表人”,仅有“负责人”字样。
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获得并享有外贸权,不能办理备案登记。
请各备案机关据此做好解释工作。
五、由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担任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要求,外国人、台、港、澳公民在我国内资企业工作,用人单位需经获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需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公民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方可聘用。
各备案机关如遇此类情况,须验看、存留上述证件复印件。
我区外国人就业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咨询电话:************。
六、关于30个工作日的界定
《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商务部对此规定作出解释为:企业在备案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任意一个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就不视为“逾期未办理”,《登记表》依然有效。
请各备案机关据此向企业及有关部门介绍政策。
七、变更管理机关的说明
根据目前备案网络系统的功能及设置,仅有企业的最早备案机关可对该企业网上信息进行编辑和管理,故造成目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无法对下放权限前由我厅进行备案的企业进行信息变更的现状。
鉴于此种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需要变更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进出口企业代码传真至我厅对外贸易处,由我厅办理管理机关变更后,再进行网上编辑和管理;需要跨省(含兵团)变更管理机关的,请企业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八、企业英文名称的规范
企业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依法核定,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的英文名称也应遵照这一原则进行翻译,其中“字号”应以音译(拼音)为主,避免产生歧义、混淆。
例:新疆成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译为Xinjiang Chenggo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
九、《登记表》备注栏内需填写的内容
(一)根据要求需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或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办的。
例:XXXX年XX月变更XXXX。
(三)实收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
例:实收资金XX万元。
(四)其它有必要注明的信息。
十、《登记表》遗失、补办要求
遗失《登记表》的企业须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等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原《登记表》的编号。
携带刊登有该遗失声明的报纸,重新办理备案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同备案登记),办理补办手续。
十一、空白登记表管理及企业提交材料存留时限
各备案机关要加强对空白登记表的管理,并建立空白登记表及错废表入库、出库台帐登记制度。
合理控制使用数量,降低废证比率,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预计使用数量报我厅对外贸易处,以便我厅汇总向商务部征订;对企业所提交材料,由各备案机关统一保管,存留时限为5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