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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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其它投资。

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评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上报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投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济国资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济国资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第六条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

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水平。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目录1发布时间2管理办法全文1. 2.1 第一条2. 2.2 第二条3. 2.3 第三条4. 2.4 第四条5. 2.5 第五条6. 2.6 第六条7. 2.7 第七条8. 2.8 第八条9. 2.9 第九条10. 2.10 第十条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1发布时间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1〕33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2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原则。

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坚持“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

集团公司按照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集团公司资源优化配置。

(三)效益导向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战略目标,以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中油计[2010]10号文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油计[2010]10号文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油计[201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3. 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 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 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的收益率,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外汇等各类投资。

3. 投资决策流程3.1 投资计划编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各部门负责人应编制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预算、时间表等,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

3.2 投资论证财务部门应对投资计划进行论证,评估投资项目的前景、投资回报率、风险等,提出合理建议,并组织投资论证会议,讨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3.3 决策审核投资决策由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审核,评估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对公司战略的适应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投资。

3.4 实施管理投资事项获得批准后,财务部门应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照预算和时间表执行,并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5 持续监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4. 投资风险管理4.1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2 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对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5. 报告和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高层领导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投资回报率等,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以上仅为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的一份简单参考,具体制度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1月24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7〕3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宜宾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吸纳能力的经济强市、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大城市、更具战略地位的区域交通枢纽城市、更具活力动力的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市、更加安居乐业的幸福美丽城市、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党建示范市的奋斗目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多元资本合作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条为依法履⾏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职责,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列⼊河北省⼈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产权股权投资,即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企业、收购产权、股权、对出资企业增资; (⼆)固定资产投资,即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投资; (三)⾦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和⾮银⾏⾦融机构投资及证券、保险、期货、⾦融衍⽣品等⾦融类产品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监督管理,指导监管企业建⽴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职能处室统⼀归⼝负责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将其对企业投资活动的部分监管事项授权给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办理。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

监管企业必须制订并执⾏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体制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可⾏性研究和论证⼯作的管理;项⽬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后评价⼯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的风险防范与重⼤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2) 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3) 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 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管理制度]华润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华润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华润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华润(集团)XX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为了实现“通过坚定不移的改革和发展,把华润建成于主营行业有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国有控股企业,且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分配资源,健全和完善集团投资管理体制,客观评价项目,促进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壹部分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壹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投资活动的形式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收购、兼且等资本项下的经济活动;己有业务因扩大规模而需再注资也包括于内。

第三条投资活动的基本目的于于顺应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集团业务分布,不断提高资产质素和盈利能力,保持连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于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和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关联多元化和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和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于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关联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于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和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于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壹管理,形成资金优势;利用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建立稳固防火墙;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功能。

人才战略:广纳人才,内部培养提拔为主;建立目标文化;深入持久地改革机制;加强培训、沟通,加强团队建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统壹,形成“大华润”。

组织战略:统壹调动资源,形成主业,形成统壹的管理方式;由集团负责管理战略发展、负责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提拔、负责财务政策的制定和资金调配、负责预算审批和评价考核、负责内部资源的调配、负责对外形象宣传;集团要更精干,利润中心要更具竞争力。

第五条壹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利于于自身所处的行业内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涉及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境内外通过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主业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根据实施主体的股权比例和治理机制不同,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对成员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股权投资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本,保障股东权益。

第二章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一节新设投资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航空主业除外的集团控股公司。

第十二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及受理集团公司新设投资建议,并对新设投资进行初步研究,可将初步研究意向提交各相关部门会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否则应终止。

第十三条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资本运营部可与相关部门或建议单位组成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经资本运营部报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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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投资或投资管理等行为,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省国资委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和分类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工程建设及运营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PPP模式(含BOT模式、BT模式等)、政府购买模式等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审批管理: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和第(四)项;2、除本条审批管理第1点外,单项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

对于纳入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并完成国企发展基金入股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3、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办事机构和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4、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其中,按规定由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核后再作审批的项目包括:(1)投资额达到归属于集团公司上年度期末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2)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不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且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投资项目;(3)运用信托、期货或其它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金融工具支持主业发展且时点余额达到上年度期末归属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5%或以上的投资项目;(4)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重大投资项目。

(二)除上述实行审批管理项目外,其他境内单项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3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所属企业须在其董事会作出正式决议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纳入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并完成国企发展基金入股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之内的。

第二章投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引导所属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或监督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及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指导或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分析,对重大、复杂投资项目,组织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开展后评价,根据项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五)向省国资委上报需国资委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入库申请、入库项目决策情况报告、入库项目实施进展总结等材料;(六)根据国家、省或地方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项目投资管理进行职责划分,具体如下:(一)集团公司发展部1、负责牵头制定集团公司投资审批管理相关制度;2、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投资项目报批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3、及时掌握国家、省、地市投资相关政策,争取优惠政策支持;4、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投资项目方案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为集团公司经营班子和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5、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库管理和年度投资预算计划,做好投资项目年度分析工作,配合项目投标、实施监管及后评价等工作;6、根据集团领导安排,负责或参与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跟踪、商务谈判及实施方案制订等工作。

(二)集团公司项目预结算部1、负责指导或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预算控制方案,并组织签订该类《投资项目目标成本责任书》和《投资项目利润目标保证书》;2、负责制订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该类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3、配合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方案制订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概预算、投标报价、经济分析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4、配合工程建设类在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计划,配合做好该类在建投资项目半年与年度实施进展总结工作。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订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财务分析、税务筹划、投融资方案、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2、负责指导或组织投资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四)集团公司经营部1、根据集团领导安排,负责或配合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跟踪、商务谈判、实施方案制订等工作;2、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市场分析、经营风险、合同核心商务条款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3、负责指导或组织投资项目投标、建设工程任务分配及工程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集团公司法务部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2、配合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合同协议、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草拟工作;3、负责指导或监督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等工作。

(六)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节能评估、环境保护评价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2、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规划工作。

(七)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工程建设方案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2、负责指导或组织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或组织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涉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八)其他部门按职能要求,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企业主要职责包括:(一)作为本企业投资活动的责任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相关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三)做好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入库申请、入库项目实施进展总结以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等工作;(四)根据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做好投资项目报批或备案工作;(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制定预算控制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相符原则。

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二)战略相符原则。

投资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应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程序合规原则。

投资必须按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四)投资审慎原则。

投资应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五)投资效益原则。

投资应有较好预期收益,应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注重项目综合回报,政策性或公益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鼓励探索项目跟投机制,项目公司管理层参与投资,管理层以外人员经批准可自愿投资,与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管理层跟投股权比例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四)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五)严控境外投资,尤其是非主业、非控股的境外投资;(六)严控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七)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等工作;(八)集团公司提出的其他风险。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建立投资项目库,以下投资项目需纳入项目库管理:(一)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二)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在投资项目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1)上报集团公司,根据入库项目情况,集团公司按规定上报省国资委项目库。

第十三条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投资项目,所属企业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总结入库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入库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电子版和书面版形式(盖章)报集团公司发展部。

项目发生可能严重影响项目预期效益重大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入库项目建设并运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不需再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对于政府方(或采购方)未完成支付项目采购资金或未完成项目股权回购的项目,应按规定持续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纳入而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集团公司不予支持。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一)、(三)、(五)项且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中第三条(一)设备购置中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常规性生产设备购置的审批管理项目,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所属企业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公司项目审批;(二)报批资料要求原则上参照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项,购置常规性生产设备的审批管理项目可简化报批资料要求,但上报文件必须反映购置的必要性,提供租赁与购置方案比选,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采购,需提供三个以上生产商或经销商竞价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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