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部令 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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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司法考试真题1305180204192258

环境法司法考试真题1305180204192258

1、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1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

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 .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B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 .当地有 100 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 32 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

一旦法院判决这 32 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 2 年内,其余 68 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D .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 D2 、以下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B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C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予承担责任D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正确答案: B3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哪一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A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B .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C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D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D4 、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 .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 .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C .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 2000 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 B5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25题,单选20题,多选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年12月26日起施行。

A.1989B.1990C.1999D.2002答案:A.1989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2.《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A.天然的B.客观的C.经过人工改造的D.宏观的答案:A.C.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C.公海D.外层空间答案:A.B.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答案:B.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6.()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县级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7.()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8.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五月八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年10月目录一、现行规章的主要问题 (25)二、《办法》起草思路 (28)三、《办法》主要内容 (30)《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规范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和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两部规章汇总和细化、明确了环境标准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有力支持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的实施、监督。

随着国家陆续制定、修订多部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断扩充、丰富,3号局令和9号部令主要内容逐渐落后于环境管理形势和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

为此,我们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起草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关情况如下:一、现行规章的主要问题目前,3号局令和9号部令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不能涵盖现行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3号局令规定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其中: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指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上述分类不包括此后新的法律法规中增加的生态环境标准类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家、地方两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标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2011年《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2009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2007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等。

2015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15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编号:JL/CX-09-0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 年)政府 白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部门规章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环字„1983‟483 号 (87)环放字 239 号 (89)环管字 201 号 (90)环管字 359 号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91)环管字 050 号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91)环监字 338 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 国家环保局令 7 号 法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令 9 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 国家环保局令 13 号 国家环保局 16 号 国家环保局令 18 号 国家环保局令 1 号 国家环保局令 3 号 环发„1999‟246 号 国家环保局令 13 号

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标准备案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第六 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 送适用行政拘留环 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
二、水污染防治类
10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是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业、关闭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八条
6
前列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六项的 可以查封、扣押,已 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 的应当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查封、扣押 办法》第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 复原状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二条
9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
前列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后,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处五日以上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1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设项目的水体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事项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正确答案: D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C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B.就地查封C.就地销毁D.转移查封正确答案: B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答案: D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D.不得组织实施正确答案: D6、(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备案。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各地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D7、(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的生产和使用。

A.新能源B.可再生资源C.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D.清洁能源正确答案: D8、(单选题)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生产建设计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一)一、单项选择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卜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A、举报B、检举C、报告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B)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停止审批B、暂停审批C、减缓审批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C)为环境日。

A、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A)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一切单位和个人C、各级环保部门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A)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8、二1三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B)的有关规定。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B)A、按份连带责任B、连带责任C、损害赔偿责任1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截止2019.6.17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截止2019.6.17

2012年5月9日
14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01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1号
2012年5月9日
15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22号
2005年3月24日
16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6号
声环境质量标准
1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2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2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23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文件编号
HJ 2.4-2009 GB 50325-2010 GB 20426-2006 GB 13271-2001 GB 3096-2008 GB 12348—2008 HJ/T 169-2004 GB 12523-2011 GB/T 24001-2016/ISO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2015年1月1日
全文引用
2018年12月26日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6日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三、二十、三十六、四十二 、四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 第二十一条,第条二十二条,第二
法律、法规名称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文件编号
主席令第61号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二、环境相关行政法规
1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1、(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环保部门答案:C2、蚂蚁森林环保项目中,需要最少收集( )g能量值才可以申请种树。

A、17900B、215680C、19680D、146210答案: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A、地方人民政府B、人民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B5、戒除以高耗能源为大家的”便利消费”嗜好。

不少便利消费方式在人们的( )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

A、日常生活B、习惯C、不经意D、奢侈生活答案:C6、世界水日宗旨是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

世界水日是哪一天?( )A、1212122022年5月22日B、1212122022年4月22日C、1212122022年6月22日D、1212122022年3月22日答案:D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 ) 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A、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B、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C、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D、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答案:B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含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

例;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揩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扶持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影、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小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定;(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四)负责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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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056 分类: 环境科技及其管理信息\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名 称: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文 号: 部令 第9号 主 题 词: 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

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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