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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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登记办理(流程、材料、
地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为能⼒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章程规定的⼊社⼿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成员总数⼆⼗⼈以下的,可以有⼀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办理材料
⽆。

⽆。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户⼝簿;⽆农业⼈⼝户⼝簿的,提交居民⾝份证和⼟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份证明。

◆成员为⾮农民⾃然⼈的,提交居民⾝份证。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成员为事业法⼈的,提交事业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使⽤⾃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偿使⽤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证明。

◆使⽤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同⼀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上登记注册⼤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材料,提出⾏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上填报的申请⽂件、材料进⾏初审。

2、申请⽂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到窗⼝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内通过⽹上登记注册⼤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受理材料3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决定之⽇起10个⼯作⽇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办理流程
1、申请⼈直接到登记窗⼝提交⾏政许可申请。

2、申请⽂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头告知或在5⽇内电话⼀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受理材料3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决定之⽇起10个⼯作⽇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西县⼈民⼤道63号政务服务中⼼1楼
五、办理时限
3(⼯作⽇)
六、办理机构
阳西县⼯商局
七、办理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2007年)
第四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社⾃愿、退社⾃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商⾏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条申请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
(⼀)设⽴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签名、盖章的设⽴⼤会纪要;
(三)全体设⽴⼈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理事的任职⽂件和⾝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权的住所使⽤证明;
(⼋)全体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件。

《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三条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商⾏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件,申请设⽴登记:
(⼀)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签名、盖章的设⽴⼤会纪要;
(三)全体设⽴⼈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理事的任职⽂件及⾝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证明;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姓名发⽣变更的,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起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件:
(⼀)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成员⼤会或者成员代表⼤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条成⽴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清算结束之⽇起30⽇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件:
(⼀)清算组负责⼈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件,⼈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书;
(三)成员⼤会、成员代表⼤会或者⼈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因合并、分⽴⽽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做出解散决议之⽇起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会或者成员代表⼤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分⽀机构,并⽐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机构有违法⾏为的,适⽤本条例的规定进⾏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四⼗⼆条清算组⾃成⽴之⽇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章来源:⼴东省⽹上办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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