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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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审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的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被督办主体”)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较大事故发生后,由省安委办向被督办主体下达挂牌督办通知;
(二)按有关规定对挂牌督办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第五条被督办主体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批复结案;
(五)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被督办主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督办事项的,应向省安委办书面报告。
第七条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被督办主体应当加强与省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省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被督办主体应及时报省安委办审核。
省安委办组织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要件及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被督办主体应当督促事故调查组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要件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
事故调查报告的要件及内容补充和修改完善后,被督办主体应书面报省安委办审核,省安委办对符合结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下发审核意见的复函。
被督办主体收到复函后,应按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委办备案。
第九条被督办主体应将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依法保密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被督办主体应当在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通过后,被督办主体应将评估报告报省安委办备案,挂牌督办事项随即解除。
第十一条被督办主体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省安委办将予以通报;被督办主体有关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市(州)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黔安办〔201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