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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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带有邮政专⽤标志车辆使⽤与监
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号:国邮发[2016]117号
颁布⽇期:2016-01-01
执⾏⽇期:2016-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带有邮政专⽤标志的车辆(以下简称“邮政专⽤标志车辆”)是法律规定专门从事邮件运递的运输载体,依法享有优先通⾏、临时停靠等特殊政策。
依法开展对邮政专⽤标志车辆的监督管理是《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赋予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近年来,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建⽴邮政专⽤标志车辆台帐,认真开展邮政专⽤标志车辆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社会冒⽤和企业违规使⽤邮政专⽤标志车辆的问题在近期时有发⽣,给⾏业发展和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为进⼀步加强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使⽤与监督管理⼯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思路
(⼀)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运⽤法治思维和法制⽅式,把邮政专⽤标志车辆治理⼯作全⾯纳⼊法制轨道,⽤法制保障和规范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使⽤和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运⽤信息技术和“双随机⼀公开”监管机制精准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守底线,提⾼邮政专⽤标志车辆治理⼯作效能。
(三)坚持统筹协调。
全⾯理解法律赋予邮政企业履⾏普遍服务义务以及国家⽀持邮政企业发展农村物流、邮政服务农村电商等政策要求的丰富内涵,结合⾏业发展实际,创新思路,⽤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提⾼邮政专⽤标志车辆治理⼯作⽔平。
⼆、增强企业⾃律,严格规范使⽤邮政专⽤标志车辆
(四)规范使⽤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建⽴企业内部邮政专⽤标志车辆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邮政专⽤标志车辆。
邮政企业⾮邮政通信⽣产车辆以及租⽤社会车辆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车辆不得喷涂使⽤邮政专⽤标志。
邮政企业不得转让出售尚未清除邮政专⽤标志的车辆。
邮政企业应当建⽴健全邮政专⽤标志车辆档案信息台账,加强信息管理,对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的要及时进⾏系统维护,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依法联⽹备案。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邮政专⽤标志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联⽹。
发⽣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底前进⾏系统维护、报送。
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配属单位、使⽤单位、规格型号、车辆来源、资产归属、车辆⽤途(⼤类、细类)、车辆原值、登记⽇期、车辆状态、派车排班信息、GPS信息等。
(六)加强运⾏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专⽤标志车辆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发⽣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应充分利⽤信息技术⼿段,健全车辆运⾏使⽤管理监控体系,按照国家标准为车辆安装⾏驶记录仪、GPS设备等,实现远程跟踪和控制。
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遵守法规制度的⾃觉性。
三、强化监督管理,精准⾼效治理邮政专⽤标志车辆
(七)严格底线管理。
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触碰法律底线。
下列三种⾏为应当严格禁⽌:
1.邮政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冒⽤邮政专⽤标志,在⾮邮政企业通信⽣产车辆上喷涂邮政专⽤标志的⾏为; 2.邮政企业利⽤邮政专⽤标志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为;
3.邮政企业以出租等⽅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为。
(⼋)加⼤执法⼒度。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全⾯梳理《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地⽅法规等赋予的职权职责,依法加强邮政专⽤标志车辆的监督管理。
要⼤⼒推⼴“双随机⼀公开”监管⼯作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等⽅式,严肃查处冒⽤邮政专⽤标志车辆、违规使⽤邮政专⽤标志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报送邮政专⽤标志车辆备案信息等违法违规⾏为。
(九)实施精准保障。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有效整合政府数据和企业数据,加快建⽴健全运⽤⼤数据监督管理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作机制。
要充分运⽤⼤数据技术和资源,精准开展邮政专⽤标志车辆享受通⾏便利、购置补贴、减免费⽤等优惠政策的⾏业审查⼯作,不断提⾼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利⽤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向邮政企业和社会⼴泛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邮政企业和社会单位、个⼈遵守法律法规的⾃觉性,不租⽤、不借⽤、不冒⽤、不挪⽤邮政专⽤标志车辆,不利⽤国家或者地⽅⼈民政府给予邮政专⽤标志车辆的优惠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为的举报,形成社会参与监督的新格局。
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做好贯彻落实⼯作。
执⾏当中,遇有问题或者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邮政局。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