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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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绍政办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绍政办发〔2014〕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1. 进一步重视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加大工作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2. 鼓励小微企业做优做精。
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十百千”(10 家引领创新创业小微企业,100 家优势发展示范小微企业,1000 家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培育示范工程,引导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加快提
高小微企业整体素质。
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两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小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小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5%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含)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和产品国际认证、社会责任认证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 大力发展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积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不断提高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全市小微企业中的比重。
加大“绍兴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创办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力度;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 加快传统小微企业改造提升。
引导传统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机器换人”、信息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途径加快转型升级。
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已设立的“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应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用于支持
小微企业与国内外院校开展科技合作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原则上年度扶持资金不少于当年实际支出的20%。
鼓励小微企业“机器换人”,对列入“机器换人”专项计划的提升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技术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小微企业按计划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核减产能淘汰落后设备(主体设备、生产线)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分别按其资产净值给予6%(最高200万元)、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5. 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加强政策扶持和培育服务,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以上年实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返还奖励(其中市级返还给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如符合省规定的有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从高享受减免幅度;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年内实行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额度的临时性下浮,3年内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规改股”。
鼓励和支持规上小微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小微企业在改制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根据规范要求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所征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扣除工本费和上缴部分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资助,所缴纳的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二、健全小微企业扶持体系
7.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中小企业相关扶持资金,并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重点用于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转型升级行动等,并重点向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倾斜。
8. 加强税收减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有起征点范围的政策,按省确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缓交税款,并酌情减免小微企业当年房产税。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9. 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应预留30%以上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
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优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可给予联合体6%-10%的价格优惠。
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
政府采购时仅接受中小企业报名。
三、强化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10. 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加大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放贷考核力度,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与支持小微企业业绩(包括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相挂钩,提高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容忍度。
引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5%,对小微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50%。
严格禁止向小微企业变相收取咨询服务费、贷款承诺费、票据承诺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以及附加存贷挂钩、搭售产品等不合理条件,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进一步完善抵质押担保制度,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允许分割办理土地证,用于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抵押。
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不断扩大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规模,全市专项信用贷款规模保持20亿元以上并逐年增加。
11. 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完善考核机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加强融资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到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小微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或股权融资)的,在扣除控股股东及其行动一致人认购金额后,按净融资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 加大融资风险补偿。
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和损账补
贴,对金融机构向总资产1亿元以下且信用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发生损账的,按其实际损账情况分别给予40%-20%的补贴;对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按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补偿(含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保持存量信贷稳定,提前办理授信业务,在授信周转审批及放款条件落实后,转贷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得借转贷之机拖延时间,不得随意压缩授信额度,不得附加不合理转贷要求,不得增加超出风险代偿需要的抵押担保。
四、加强小微企业要素保障
13. 统筹安排发展用地。
各地要在当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中,安排至少10%的用地指标用于小微企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鼓励“专精特新”小微企业集约发展。
符合孵化器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器企业,经认定,自进驻之日起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
14. 加大人才智力支撑。
完善创业就业扶持体系和社保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创办小微企业,或到小微企业就业。
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体扶持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15. 支持小微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对小微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
定参展目录)的摊位费给予一定资助(已获中央或省资助的,不再另行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对出口小微企业海外投资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等新型手段拓展市场。
对小微企业新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当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设备投资额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加入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小微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支持企业规避贸易风险,对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保险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加强对社会化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引导,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邀请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为百家优势发展示范小微企业开展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企业风险排查与咨询,提高企业预防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体创办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服务。
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委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五、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17.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作乱收费,并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力度。
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监测评估结果。
18. 强化企业运行监测。
各级统计部门、调查队要根据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积极建立实施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并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19.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建立由经信、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小微企业上规升级专项工作联动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小微企业工作发展评价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工作列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典型宣传,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附则
20.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小微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21. 本意见中涉及的扶持条款适用于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小微企业。
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
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
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企业摊位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除外)。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从高适用。
22. 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本意见政策优惠: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因能耗、环保、安全等原因需要关停淘汰的企业。
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单位)提供并予以确认。
23. 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配套细则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
其他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