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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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4.0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2月24日和田地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55号)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部门排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排查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
原则。

第三条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地、县市两级分级负责,由安委会牵头,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上半年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每年12月底前开展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分析评估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对消防安全重点区域,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分析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区域火灾形势、火灾防范工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救援能力等。

分析评估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违章建筑,地、县市两级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并适时组织住建、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订整改办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督促本县市住建、规划、商务、教育、卫生、文体、民政、民宗、旅游、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制订完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场所、宗教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工程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信、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多警联动措施,组织治安、消防、法制、督察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至少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并增加对火灾高危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的抽查频次,公安派出所应每年对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至少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错时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时间为工作日八小时以外以及其他休假日、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错时检查要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重点检查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改造相结合,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检查;对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指导;对辖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

要逐级抓好督促指导,督促行政村、社区每半年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居民小区(楼院)、村(居)民小组每月对居民楼栋、村民大院开展至少一次逐层、入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要督促各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特别是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13),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醒目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和常态化隐患整治信息通报制度,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排查、社会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法定职责分类督促整改消除。

(一)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社会单位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服务要求的,应及时派人指导服务,协助单位整改。

(二)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社会单位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要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住建、文体、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整改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隐患。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动态、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其中
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对隐患督改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通过约谈领导、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体、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推行资质、资格评价淘汰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引导、培训,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要完善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为重点的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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