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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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
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
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
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第四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
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
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政纪监督
第八条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
督
第十条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济监督第十二条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并对执行
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
性的监审;
第十五条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
的流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公司内部系统、中心及所属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检查与审计,对经济独立的实体单位进行审计和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八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的中层以上干部的离任
或任中审计;
第十九条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特定事项的专项经济监督
检查。
第五章焦油卸油区专监督第二十条运用GPS系统对焦油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过程的监
控;
第二十一条运用水份、流量自动检测仪对焦油质量检验数据进
行复审和数量的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质量检验过程可抽查监审,并对疑义样品的复检
全过程予以监审;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卸油区的治安保卫部、计控部、质量管理部、
储运部等工作部门执行制度、执行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工程建设专项监督第二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跟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建设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监督权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参与公司建设的人员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如安全制度、治安制度、进入施工厂区规定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负责单位要对现场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
合,对监督监察决定要予以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二十九条依据相关制度和流程,对所监督事项进行跟踪或跟
进;
第三十条监督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发现违章违纪和
危害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问题,现场生产环境问题以及员工行为不规范
问题;
第三十一条可进入调查、监督事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监察,询问有关人员;被调查、监督事项涉及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文件、影像资料等,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
有关情况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和处置以事情(事件)的结果和危害为依据,原则上不考虑事情(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客观原因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件必须予以处置和处理,处置和处理根据情节可分为行政分考核、经济处罚、监督建议、
督办卡、监督通报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监督中心开具的考核和处罚单,被处罚和被考核单位必须执行,涉及人力资源部和计财部配合落实的,人力资源部
和财务部要予以落实。
第八章监督建议与督办第三十六条口头监督建议:检查中发现的轻微问题,由各检查主管对当事人当场下达口头监督建议。
第三十七条《监督建议》: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大或下达口头督察建议没有解决的问题,填写《监督建议书》第三十八条《督办卡》:督察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或对送达的《督察建议书》规定期限内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及较有代表性的问题,
下发《督办卡》;
第三十九条《督办卡》接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的整
改,并将整改、处理的结果报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九章对工作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的;
2、发生定性为较大设备事故的或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或造成间
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生产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4、发生质量事故被客户投诉确认败诉的;
5、物资采购不当购回质次价高商品,造成(含未遂)公司较大
损失的;
6、物资保管不当致使物品变质,损失较大的;
7、生产、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公司
赔付或
其他经济损失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
8、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对外形象的。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事件的立案与调查
1、对发生的人身、设备、生产、质量及施工等事故的调查会议,有关部门应通知监督管理办公室派人参加,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够立案标准的,报主任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2、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反映,初步查定属实并需立案调
查的,报主任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3、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需立案调查的,经主任
批准立案并予以调查。
4、被立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办公室要有至少两名以上监督监察人员参加并组成调查组,要严格认真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写出
《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立案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调查终结,《调查报告》报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任根据事件的性质、情节、确定以下处置
意见:
1、提出处置意见报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处分(处罚);
2、提出处置意见公司班子讨论或提出处置意见交付系统首长决
定处分(处罚);
3、必要的情况下,办公室也可直接进行处置和处罚;
4、不需处分(处罚)的,经批评教育后作结案处理;
5、经调查责任轻微或没有责任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调查报
告》分别报董事会和抄送系统领导并作结案处理。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员工违反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的额度对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分考核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