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一、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集团公司按照“总公司—分子公司(单位)—子公司(单位)”的组织架构,总公司设在总部,下设若干个分子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负责统筹和协调各分子公司和子公司的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公司总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重大决策,并对各分子公司和子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2. 保证集团公司的资金安全、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3. 组织和推动集团公司的人才发展和培养,确保管理团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4. 开展对分子公司和子公司的考核评估,对其业绩进行分析和评价。
5. 支持和协调各分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
6. 承担集团公司与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对接和沟通任务。
7. 负责处理集团公司的重大风险和危机事件,保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8. 推动集团公司的创新和变革,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分子公司和子公司分子公司是总公司直接下设的单位,担负着实施集团公司战略和决策的具体任务,主要职责如下:1. 履行总公司授权的职责,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
2. 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市场调研、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
3. 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和项目,保证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4. 组织和管理分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子公司是分子公司下设的单位,依附于分子公司,承担具体的业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 实施分子公司的战略计划和决策,完成分子公司交办的任务和项目。
2. 负责具体业务领域的市场开发、产品研发和生产管理工作。
3. 组织和管理子公司内部的团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第二章集团公司的人事管理一、人事招聘集团公司的人事招聘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一。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
(五)组织、配合和指导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七)监督指导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分、子公司的职责(一)组织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检查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六)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工作。
(七)审核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组织运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套监察机构、监察程序、监察手段以及监察管理的制度体系。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集团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以及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构设置:确定监察部门或监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监察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2.监察程序:制定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流程和监察程序,包括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对象的确定、监察方法的选择、监察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汇报等。
3.监察手段:确定监察的方法和手段,如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业务审查、数据分析等,确保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4.监察管理: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包括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和职责,加强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监察报告和汇报:规定监察结果的报告和汇报方式和内容,确保监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达给公司的相关决策者和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管理漏洞和风险,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三条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权限第五条环境保护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指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规划和各产业协调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集团公司各产业部门是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煤炭、工程技术等产业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产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二级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区域或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二级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
第九条各基层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派出监事的功能作用,规范派出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派出监事依法行权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依法向子公司委派的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派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认真履行发表意见、审慎作出决定的义务。
第三条派出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派出监事履行职责时,派驻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派出监事职责第四条派出监事工作原贝心(一)不参与、不干预经营;(二)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求真务实;(三)有效监督、及时报告,动态、持续,重在“事前”“事中”;(四)与其他监察监督共享成果,避免重复性工作,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派出监事责任义务:(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行权履职;(三)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负有勤勉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五)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派出监事工作职权第六条派出监事对派驻公司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包括查阅派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三)检查派驻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四)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五)监督派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或者集团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七)当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A)监督派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根据集团的要求,参与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九)发现派驻公司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集团;(十)监督派驻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派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十一)对派驻公司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十三)对派驻公司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十四)向集团报告其认为集团有必要知晓的事项;(十五)提议召开派驻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十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文件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该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年月日印发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参照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行业归口、发电企业自主监督为主、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技术监督范围在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能质量监督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对变压器类、汽轮机、开关、过电压、防污闪、发电机、谐波、水工专业实施专业管理。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1、绝缘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承担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责任。
第九条岗位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识别和消除安全隐患,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检修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通知企业采取措施整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制办法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集团公司纪检监督管理工作规章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填空题1、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2、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电企业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
分支机构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3、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4、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应及时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5、发电企业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6、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电企业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7、集团公司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管理。
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督;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接监督;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8、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油储罐下部、底部罐体腐蚀情况;每年抽查不少于5个燃油母管弯头厚度9、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10、发电厂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11、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电力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电力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搞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可协议委托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已投产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成立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发电企业按专业成立专业技术监督网开展技术监督活动。
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筹组。
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2.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3.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4.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会议;4.参与在建和己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5.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6.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并组织实施。
2. 安全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各部门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岗位开展各项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监督措施1. 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完好无损。
2. 定期开展临时设备、高风险作业、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作的安全监督,强化隐患排查和消除。
3. 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生产监督奖惩机制1. 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团队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者进行追责。
五、安全生产监督记录和报告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要及时记录下每次监督活动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监督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领导。
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汇总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严格执行。
对所有员工来说,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希望大家共同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六、应急预案和演练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针对火灾、爆炸、泄露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救援措施。
2. 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自救意识,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七、安全生产监督效果评估1. 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效果评估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2.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的整改措施和改进计划,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八、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责任感和意识。
2. 利用公司内部媒体、会议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提醒员工时刻保持警惕,不放松对安全生产的关注。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1)》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1)》第一篇: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1)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及直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司行政管理,提高公司行政效能,规范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责是。
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性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执行力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公司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和支持公司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六条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为董事会下属的审计监察室,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派监察人员。
集团公司委派的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必须熟悉公司的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在公司纪委和监事会指导下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职责及监察对象第十一条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公司执行力监察,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 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第四条 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 政纪监督第八条 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 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济监督第十二条 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
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性的监审;第十五条 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的流程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系统、中心及所属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检查与审计,对经济独立的实体单位进行审计和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的中层以上干部的离任或任中审计;第十九条 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特定事项的专项经济监督检查。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监管部门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监管部门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监管、股东行为监管,参照适用监管部门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
第六条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开业6年以上;(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上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五)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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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
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
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
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第四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
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
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政纪监督
第八条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
督
第十条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济监督第十二条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
并对执行
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
性的监审;
第十五条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
的流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公司内部系统、中心及所属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检查与审计,对经济独立的实体单位进行审计和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八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的中层以上干部的离任
或任中审计;
第十九条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特定事项的专项经济监督
检查。
第五章焦油卸油区专监督第二十条运用GPS系统对焦油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过程的监
控;
第二十一条运用水份、流量自动检测仪对焦油质量检验数据进
行复审和数量的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质量检验过程可抽查监审,并对疑义样品的复检
全过程予以监审;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卸油区的治安保卫部、计控部、质量管理部、
储运部等工作部门执行制度、执行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工程建设专项监督第二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跟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建设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监督权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参与公司建设的人员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如安全制度、治安制度、进入施工厂区规定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负责单位要对现场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
合,对监督监察决定要予以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二十九条依据相关制度和流程,对所监督事项进行跟踪或跟
进;
第三十条监督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发现违章违纪和
危害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问题,现场生产环境问题以及员工行为不规范
问题;
第三十一条可进入调查、监督事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监察,询问有关人员;被调查、监督事项涉及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文件、影像资料等,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
有关情况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和处置以事情(事件)的结果和危害为依据,原则上不考虑事情(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客观原因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件必须予以处置和处理,处置和处理根据情节可分为行政分考核、经济处罚、监督建议、
督办卡、监督通报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监督中心开具的考核和处罚单,被处罚和被考核单位必须执行,涉及人力资源部和计财部配合落实的,人力资源部
和财务部要予以落实。
第八章监督建议与督办第三十六条口头监督建议:检查中发现的轻微问题,由各检查主管对当事人当场下达口头监督建议。
第三十七条《监督建议》: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大或下达口头督察建议没有解决的问题,填写《监督建议书》第三十八条《督办卡》:督察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或对送达的《督察建议书》规定期限内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及较有代表性的问题,
下发《督办卡》;
第三十九条《督办卡》接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的整
改,并将整改、处理的结果报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九章对工作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的;
2、发生定性为较大设备事故的或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或造成间
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生产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4、发生质量事故被客户投诉确认败诉的;
5、物资采购不当购回质次价高商品,造成(含未遂)公司较大
损失的;
6、物资保管不当致使物品变质,损失较大的;
7、生产、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公司
赔付或
其他经济损失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
8、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对外形象的。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事件的立案与调查
1、对发生的人身、设备、生产、质量及施工等事故的调查会议,有关部门应通知监督管理办公室派人参加,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够立案标准的,报主任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2、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反映,初步查定属实并需立案调
查的,报主任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3、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需立案调查的,经主任
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4、被立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办公室要有至少两名以上监督监察人员参加并组成调查组,要严格认真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写出
《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立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调查终结,《调查报告》报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主任根据事件的性质、情节、确定以下处置
意见:
1、提出处置意见报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处分(处罚);
2、提出处置意见公司班子讨论或提出处置意见交付系统首长决
定处分(处罚);
3、必要的情况下,办公室也可直接进行处置和处罚;
4、不需处分(处罚)的,经批评教育后作结案处理;
5、经调查责任轻微或没有责任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调查报
告》分别报董事会和抄送系统领导并作结案处理。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员工违反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的额度对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分考核处罚;
第四十四条因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部
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部门管理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
以部分或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有关条款
的,按《八大禁令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外单位来公司的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司现有规定标准的1至2倍对所在的施工单
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来公司的施工队不按施工规范作业且造成材料损失或质量事故或其它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赔偿或加
倍处罚;
第四十九条外来工队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或其他原因延误
工期或影响下道工序工期的,根据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因管理问题公司对下属二级单位处罚的,不允许简单的直接处罚当事人,原则上由本人担当40%,其余由所在集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担当。
另每月对各单位处罚金额进行统计,按10%的比例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处罚,以追究单位领导
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举报及举报受理第五十一条公司鼓励干部、员工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营私舞弊问题、违法乱纪问题、破坏公司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五十二条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反映或举报,登记并向中心领导汇报后,根据领导的指示安排调查和核实;
第五十三条对实名举报的,待调查结案后可向举报者反馈相关
情况;
第五十四条根据举报内容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表扬,通过举报内容以及线索查出重大案件或有经济效益的,对举报
人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实施监督检查人员要有高度德尔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扎实的依据本规则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行驶监督权受公司的保护,各系统和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配合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七条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有异议,可向监事会主席和
董事长反映;
第五十八条对处罚或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并要求仲裁;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发生失职渎职、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违纪行为,由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决定从严惩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监督管理实施规则》经董事会同意,由监事会主
席批
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为试行,待执行一时期后再进一步修改完
善;
第六十二条本《监督管理规则》由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