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论文-城市自来水价格制定方法的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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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来水价格制定方法的浅议
摘要:城市自来水在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准公共物品,采取国有国营,地方政府运作的发展模式来提供。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水资源的经济稀缺性,我国的水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供水价格背离供水价值,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本文简单介绍了几种理论水价制定方法,并将其与实践相结合,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更公平、更高效地用水和节水,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字:自来水准公共物品功能定价建议
引言:
21世纪被称为水的世纪,全球面临着水资源日益缺乏的严峻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

水资源缺乏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生活质量的首要制约因素。

城市自来水的供应情况公共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科学,致力于解决资源利用和收入分配的问题。

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采取经济性监管的规制手段,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避免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而引起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和服务供给的公正、稳定。

自来水价格的规制是我国当前进行自然垄断产品价格规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来水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性质,从而更具有复杂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采取价格管制的规制方式,对特定产业的竞争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进行规定,并根据经济原理规定调整价格的周期。

1.城市自来水供应及其准公共物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

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通常由政府完全控制,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例如国防、灯塔和电视台等,但此类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公共生活中大多都是准公共物品,例如本文研究的城市自来水便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物品。

1.1首先从非竞争性层面来看。

公共物品需要满足两点: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边际社会成本为零。

对于一个供水系统,在现有的供水能力下作为一个整体像特定的区域供水,区域内任何一个人对自来水的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用户的利益,也不会迫使供水系统做出任何调整,即对此供水系统的提供者(也就是国家)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但是,在一些地区随着自来水使用者数量的增加,供水系统会变得拥挤紧张,水压下降,这时每增加一位用户就会降低其他所有用户的用水数量或质量,超过某个特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消失,消费的边际社会成本不再为零,拥挤出现。

自来水供应系统具有拥挤性,为准公共物品。

1.2其次从非排他性层面看。

城市自来水系统只需要给每位用户安装独立水表即可计量用水数量,排他成本较
低。

1.3最后从外部性层面来看。

城市居民患某些疾病的概率与自来水水质息息相关,水质良好可以确保用户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可以看出一个优质的自来水供应系统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大于每个独立用户的私人利益之和,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

从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结论:城市自来水供应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具有拥挤性、排他性和明显的外部经济性,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物品,这些特性对自来水价格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2.公共产品定价的功能
政府对煤炭、天然气、自来水等公共物品进行公共定价,对私人企业提供的准公共物品价格进行政府规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条件、稳定市场等三大功能,这与政府的三大职能相符。

2.1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性,垄断者由于缺少竞争对手,常常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水平之上,定价过高,破坏资源的最优配置。

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一方面控制价格过高现象,保证公众利益,一方面对于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的企业在亏损现象发生后,政府可利用税收等资金予以补贴。

2.2收入分配条件
政府通过对公共产品定价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不合理收入的再分配,通常采取价格歧视的方法,同一单位成本的同类商品对不同买主采取不同价格,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这一目标的实现。

对于自来水的收费,政府尽可能对高收入群体制定较高水平的收费价格,减少其消耗量;对于较低收入者而言,自来水等是生活必需品,较低的价格能够使其在收入一定的基础上,消耗更大数量,即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

政府通过此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再分配。

2.3稳定经济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下期产品产量受当期产品产量影响巨大,尤其对于自来水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这类资源,更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为了使产品生产保持平稳专题,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需要从中调控,对当期产品进行定价,防止价格出现明显升降波动,来稳定市场产量。

3.城市自来水理论价格制定方法的介绍
城市自来水是通过对水利工程水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配送等一系列劳动的投入,形成的可为城市居民、城市工业、商业和公用设施作为消费和生产所用的商品税。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理论价格是现实价格的基础,现实价格是理论价格的反映,现实价格围绕理论价格波动。

城市自来水的价格是一个系统化的概念,其价值特殊性体现在自来水的价值构成上。

城市自来水的价格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1)资源水价,即天然原水的价格或水权费;
(2)工程水价,即水处理成本,指蓄水、引水等公共工程供水的价格,是企业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是水利工程供水的劳动凝结;
(3)环境水价,即水污染处理成本。

下表取自北京市水务局官网发布的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体现了城市自来水的价格构成:
下面简单介绍一些现有常用的成本定价方法:
3.1影子价格模型
影子价格是以资源有限性作为出发点,将资源充分合理分配并有效利用作为核心,以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一种测算价格,是对资源使用价值的定量分析。

影子价格的确定需要依靠数学工具中的线性规划。

这里仅简单介绍一下两者关系。

对于国民经济来说,所追求的目标应为国家收益最大化。

现在我们假定国家能生产n种产品,其中每单位第J种产品可提供Cj数量的收益,那么国民经济的目标函数就是:
maxZ=C1X1+C2X2+……CjXj+……CnXn,
其中Xj是第j种产品的生产数量。

在没有任何资源限制的情况下,每种产品产量越多越好,但是实际情况中所有消耗都要受到资源的限制。

于是我们假定一共有m种资源,第j种资源的可用量是b,每单位第j种产品要消耗第i种资源的数量为aij,则可以写出资源受约束的条件:
Xj≥0(j=1,2,…,n)以上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构成了一个线性规划I,其有许多个可行解,但通常会有一个最优解,即解决如何规划各种产品产量,更好地利用有限资源来获取最大收益。

这解决的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

与上述线性规划相对的有一个线性规划II,解决如何确定各种资源的价格问题,来使产出更高、成本更低,即minW=b1y1+b2y2+……biyi+……bmym,同样我们可以写出其资源价格约束条件。

规划I和规划II互为对偶规划,规划I从最优资源配置出发,本身并不含资源的价格,由于对偶规划的存在,一旦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后,各种资源的最优价值也相应产生;同理规划II中解出最优资源价格后,再利用对偶,即能得出宏观上的资源最优配置。

两者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即“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合理的计量尺度,可以应用于对水资源的定价。

但是影子价格有自身的局限性,其与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不一致,只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资源与总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不能代替水资源本身的价值。

另外从理论上来说通过求解线性规划的确是可以获得自来水的影子价格,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到成百上千种资源,模型过于庞大,具体实践起来困难太大。

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更有效的制定自来水价格的方法。

3.2边际成本定价法
为提高自来水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配置配中的“帕累托最优效率”,可以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法,按照边际成本决定自来水的价格水平。

经济主体对经济变量的反映和评价,不是由经济总量或平均量来决定的,而是由变量的增加或边际量决定的。

边际机会成本(MOC)认为资源的消耗使用包括三种成本之和:(1)直接消耗成本MPC(2)使用成本MUC(3)外部成本MEC.其表示由社会承担的消耗一种自然资源的费用,在理论上应是使用者为资源消耗行为所付出的价格P,当资源的P<MOC时会刺激资源过度使用,P>MOC时会抑制资源正常的消费。

3.3平均成本定价法----拉姆齐定价
以收支平衡为条件的定价方式,既不使企业出现亏损,又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此方法能够让自来水企业保持收支平衡,即能反映水资源成本,又能反映水资源的价格,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设P表示自来水的销售价格,P = MC/(1- r/ε)。

其中r=λ/(1+λ),称为拉姆齐指数,是指对边际成本定价打一定折扣或给予一定加成的指数。

拉姆齐指数与用户对自来水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即需求弹性越小,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越大,自来水的价格应越低。

3.4二部定价法
二部定价法的定义是将价格分为固定费和从量费两个部分的定价方法。

固定费按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人数计算的平均固定成本来定,这部分费用与消费数量无关;从量费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的原则来定,与消费数量直接相关。

由于二部定价法具有“以收支平衡为条件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性质,所以现在几乎所有受政府控制的行业(特别是电力、城市煤气、自来水、电话等自然垄断行业),都普遍采用这种定价方法。

应用于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制定上,二部制水价主要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指与实际使用量无关的按月额或年额来支付的基本费用,按供水直接工作、管理费用和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进行核定;计量水价为单位产品的价格,按照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

二部定价法实质上是定额和定量相结合的定价方法。

基本水费(定额)用于补偿供水系统每年发生的固定费用,用户不管是否用水、不管用水多少,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再按照实际消耗水量乘以单位价格缴纳水费(定量)。

二部定价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自来水企业的亏损问题,较正确的反映自来水价格组成价格。

对于我国大中小城市而言,现阶段居民生活用水普遍采用的定价方式为一部制单一水价结构,尚未有采用两部法制定水价的城市。

4.城市自来水定价的实际方法介绍
4.1高峰负荷定价法
对于自来水产业,其使用量在不同区域有差别,在时间分配上也有不同。

对于一年中,夏季6、7、8、9月为用水高峰期;对于一天而言,早晨6、7、8点,中午11、12、13点,以及晚上17-23点为用水高峰,其余时段相对用水较少。

在自来水用量高峰时段,自来水输送设备高速运转,使设备需为了不断满足用户用水需求而处于高负荷状态,导致耗损等成本增加;同样在低用水量地段,又会造成设备无法最大限度利用,导致浪费。

因此为了调节这种情况,自来水企业会依据时段制定不同的用水价格,高峰时段水价高,降低使用量;低峰时段水价低,提高使用量,保证设备利用最大化,降低成本。

4.2 差别定价法
下表取自北京市水务局官网发布的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体现了城市自来水的价格对于不同类别用户的差别收费:
4.3 实施超额累进加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极大的浪费行为,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水价偏低有直接原因。

采用超额累进加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多段,每段一个固定的单位水价,不同档的用水量制定不同的价格,对超出基准水量的部分加倍收取水费,此法可以有效从根本上节水。

其中,对于居民自来水价格分为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市场价格制定,结合实际满足特殊需要。

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综合本地实际情况而确定。

这一收费制度已在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水法》第49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水价办法》第14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5.完善我国城市自来水定价机制的建议
5.1加强政府职能,改革现行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我国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的总体情况下,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水环境恶化等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之一,破解水的难题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水价改革对于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促进治理水污染和优化水环境有重要的促进作
用。

自来水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需要政府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

同时要准确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责任,即在水价中有哪些需要居民承担,哪些需由政府无偿投入;同时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水的管理体制机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可以促进水环境的优化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需要政府思考。

5.2完善城市自来水价格制定的社会听证制度,建立参与式定价机制
就中国目前而言,大多数城市的自来水价格是由当地政府中的物价部门单方面制定的,在这一制定过程中几无居民参与。

城市自来水价格听证制度作为政府、自来水公司和消费者三方博弈的关键平台,其程序框架已经建立,但细节方面仍需明确。

正当程序原则是一切实体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公平正义最直接的保障,在城市自来水定价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目前各市的自来水服务是由企业承担,但这些企业的国家独资性质决定了政府部门在制定水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贪污舞弊、滥用职权。

因此,加快建立、完善透明化的社会听证机制,将政府的水价制定方法具体详细地向市民公开并恳切地征集建议,不仅有利于全民对于自来水定价的了解,更可以使得政府价格制定过程相对透明化,提高了全民对政府物价部门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因角色重叠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这就要求政府做到完善立法,明确自来水的价格构成;明确规定用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对于水价听证制度,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采纳代表们的合理意见,并及时收集反馈进行整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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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望军《中国水资源及水价现状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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