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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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6.13
•【文号】建办城函〔2019〕363号
•【施行日期】2019.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

建办城函〔2019〕36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附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地级城市均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到2020年底,全省力争建设地下综合管廊500公里,各城市均要建成一定规模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并投入运营,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管廊规划。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网综合规划、道路交通、各类专业管线规划相衔接,结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地级市在2016年底前、县市在2017年底前,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提高管廊设计水平。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位置、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

【城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城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城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专家解读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

专家解读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

专家解读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俗称共同沟。

它是指设置于地面下可容纳包括电力、电信、供水、煤气、交通信号、闭路电视等两种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线,并拥有完备的排水、照明、通讯、监控等设施功能的地下箱涵隧道。

继7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之后,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开,这份3000余字的《意见》或将带动万亿级投资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向高潮。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调指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着力补上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满足不断扩大的民生之需,这是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稳增长的有力支撑。

张高丽副总理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工作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部署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还可以节约城市用地、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工程、改善城市交通、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三、有关专家对《指导意见》的解读◆每年拉动万亿投资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地下管廊建设是个很有潜力的投资机会,这不仅是稳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2 大城市及以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是否分层级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城市新区、重要产业园区、集中更新区等城市重点发展区域,根据需要可依据市级和区级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片区级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结合功能需求,按建设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细化规划内容。
5.1.2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4.3.4 与各类管线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衔接。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结合给水厂、污水厂、热电厂、变电站、燃气场站等重要市政场站以及重要市政廊道的布局和需求,合理确定综合管廊路由。与各类管线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衔接,确定综合管廊平面及竖向位置、入廊管线3 统筹衔接、远近结合。从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角度,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综合管廊与相关设施的建设时序,适度考虑远期发展需求,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3.2 规划组织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编制中应充分听取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与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相关规划衔接,研究统筹建设可行性。可同步建设的,应做到同步规划,明确重要节点控制要求;无法同步建设的,应预留建设和发展空间。
4.3.6对相关规划的反馈。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方案确定后,应对相关规划提出优化和调整意见。
5 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
5.1 编制内容
5.1.1规划编制层级。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宜根据城市规模及规划区域的不同,分类型、分层级确定规划内容及深度。
3 基本要求
3.1 编制原则
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3.1.1 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建立相关部门合作和衔接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及管线单位的建设管理要求。

综合管廊政策文件解读

综合管廊政策文件解读
综合管廊政策文件解读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MCC TIANGONG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政策文件解读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于“十三五”中国国家战略的百大工程项 目之中,据专家预测,未来3-5年,如果综合管廊建设能有效推进,可 产生约1万亿元的投资规模,我国未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市场 份额巨大。当前,国家在管廊建设方面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从 试点到鼓励推进再到全面建设开花结果。据统计,2016年已开工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2005公里。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中,李克强总理在政 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7年要再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
2015年11月26日
2016年5月26日 2016年6月12日
财政部
政策文件解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年2月6日
政策文件解读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
2013年9月6日
政策文件解读
国务院
2016年2月2日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部、住建部
6、《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号 2014年12月26日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部、住建部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部、住建部
政策文件解读
11、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01号
政策文件解读
政策文件解读
政策文件解读
住建部
16、住房城建部召开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电视电话会议 —— 2016年6月17日
政策文件解读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 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 号 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 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 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 投入积极性。
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 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 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 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 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 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 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 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 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 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 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 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 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 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 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 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 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 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委、规划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标 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5﹞61号【发文日期】2015-08-03【实施时间】201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1月4日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一)省级推荐。

2015年,有意愿的省份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于2015年2月下旬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5年2月底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一)资格审核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10公里。

4.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含至少1年的项目运营期)。

(二)竞争性评审重点评审以下内容: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

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分类、政策、发展阶段、建设长度及发展建议分析

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分类、政策、发展阶段、建设长度及发展建议分析

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分类、政策、发展阶段、建设长度及发展建议分析随着海绵城市发展理念的不断推广,高度集约化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声而出,所谓地下管廊,即是在城市地下修建一条多功能的实体隧道,集中城市通讯、电力、供暖、给排水、天然气等多种市政管线统一敷设,统一管理,充分对城市地下资源进行挖掘,有效提高城市空间综合承载力,根据所收容管线种类的不同,其构造、特性及性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可将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综合管廊等类型。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进程,自2013年起国家陆续发布相关政策及指导意见,积极部署、引导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开展,2017年《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至2020年建设综合管廊8000公里以上,全国城市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达到2%左右,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相对于国外,我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起步发展较晚,先后经历了概念阶段、争议阶段、快速发展阶段、赶超和创新阶段以及有序推进阶段。

《2021-2027年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行业市场供需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评估报告》显示:对国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而言,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地下管廊建设的工作目标进行了相关要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226.15公里,2019年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长度达到4679.58公里。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断提速,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不断提升,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城市的经济发展,而且是城市建设的又一个支撑点。

按区域来看,华东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长度领先其他地区,2019年底达到1462.13公里,占全国的31.24%。

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2017-2019年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长度远远领先于其他省市,占领第一位,2019年为648.40公里,陕西省增长幅度较大,由2017年129.32公里增加至2019年515.70公里,排在第二位。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方式转型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拉动投资、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一、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面临的形势(一)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足,难以承载新型城镇化发展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城镇化率目前已经接近55%,城镇常住人口已达7.5亿。

城镇化进程已到关键阶段,客观上要求城市在资源环境空间等约束增强的情况下,实现城镇化由注重增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水平转变,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更好地满足人口基本基础设施需求。

(二)城市建设发展方式不可持续,急需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存在“重地上,轻地下”的问题,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失衡。

地下基础设施数量少、水平低、质量差、发展滞后,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短板,急需政府和社会转变传统建设方式,采取新的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方式。

(三)城市运行水平不高,问题突出我国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井盖密布、架空线密集,地下管网错综复杂、资源能源漏损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甚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补齐城市短板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城市运行水平、一揽子解决“马路拉链”等问题的现实需要。

二、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重要作用(一)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将分散敷设在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地面架空线缆等全部纳入,可以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效减少空间浪费,发挥城市空间更大作用。

中国地下管道设施建设相关政策

中国地下管道设施建设相关政策

中国地下管道设施建设相关政策
中国地下管道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包括: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2.《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对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投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3.《城市供水、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条例》:对城市供水、排水和防洪设施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包括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城市地下综合管线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规划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标准、设计要求、设计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包括投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中国地下管道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一部分,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政策。

在建设地下管道设施时,需要遵守相关政策,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

基础设施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基础设施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基础设施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布设的一种综合性管网系统,用于集中管理和维护城市各类地下设施。

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对于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下综合管廊的定义和作用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在城市地下布设的一种综合性管网系统,包括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各类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将各类管线集中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还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减少地上管线的占地面积,提高城市的景观质量。

二、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现状和问题在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开始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然而,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其次,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协调各个部门的合作,涉及到土地使用、管线迁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协调难度较大。

此外,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还需要解决施工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尽管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面临一些问题,但是它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地下综合管廊作为一种集中管理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方式,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其次,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景观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技术也将会不断改进,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启示和建议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为了推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启动

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启动

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启动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4月13日从住建部获悉,住建部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此举意味着,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启动,中国将告别过去那种在地下乱拉乱设的状况。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175
【相关文献】
1.住建部发文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J],
2.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将启动 [J], 无
3.住建部发文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J], ;
4.住建部发文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J], ;
5.住建部3项要求力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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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

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

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作者:孙众志来源:《新长征》 2017年第10期孙众志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部署和安排,省委、省政府提出“抢抓国家把我省列为试点省的重大机遇,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全省民生建设的重大工程、实施投资拉动的重点工程,高位统筹、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走在全国的前列,确保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吉林模式” 。

2015年,我省全面启动实施综合管廊建设,并于当年4月与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达成将我省作为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省的意见。

2016年5月,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纲要》,全面启动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工作。

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加快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我省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城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相继制定了管廊建设工程技术导则、装配预制混凝土管廊技术导则、管廊节点设计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出台了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等配套意见。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预计今年年底前出台。

探索新型PPP运营模式。

按照财政部对PPP模式5大类19个节点的程序要求,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SPV公司组建等相关工作。

各地积极采取与本地条件相适应的融资方式,通过政府出资20%、社会资本出资80%的形式成立SPV公司。

截至目前,长春市、四平市已完成SPV公司组建工作。

畅通融资渠道。

在积极争取财政补助的同时,加大金融贷款融资力度。

2016年6月,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公主岭市等4个城市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第一批管廊贷款授信。

借鉴长春市和四平市的经验,其他城市也陆续完成了社会资本招标、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谈判、贷款申报等工作。

建立入廊收费机制。

管线入廊是建设城市地下管廊的初衷和根本,也是难点所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策标准概况及对电力线路入廊的影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策标准概况及对电力线路入廊的影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策标准概况及对电力线路入廊的影响朱俊栋; 赵峻峰; 罗永斌; 唐宝锋; 刘敬文; 张章【期刊名称】《《河北电力技术》》【年(卷),期】2019(038)005【总页数】5页(P58-62)【关键词】电力线路; 地下管廊; 综合管廊【作者】朱俊栋; 赵峻峰; 罗永斌; 唐宝锋; 刘敬文; 张章【作者单位】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 050021;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雄安新区供电分公司雄安新区 071600;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石家庄 0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57; TU990.3经过近一百多年的发展,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在综合管廊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较好解决了城市发展中的各项问题[1]。

我国综合管廊的建设,从1958年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下的第一条管廊开始。

自2013年国务院出台国发〔2013〕36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住建部以及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综合管廊的重要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为推动管廊建设,2015年开始国家先后启动了两批共计25个城市综合管廊试点,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 000 km以上,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再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 000 km以上。

《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提出,结合道路建设与改造、轨道交通及地下城市开发等,建设干线、支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8 000 km以上。

国家政策、标准和规划对引导和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系统掌握了解全国范围内综合管廊政策标准有助于做好电力线路入廊工作。

1 综合管廊分类综合管廊(也称共同沟)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如图1所示。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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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贷款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16]96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
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6〕9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2015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共同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管廊建设。

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将管廊建设纳入国家开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以下称PSL)资金运用范围,将有限资源用于符合条件的管廊重点项目。

为保证PSL资金的规范使用,更
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对管廊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SL资金支持范围
PSL资金主要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

管廊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的项目,PSL资金仅支持项目中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

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一体化施工的项目,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占项目总投资
50%(含)以上,PSL资金可对项目进行全额支持,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内容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不足项目总投资的50%,PSL资金仅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

二、PSL资金运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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