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研究_刘姿麟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及相关措施。
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包括以欺诈、掺假、变质等手段进行的违法行为。
接着分析了防范食品安全犯罪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建议。
然后探讨了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实施方法,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处罚力度等措施。
之后阐述了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强调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最后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指出其给公众带来的健康风险和消费信任危机。
最后给出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防范、惩治、研究、定义、类型、措施、实施、重要性、影响、建议、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延长,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直接危害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食品毒品、食品掺假、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
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和惩治,需要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惩治措施,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现状和挑战,为深入研究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和类型、防范措施、惩治实施、重要性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揭示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和特点,为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也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产生轩然大波。
基于此,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不断发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和通知。
如何理解及适用这些通知,成为食品安全刑事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在此就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有所助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际社会刑事政策基金项目:国家检察官学院2012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研部主任;黄福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作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0-02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呈现“严打”的一面,并对“严打”一面提出了质疑。
通过司法技术,可以满足扩大食品安全犯罪处罚面的需要,但是司法技术使用的程度,即处罚面到底多大,需要深入讨论。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是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用刑事政策指导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认定和刑事司法,指导司法者理解上述通知,为适用司法技术指明方向和划定范围。
一、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特点(一)从立法沿革看,刑法介入不断提前有学者分析了从1979年食品安全犯罪化以来的立法沿革,认为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介入不断提前,先从结果犯提前到了危险犯,现在又逐步从危险犯提前到了行为犯。
具体论述如下,根据1982年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51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当时对食品卫生犯罪的要求还必须是结果犯。
到1993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则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设立为行为犯,即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构成犯罪。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研究
在2 1 世纪的今天 ,世界难题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问题 ,为 了加大改 变这 一现状 ,世界各个 国家都提 高了对食 品安全 的管理 ,从我 国制定 第一 部刑法 之后 , 鉴 于我 国现 阶段 的经济发展仍处于探索 阶段 ,为 了 进一 步保 障我国的经济稳定增长 ,根据社会 的需要 ,司法部 门在不 同 的时期会对 刑法 的某个部分进行修订 和完善 。综合我 国对食 品安全犯 罪刑 法规 制的研究 发现 ,食品安全 的规制还存在一些不足 ,其 中主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人 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都造成严 重恶劣 的影 响,因此需要联合行业协 会 ,加强宣传工作 。为了更好的打击食 品安全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充 分利 用好各类新 闻媒体 ,应 当及 时掌握检察 机关 的动态 ,发 布检察 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 护食 品安全 的最新信息 。在食 品行业 中,我们需要与各类协会 、委员会 、生产企业等社会组织取得联系 , 这 主要体现 在以下三个 方面 ,一是 宣传食 品安全犯罪 的相关 法律知 识 ,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信 息;二是全面监督行业 、企业建立食 品安全规制 ,进而促使生产者了解 安全生产意识 ,对于可能会产生违 法犯罪的条件 ,我们都应当及时发现 , 及 时处理 ,要做 到在细节 中形 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化 ;三是借 助社 区、广场等场所来宣传法 制活动 ,或者参加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 及 时将有关食 品安全 的知识 以 及相关的案例宣传到基层 ,让广大人民群众及 时的了解食 品安全管理 问题 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措施 , 从 而引导广大人 民群众共 同参 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 。
1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问囊的现状
目前 ,我 国正逐步发展经济 ,其 中食品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 有一些 自私 自利的不法分子 为了从 中获取更多 的利益 ,不顾广大人 民 群众的生命 和健康 ,在加工食 品的过程 中,向食品 中添加 了国家禁止 的化学原料 , 致使 广大人 民群众 的生命 和健康受到 了严重的威胁 ,更 是直接破坏了国家经济稳定 的发展 ,扰乱 了社会 的秩序。 从近几年频繁爆出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 ,致使与食品行业有关系 的其他行业都受 到了严重的影响 ,在 2 0 1 1 年2 月通过 的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对食 品安全犯罪做 出了修正后 ,有关部 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深入的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立法不足、改进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重,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食品标签等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立法不足1. 刑法规制不全面。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但罪名种类和量刑幅度仍存在不足。
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刑法规定中,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量刑幅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同时,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取证。
四、改进措施1. 完善刑法规定。
应将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并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应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率。
3.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食安管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董艳慧(赤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内蒙古赤峰 024005)摘 要: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依靠行刑衔接能更有力地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为人们提供饮食安全保障。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衔接中,检察机关会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的合作,实现工作对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问题和有罪不究问题以及降格处理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被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使整个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人们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刑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已作出了修改,对具体的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从而为行刑衔接提供了科学的法律参考依据。
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不够完善。
现就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立法现状、操作模式和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分析。
1 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2001年,国务院首次于《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行刑衔接进行了解释。
同一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继而将行刑衔接首次纳入法制日程。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等措施。
2011年的2月,中办、国办再次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2015年12月,原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颁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一办法继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行刑衔接的第一项机制建设成果,对行刑衔接的相关工作流程与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的低效问题以及深层探索在全国推广操作等工作提供了更细致的可操作性指导规范。
论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问题
( ) 查 途 径 一 侦
食 品安全 犯罪 侦查 , 可 以“ 既 从事 到人 ” 开 , 展 也 可 以“ 人到 事 ” 开 。实 践 中 , 从 展 以前 者 居 多 。立 案
深入 调查 , 以发 现生 产 、 售假 冒伪 劣食 品 的窝点及 销
方面 , 国家 制定并 颁 布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及其 他 相应 的法律 、 规 ; 执法 方 面 , 法 在 国家 有关 部 门加 大 了执法 力度 , 严厉 打击 各类 食 品安全 犯罪 。
一
、
食 品 安全 犯 罪 侦 查 手段 的 运 用
冒伪 劣食 品 的消费者 发觉 后 向有关 部 门举 报 ;3 假 () 冒伪 劣食 品在 生 产 、 售 时被 有 关 人 员举 报 。侦查 销
文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5 7 ( 0 2 0 —0 3 0 17 3 9 2 1 ) 6 0 7— 5
近年来 , 随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发 展 及 人 民生 伴 活水 平 的不断 提高 , 品安 全 问题 引起 了越 来 越 广 食 泛 的关注 。 当前 , 各类 食 品安 全问题 层 出不穷 , 如地 沟油 事件 、 肉精事件 、 奶粉 事件 等等 。这 些 问题 瘦 毒 引发 了一 系列 社会 问题 , 给人们 的生产 、 生活 带来 了 极 大 的 困扰 。在 这 些 问题 的背 后 , 德 与 诚 信 的缺 道 失 已经 成 为不 争 的 事实 。因此 , 于 国家 、 对 社会 、 个 人而 言 , 须采 取切 实有 效 的措 施 , 必 重拾 人 的道德底
新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初探
胡裕 岭
( 东政 法大 学 , 海 华 上 204 ) 00 3
摘 要: 近年来 , 食品安 全问题成 为人们 关注的焦点。食 品安全犯 罪不仅会 让企业 的信誉 扫地 、 向破 产 , 走 更会 严重危 害人 民群众 的人 身安全 和生命安 全。如何提 高食 品安全犯 罪侦查 能力, 有效防范和应对食 品安全 犯 罪的新形势, 是新时期 国家相应的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要尽快 完善解决的 问题 。通过 对食 品安全犯 罪案件 侦 查 涉及的几个 问题 的探 讨 , 以期对侦查和惩 处食品安全犯 罪提供相应理论指导。
c me a l s a c os o n b t e rt d p a t a ed . h sp p rp e e t a i a ic s in o e ea b i o e e rh h tp ti o t o e c a rc il f l T i a e r s ns n i t d s u so fs v r o v- ' h h i n c i ni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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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F o a e a e n a g e t u l o c r e e ty a s o d s ft rme w l n to l u n t e sr c : o d S ft h b e r a b i c n en i rc n e r .F o aey c y s p c n i i o n y r i h l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现状与反思
国食 品安全犯 罪刑事立法政策的展 望。 关键词 : 食品安全 ; 刑 事立 法; 现状 与反 思
食品安全 问题作为一个世界性 的难题 ,食 品安 全犯罪对于 社会 的发展具有重要 的影 响 .所 以对 于食 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的 重要性不言而喻 。尽管食 品安全犯罪 刑事立法不能够彻底根除 食品安全 问题 ,但是却能够使刑法 的空白地带能够得到有效填 补 。所 以, 加 强对于食 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是很有必要 的 , 在 当 前社会发展 中也是切实可行的。 1 . 当前食 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现状分析 . 1 . 1严厉 但 是 不够 严 密 当前 , 我 国对于食 品安全犯罪刑罚 比较严厉 , 无论是在 司法 中还 是立法 中对 于食 品安全犯罪 都是保持 着“ 严打 ” 的态度 , 例 如长期 自由刑罚 和罚款 , 甚至包括死刑 , 这些都体现 了我 国关 于 食 品安全犯罪刑罚 比较严厉 。不严密主要表现在 , 首先 , 食 品安 全犯罪 主体范 围比较 窄 , 通常情况下 只包括 生产、 销售和监督 的 部门, 但是对于运输和包装 等违法经 营行为却没有 明确定义。 其 次 ,对 于食 品安全犯罪打击的时间 比较落后 .入罪 的门槛 比较 高。 法 网不严会使犯罪分子存 有侥 幸心理 , 这样就会使犯 罪分子 不断 的以身试 法。严厉 但是不够严密 的刑事政策对 于食 品安全 犯罪 的实践前景不容乐观 。 1 . 2实施 方 式过 于 单 一化 刑罚 的实施过于严格 , 没有 能够从预防做起 。 这样容 易造 成 冤假错 案 , 使人权得不 到保 障。同时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 导 致打击犯 罪的范围不断在缩小 .这样就导致犯罪 的数量 在逐 渐 增加 。近几年来 的实践证明 , 仅仅依靠严打不能够使犯罪思路拓 宽, 起不到应有 的效果 。作 为关 系到社会 发展的重要事件 , 食 品 安全 犯罪 治理 应该采取更加广 阔的治理措施。 一定程度上来说 , 只有保证 良好 的食品安全 秩序才能 够保证食 品的真正 安全 , 严 刑峻罚只能够取得短期 的效应 ,但是却容 易使社会 的暴 戾习气 增加 , 不能够给人 民群众的健康 生活提供保证 。 1 . 3政 策 实施 主体 过 于 单 一 在我 国, 国家是唯一的政策实施主体 , 在我国食 品安全犯罪 政策实施 中。 我们 只能够看到政府的执法部 门的忙碌身影 . 但是 人民群众却只能够 以受害者或者旁观 者的角度来看问题 。我 国 当前社会正处 于转型期 间 ,呈现 出多元化 的价值观念 ,主体不 同, 利益 的需求也 就不同 , 国家 司法机关作 为单 一力 量的形势政 策实施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国家的导向和 民众的需求存 在一定的问题 , 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 。 2 .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定罪和制刑 2 . 1 我 国食 品 安 全 犯 罪 顶嘴 和 制刑 反 思 在我 国实行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之后 .犯 罪化成为 了我 国 食品安全犯罪定罪政策 的主要表 现。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的是非犯罪化 ,但是想要使 整个社会 的生活秩序能够得到有效 的维护 ,在面对一些对 于社会危 害极 大的行为 的时候仍然需要 进行犯罪化 的处理 。当前社 会 ,食 品安全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 要 ,最为严重危害社会 的食 品安全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犯罪化 的 处理 , 所以想要给与犯罪分子更加有力 的打击 , 我们就应该使刑 事立法体 系更加健 全和具 有一定的系统化 。当前我 国的食 品安 全犯罪形势 尚没有达 到系统 化和体系化的态势 。所 以在一定程 度上可 以接受定罪政策为犯罪化。 2 . 2 我 国食 品安 全 犯 罪制 刑 政 策 反 思 重刑是我 国食 品安全犯 罪制邢政策 的基本表现 。对 于食 品 安全犯罪采取 重刑话 ,主要 目的就是为 了尽可能地减小食 品安 全犯罪对 于社会 的危害。食 品安全犯罪侵害 了许 多人 的健康 权 和生命权 , 这两项都是每个 国家非 常重要 的人的基本权利 . 世 界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思考
对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刑 事 政 策 思 考
何 文婷
(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刑事政策能够随着社会 治安形势与同犯罪作 斗争的需要而变化,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已严重威 胁公民的健康生命 的权利,相对过去的食 品安全影响的仅仅是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已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相应刑法 已显示其缺陷与不足,因 而需要刑事政策给 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以指导予以补救,使 刑法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最终将刑事政策具体化为刑法条文,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规范。 【 关键词 】食 品安全;犯罪 ;刑事政策 ;思考
民 以 食 为 天 ,饮 食 是 人 类 社 会 生 存 发 展 的第 一 需 要 , 以前 我 们 常 说 “ 从 口入 ”,但 是随 着 我 国城 乡 经 济 的发 展 ,食 品的 病 数 量 与 种 类 日益 丰 富 , 同时 , 随着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各种 农 药 、 兽药 及 添 加 剂 在 食 品生 产 中 的广 泛 应 用 、各 种 新 技 术 在食 品工 业 中 的渗 透 ,一 些 不 法 之 徒 受 利益 的驱 动 . 冒天 下 之 大 不韪 ,置 人 民 的 生命 健 康 于 不 顾 ,制 假 、售 假 ,渐 渐 演 变 为 “ 从 口入 ” 。 祸 由食 品 安全 引发 的犯 罪 已不 再 局 限于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和 经 济秩 序 , 而 是 不 断 地侵 犯 了 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危 害 着 公 民的 健 康 和 生命 。 故此 食 品 安全 犯 罪 已带 有 全 国普 遍 性 ,需 要 引 起 决 策 者 的注 意 , 有 关 领 导 和部 门应 予 以察 觉 并进 行 研 究和 处 理 。刑 事 政 策 既可 以 对 固 定 的 法律 规 范进 行 合 理 的 较 正 , 也可 对 刑 事 活 动 发 挥 其 主 导 性 , 指 导 我 国刑 事 立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 并且 会 对 社 会 规 范 与 社 会 观 念 的 形 成 与 发 展产 生 间接 的 影 响 ,所 以用 刑 事 政 策 来 解 决 当前 的 食 品安 全 犯罪 问题可 以说是 迫在 眉 捷 。 食 品 安全 犯 罪的 刑事 立法 现 状 刑 事 政策 和 刑 法 是 一 种 互 补 互动 的关 系 。刑 事 政 策 的 制 定 , 不 能 脱 离 刑 法 的最 基 本 的原 则 ,因 为 刑 事政 策 是 对 刑 法 刚 性 的 一 种 弥 补 ,如 果 完 全 违背 其 基 本 原 则 , 会 为 社会 带来 不 安 和 恐 慌 。 同 时 , 刑 事 政 策 的制 定 也 应 该 是 在 犯 罪 有 巨大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制 定 ,如 果 依 靠 刑 法 的现 有 资 源 足 可 以制 止犯 罪 ,则 刑 事 政 策 也 没 有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和 必然 性 。 当前 针 对 食 品 安全 犯 罪 的刑 事 立 法 现 状 对 于 刑 事 政 策 如 何 指 导刑 事 立 法 有 着 极 大 的 意义 。我 国刑 法 规 定 的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犯罪 的罪 名 主 要 有 : 生产 、销 售 有 毒 、有 害 食 品罪 ,生 产 、 销 售 不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罪 , 生产 、销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产 品罪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以危 险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等 。 除此 之 外 , 《 法 修 正案 ( )》 还 刑 八 增 加 了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明确 了监 管 者 的 刑 事 责任 。但 通 观 这 些 相 关 罪 名 ,大 部 分 都 划 归 于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济 秩 序 犯 罪 类 中 ,但 是 当前 食 品安 全 犯 罪 已不仅 局 限 于此 ,公 民现 在谈 食 色 变 ,种 种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不足与完善论文(共3篇)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不足与完善论文(共3篇)第1篇: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谚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人活着的基本需求为吃穿住用行,吃乃第一位,因此,食品安全系着民生,关乎未来。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丰富多样,吃穿用度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许多食品行业的商人也在不断的改变他们的产品经营和销售方法,以便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们的需求。
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多的利益,很多食品商家不惜利用违法手段,用劣质食品原料,或在食品原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
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大大地危害了国民的健康,违背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精神。
2008年,让国人胆颤心惊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2011年的山东济南“地沟油”案,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2012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肯德基45天速成鸡事件;2013年的河南特大病死猪肉案等等,还有一些不“名声大噪”的甲醛泡猪血,啤酒加甲醛,工业松香,硫磺熏竹笋,过氧化氢泡鸡爪等。
这些数不胜数的食品安全案例,它们涉及面广,方法之多样,几乎无孔不入,人们看了难免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害怕和恐慌。
这种种问题的背后,映射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乏力和不足。
食品安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专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在民法、经济法、刑法中都有规定,但食品安全法中和民法经济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多为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惩处手段不够严厉,导致很多大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屡治不止。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坚强的后盾,此时充分发挥其严厉性和强制性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是势在必行的。
一、食品安全基本概述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最基本的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的开题报告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的开题报告
标题: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
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其中刑法规制是一种重要手段。
研究意义:
食品安全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而且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究刑法规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探索实现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模式。
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研究内容:
1.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分析
3. 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及其现状
4. 基于刑法规制的食品安全保障模式探究
5.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献进行搜集整理,深入分析已有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和实地走访,对刑法规制与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预期成果:
1. 梳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2. 充分分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 探究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及其现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
4. 基于刑法规制的食品安全保障模式探究,为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有益建议。
5. 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进一步发展。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
刑法 中规 定的食 品安 全
我们可 以发现每 次 出现 的食 品中的添 加剂 的名称都 不一样 , 而 且
我们 查看 与 食 品安全 相关 的刑法 条 文 以及 相 关的 司法 解释 许 多 都是我 们从 未接触 过 的, 从染色 剂到 牛 肉膏等等 , 在曝 光都 时, 可 以发现 刑法 中规定 的食 品安全 并没有食 品安全 法中规 定的 是之前 闻所 未闻 的 。四、 危害 对象广 , 时 间长 。由于食 品与 每个 食 品安全严 格 , 只有 在足 以造成 食物 中毒 事故 或者对人 体健康 造 人 的 生活都 息息相 关 , 所 以销 售 出去 的不 合格 的食 品 , 有可 能 出 成危 害 时, 才认 为 是违反 刑法 规定 的食 品安全 。 因为刑法 是保 护 现 在超市 , 也有可 能 出现 在饭店 , 但最 后一定 是进入 人们 的饭 桌 , 公 民权利 的最 后 的屏障 , 如 果只 是没 有营养 , 而 没有对 人体造 成 其销售 对象 不特 定 , 造成 的影 响极 其广泛 ; 而且有 的食 品 的危害 损 害也没有 造成损 害 的威 胁时 是不应 当认定 为刑法 的食 品安全 , 因此 , 刑法 中对 应 的食 品安全 应 当禁止食 品无 毒无 害
2 7 8 件、 8 6 1 件; 生效 判决人 数分 别为 1 1 0 人、 3 2 0人 、 1 0 5 9人 : 共
在 刑法修 正( 八) 中, 生产 、 销售有 毒 、 有 害食 品罪 较之 前刑法
计 的案件 为 1 5 3 3 件, 生效 判决 的人数 为 2 0 8 8 人 这说 明了现在 法 的规定取 消 了拘禁 和单 处罚 金 的情 形 ; 删 除 了罚金 的 计算方 法 ,
近 几年 来 , 每隔 一段 时间就 会 出现备 受关 注 的食品事 件 , 从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02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不 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护。
03
联合专项行动缺乏明确的责任 分工和协调机制,行动效果难 以长期保持。
04
国内外衔接机制比较研究
国内典型地区的做法
北京模式
建立“行刑衔接”工作领导 小组,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 全“行刑衔接”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指导各单位开展工
作。
上海模式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机制,确保有效衔接。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的衔接程序和流程,明确 移送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 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等现象。
加强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内 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
门可以共享案件信息和证据资料,提高办案效率。
促进信息交流
02
平台可以用于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解决办案中的
问题,加强合作。
增强信息安全性
03
在平台设计中,应注重保障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
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明确移送标准
01
制定详细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应当移送和无需移送
有共同的目标,即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02
两者的衔接可以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
行为,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03
两者的衔接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食品安
全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03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现状及问题
衔接现状
1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法 规逐步完善。
论我国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论我国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顾永景
【期刊名称】《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17)006
【摘要】针对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危害我国食品与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身体健康,并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的刑事政策,提出加强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风险控制,
构建民生法益保护的框架;增强刑法相关法条之间的协调关系,落实民生保护的法律
理念;完善资格刑,强调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等完善我国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刑
事政策的相关建议.
【总页数】5页(P739-743)
【作者】顾永景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盐城224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J], 王志祥;何恒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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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困境与应对 [J], 李绍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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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对策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对策研究李继崇【摘要】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完善行刑衔接的相关制度,明确移送的标准与流程;在证据的收集上,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直接采用证据,或是重新收集.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宜采用过错推定与疫学因果关系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认定.同时,要充分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弥补对过失犯处罚的缺失.应发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等条款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业人员要加大从业禁止力度.【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6)003【总页数】5页(P41-45)【关键词】行刑衔接;食品安全犯罪;证据取得;因果关系【作者】李继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日益频发,刑事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一体化衔接问题上,移送的标准与流程不够明确,办案中收集的证据种类多样、复杂,并不是收集的每一类证据都可以直接在诉讼程序中使用,需要根据证据的类型作出判断。
食品领域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被害人的体质不同、食物来源多样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食品安全犯罪在现行立法上多数规定的是故意犯罪,然而现实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过失犯罪也不在少数,如何对本罪的过失犯进行处理也是一个棘手问题。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授权不同,决定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分工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
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罚款、吊销证照、取消核准等措施查处一般性的食品违法案件。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
王志祥;何恒攀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政策表现为犯罪化。
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有助于反映对食品安全犯罪加以规制的需求,是刑法应对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形势的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刑政策从总体上表现为重刑的刑事政策。
虽然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重刑政策在短期内应该维持,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随着该类行为犯罪圈的逐步扩大而适当地降低这类犯罪的法定刑。
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总体上讲是从严的刑事政策。
不过,基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也不能一概强调"严"的一面,而应当体现以宽济严。
【总页数】6页(P86-91)
【作者】王志祥;何恒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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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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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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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问题梳理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问题梳理
刘林林
【期刊名称】《饮食科学》
【年(卷),期】2017(000)03X
【摘要】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深切关涉百姓生活、百姓福祉,《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共同治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但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仍存在一些
问题亟待解决。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正呈现出趋严势头,重刑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具有长久成效值得反思,故而梳理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科学
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总页数】2页(P28-28)
【作者】刘林林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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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蔡文静;孟强
【期刊名称】《粮食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22(47)3
【摘要】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不畅是不利于食品安全保障的关注重点和实践难题之一。
通过对该领域法律规范、政策规定以及衔接机构变化的梳理,发现其对既往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放宽了移送标准,更重视反向移送,加强了监督检查。
但这些变化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放宽移送标准但规定仍不细致、提及反向移送但关注仍不充分、加强监督检查但实际仍有不足。
对于此,可以采取细化移送规定、重视反向移送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来顺畅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总页数】5页(P5-9)
【作者】蔡文静;孟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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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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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视与展望: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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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uly 2014 第4期(总第86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No.4(Ser. No. 86)3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刘姿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 北京 100038)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分别从严密法网和严厉处罚两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刑事执法过程中,由于难以操作、缺乏协调等原因,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人被惩罚的概率。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应坚持贯彻“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并适当地引入严格刑事责任理念。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价值;缺陷;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78(2014)04 -0034-06收稿日期:2014-05-08作者简介:刘姿麟(1990-),女,辽宁省大连市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公安学理论,比较警察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概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这句话是我们祖祖辈辈、一代代人,用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而换来的警世之语。
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据有关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
2012年1至6月,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1]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采取趋重的刑事政策。
与此同时,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加大了处罚力度,适用较重刑罚并通过大众传媒广泛报道以示警诫。
尽管如此,食品安全犯罪仍屡禁不止,可以说,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它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
不包括社会对有关犯罪的各种其他对策,仅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事惩罚对策。
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对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各种社会对策。
”[2]本文仅从狭义刑事政策即刑事惩罚政策角度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进行研究。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价值分析美国著名学者罗斯科·庞德曾经提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3]于刑事政策,其基本任务之一即选取适用于目标刑事政策的价值。
(一)自由与秩序的选择——秩序第一,自由第二在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上,并非是一成不刘姿麟: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研究35变的,这需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思考。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情境下,对该问题的讨论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以曲新久教授为代表的主张自由第一,秩序第二;二是以文海林检察官为代表的观点,主张以社会秩序为基调,个人自由也兼顾。
文海林检察官认为,“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实则反映了如何处理现实与理想的关系,以秩序为基点,以自由为目标,才是现实与理想妥当的结合。
”[4]从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来看,后者的观点更符合实际需要。
正如享廷顿所提出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首要问题在于保持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权威。
在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政府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就无法完成国家权威合理化的改革任务。
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人当然可以有秩序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
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5]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中国的经济发展,都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可以比较肯定地说,当今中国比任何时候都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食品安全问题亦如此。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合理、善良、尊重人权的秩序,同时也要意识到秩序价值的有限性。
切不可一味强调秩序价值,应使社会秩序间接地推进社会发展并最终有利于个人自由这一长期目标的实现。
(二)公平与效益的选择——兼顾公平与效益社会的发展,总是公平与效益相互协调的结果。
公平与效益的协调问题就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的问题,两者的失衡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
对于该问题,应尽力做到两者的和谐统一。
如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
如果单纯追求社会效益,又难以调动起广大群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来看,更加强调其惩罚职能,偏重于重刑,这种做法即强调刑罚的经济效益。
而在刑法适用方面,由于难以操作,缺少衔接等因素导致犯罪人被惩罚的概率大大降低,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忽视了社会效益的价值。
食品安全刑事政策在对公平与效益这两个价值进行选择时,要朝着为刑罚设计最经济的运行模式而努力,争取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三)优先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德国刑事政策学者曾提出:有利于刑事政策的刑法应将符合公众利益作为其最高目标。
德国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是“突出强调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均应更多地考虑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
”[6]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在这个世上的人,因其为人,而享有权利。
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权,一个人的生命权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健康权不能得到保障,其他权利也就很难实现。
因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的两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每个人日常都需要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净水、吃饭穿衣、患病就医,这正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需要,同时这些也与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紧密相连。
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出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优先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角度,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必须将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作为基本的价值维度。
三、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缺陷(一)立法缺陷:不严不厉我国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曾提出,“对待犯罪是严还是不严(即刑事责任严格还是不严格,刑事法网严密还是不严密),关于刑罚是厉(苛厉)还是不厉,两两搭配,在理论上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事责任模式:又严又厉;不严不厉;厉而不严;严而不厉。
”[7]就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而言,可以说是一种不严不厉的刑事政策。
1.定罪政策——“严”之解读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对“严”与“厉”做出解释:“‘严’解释为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严处罚;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辽宁警专学报 2014年第4期36 徇私情。
在三种含义中,尤其重要的是严格和严厉。
”[8]正如我们所知,我国当前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屈指可数,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的改动,虽对于以往而言是有其进步之处的,例如:将“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增加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确立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等,但食品安全犯罪法网依然比较疏漏。
其一,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主体、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不严密。
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主体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行为方式仅有食品领域的生产、销售、渎职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只是食品。
其二,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故意犯和作为犯。
对于过失心态、不作为方式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却尚未作出规定。
其三,可以说食品安全犯罪中刑法介入时间过于滞后,入罪门槛过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为其成立的条件,而这样一来,危险程度主要取决于裁判者作出的判断。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制刑政策——“厉”之解读宽严相济中的“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刑政策采取了重刑刑事政策,起初就配置较高的法定刑,从表面上看是比较严厉的。
其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刑是死刑。
其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包含两点删除之处:一是对“单处罚金”的删除,目的是防止“以钱买刑”问题的出现。
二是对于“拘役”的删除,则表明了从严惩处的决心。
我国刑法规定,拘役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月个以下,当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这次将“拘役”删除,使起刑点由一个月提高到六个月,这体现出立法者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姿态。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当前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的“厉”的程度依然不够。
一方面,虽然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极少有人被判处死刑。
许多罪当判处死刑的并非真正处以死刑,没有做到从重处罚,如此一来,使得严厉惩罚的作用就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刑罚制裁方面,虽然生命刑、自由刑、罚金刑等几种刑罚都涵盖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中,但唯独缺少对食品安全犯罪人终身禁止从业的剥夺其再犯能力方面的资格刑。
最重要的是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并没有严格刑事政策,对很多该领域的犯罪在侦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其主观责任,因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这几个角度来讲,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厉”,实质还不够严厉。
(二)司法与执法中的缺陷:惩罚概率低 西方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将注意力转移到刑事司法系统。
他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刑事司法提出了看法。
加里·贝克尔第一个用经济学分析了社会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威慑理论。
贝克尔认为,“犯罪也是一种理性行为,只有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从事犯罪。
人们会事先考虑其被惩罚的概率和被惩罚的严厉程度,比较由此带来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大小并进而决定是否犯罪。
因此,惩罚的确定性和惩罚的严厉性能够威慑犯罪,这构成了著名的威慑理论。
”[9]司法威慑的前提就在于有罪必罚。
在很早的时候,贝卡利亚就对该问题进行过论述,他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10]从威慑理论来看,当前食品安全犯罪虽然配置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由于惩罚的概率比较低,无法真正威慑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而惩罚概率低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执法中。
1.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衔接不畅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月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刘姿麟: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研究37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