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备注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433号)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2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3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4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财政部5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6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同、章程)备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令30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8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部9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0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部11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12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4号)、《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予以退税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地(市)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1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1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1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1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总局19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20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4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5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7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总局26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7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8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9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30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9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台办31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审批《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996年12月1日颁布,2002年12月2日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圳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来北京地区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仍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32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证监会派出机构 3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证监会派出机构 34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3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6号)证监会派出机构 36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证监会派出机构 3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保监会派出机构 38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保监会派出机构 39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监会40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保监会派出机构 4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银监会派出机构 银监会42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银监会派出机构 4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电监会派出机构 4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电监会派出机构 电监会45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电监会派出机构 文物局46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9〕文物字第14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XX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7 税务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从重、加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检查科《_______ 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1. 案件调查报告;2. 相关证据资料;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1.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5. 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调查终结后__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收到审核申请后__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区局8 税务行政强制类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检查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___________ 〔2009〕___号印发)第三十五条1. 冻结存款决定建议情况说明;2.《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3.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代拟稿)。
1. 是否拟派出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2. 冻结存款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2)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3. 《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制作是否符合规定;4.冻结存款决定文书(代拟稿)是否包括了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川财税〔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和遏制各种乱收费,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以下简称《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基金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目前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在全省范围内向全社会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具体基金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征收方式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本《基金目录清单》所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范围内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以本《基金目录清单》为准。
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今后国家新增、调整或取消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基金目录清单》的格式和要求,将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的应及时更新。
相关部门(单位)应在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对外公示征收的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0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为突破口,不断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向导的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强化信息管税、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标 签】税收审批权限【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3﹞127号【发文日期】2003-06-10【实施时间】2003-06-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三个转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 ﹝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
”各地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62号﹞规定,“由省国税局按季下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以及“一次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单户审批”。
现将该项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含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国税局,对其中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三﹞取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50号﹞中“参照省局下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的规定,对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一﹞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二﹞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三﹞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6a0cdc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b.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川府规[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川府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2〕49号)执行。
【总页数】5页(P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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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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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e0b8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0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川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川办发〔202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构建了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即“一单一图一表”)管理体系。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运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一单一图一表”实施行政许可(一)落实“一单”加强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
在“一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自行取消、下放、委托行政许可。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按照“一图”提供审批服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各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网、掌上服务平台等展示运行图谱,让办事群众知晓申请方式、了解审批流程、形成稳定预期,并对审批服务流程、时限等进行监督。
四川13清单计算规则

四川13清单计算规则四川13清单计算规则是指根据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13个清单分类,对各类事项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以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
以下将对这13个清单计算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清单: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清单。
在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相关计算和审核,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清单:资质许可清单。
对各类资质许可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清单:资金拨付清单。
对各类资金拨付事项,进行计算和核对,确保拨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清单:项目审批清单。
对各类项目审批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清单:审批服务清单。
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的审批服务,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清单:投资项目核准清单。
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
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审批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清单:市场主体准入清单。
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准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清单:职业资格认定清单。
对各类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清单:公共资源交易清单。
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审核,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清单:社会保险服务清单。
对各类社会保险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核对,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对各类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清单:行政处罚清单。
对各类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计算和核对,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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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标 签】四川省,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4-06-23
【实施时间】2014-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现就我省国税系统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的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范围内,由全省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67项,其中行政许可类审批7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60项。
对纳入行政审批范畴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期限作出审批决定。
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三、对已经取消和调整以及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并应结合纳税评估、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加强后续管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及时报送省局。
省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本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
各市、县国税局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六、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依照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