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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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浙司[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意见
(浙司〔2008〕2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2006年11月,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政字〔2006〕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省财政补助额度及其管理、使用和监督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社区矫正经费的实际使用效益,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根据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就落实《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和管理社区矫正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区矫正经费。

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构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二、社区矫正经费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其中,用于县(市、区)矫正办的社区矫正业务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度社区矫正经费总额的30%,并根据财政保障水平和实际工作情况逐年下降,确保专项经费真正用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把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经费足额到位。

各地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具体配套情况,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审计制度。

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审计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审计结果与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挂钩。

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审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各市司法局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列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省厅也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五、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督促司法所建立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使用年度预算制度和每季社区矫正工作项目开支报送所在地司法局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切实管理和使用好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六、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省矫正办《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浙矫正办〔2006〕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切实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职能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和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核查核对机制,定期核查核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及其相关信息。

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逐月建立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名册电子档案等基础台账;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统计报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社
区矫正对象人数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社区矫正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报告上年度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在每年8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编报下年度社区矫正经费预算。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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