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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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下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1. 刑事诉讼:指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公诉,以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刑事法律纪律的一种诉讼程序。

2. 刑事案件:刑法规定的被解释为犯罪的行为,并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指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4. 公诉机关:指掌握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追究犯罪行为的公诉权。

5. 受害人: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利益。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定权益和地位。

6. 鉴定:指专门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等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形成的证明文件。

7. 预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机关进行的审查,分为常规预审和简易判决。

8. 逮捕: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进行限制,并将其移交给刑事机关的强制措施。

9. 取保候审:指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审判机关决定取得保释人或者担保人的保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暂时不入押。

10. 审判:指由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判决。

11. 上诉:指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变更、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12.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与刑事诉讼同时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的稳定。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诉讼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1. 公诉:公诉是指由公诉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提出指控并代表国家进行法庭辩论。

2. 被告: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控告犯罪的人。

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并享有法律保护。

3. 嫌疑人:嫌疑人是指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尚未被起诉的对象。

对嫌疑人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前一阶段。

4. 案件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依法将犯罪案件纳入审查、侦查、起诉程序的过程。

5. 证人:证人是在法庭上提供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

证人有义务就案情实情作证,并接受交叉质询。

6. 辩护人:辩护人是为被告提供法律辩护的专业人士,他们有权和义务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护,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7. 判决:判决是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判决可以包括判处刑罚、宣告无罪等不同内容。

8. 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审理或改判的程序。

上诉可由被告、检察机关或其他当事人提起。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刑法条例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文件。

在中国,刑法条例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构成。

刑法条例包含了大量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

1. 罪名:罪名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以及对应法律规定所给予被告的犯罪描述。

罪名通常涉及违法行为、具体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等要素。

2. 故意犯:故意犯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故意犯是犯罪责任能力最高的一类犯罪主体。

3. 过失犯:过失犯指的是因疏忽、粗心等原因犯罪主体并没有故意违法,但由于失职、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与故意犯相比,过失犯在主观上的犯罪动机较弱。

4. 危害罪:危害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对社会秩序稳定性有非常大的影响。

5. 侵权罪:侵权罪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侵占公物、盗窃、诈骗等。

侵权罪通常属于财产性犯罪,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

6. 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者进行制裁的一种手段,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刑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7. 缓刑:缓刑是指在对被判刑的罪犯处以刑罚时,执行刑罚前暂时不予实施,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的一种刑事制度。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且符合一定条件,罪犯可以免于刑罚。

8. 量刑:量刑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期限的过程。

法官在进行量刑时,通常会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等因素。

9. 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精神病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进行预防、控制或限制个人自由的一种措施。

包括取保候审、强制医疗、劳动教养等。

10. 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对人们的生活、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刑事诉讼法 重要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重要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重要的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法定的证据制度:,又称刑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判断的证据制度。

3,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参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

5,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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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一、刑法是一门法律科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和权益,以国家的强制手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体系。

二、犯罪是指侵犯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法律认定并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罚是刑法进行制裁的手段,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的惩罚。

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和剥夺财产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四、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规定了具体执行的时间。

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不同。

五、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没有具体的刑期限制,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

在刑法执行期间,对无期徒刑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教育,评定其是否适合减刑或假释。

六、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严厉的刑罚,剥夺其生命的刑罚。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案件。

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死刑采取了暂缓执行、废止以及减少适用的政策。

七、缓刑是指在法院判决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刑罚时,以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为依据,暂缓或免除判决的刑罚执行,但对被判缓刑的人设定了一定的考验期。

八、假释是指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作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解除部分或全部刑罚,提前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

假释的核心要求是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对犯罪的悔过态度,同时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

九、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刑法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的特点。

十、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法定刑覆盖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酌情量刑。

十一、量刑是指在判决阶段,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数额。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机制以正义原则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旨,通过制定、实施和执行刑事法律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制止和惩罚非法行为,提高社会安全保障能力。

2.刑事自证:刑事自证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可以用作证据的自白和陈述。

刑事自证有助于调查和审判,有助于及时认定犯罪行为,有利于提高审查审判透明度,有效防止犯罪活动,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建设。

3.刑责不加: 刑责不加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不处以刑罚,但由于案件情节轻微、犯罪成因较低等原因,或者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等原因,对其可以适用刑责不加则不加。

4.刑法定罪:刑法定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个相关犯罪行为与案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经查证事实有证据,构成相应的刑法罪名。

定罪是刑事审判的初步工作,一个相应的犯罪起初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才能继而进行量刑。

5.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指犯罪被告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终审定罪和处罚的过程。

刑法设立处罚既是为了严惩违法犯罪
者,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抑制违法行为的一种措施,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严格守法,建设法治社会。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

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

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

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

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刑事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刑事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社会道德压力。

它是现代刑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防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自由。

本文将对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要素和特点进行探讨。

一、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和结果相连接的衔接点,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防止。

刑事法律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附带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的是对于刑事犯罪的主体身份和专门的犯罪能力。

附带责任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承担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共谋犯罪、帮助犯罪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的要素刑事法律责任的要素包括主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所具有的故意、过失或其他特定心理状态,是衡量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的标准。

客观要素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或实施导致的具体结果,是衡量刑事犯罪事实严重性的标准。

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主要包括犯罪均、主观故意或过失。

犯罪均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分子以高度主观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知道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性质。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分子未达到故意犯罪的程度,但因犯罪分子的疏忽大意或过错导致犯罪的发生。

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要素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具体行为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形式和行为对象,如杀人、盗窃等。

而具体行为的结果则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如死亡、财产损失等。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刑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刑事法律责任是根据刑事法律规定而确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特定要素,才能成为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定性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司法。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题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题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题刑事诉讼是指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团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判和判决的过程。

它涉及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和参与方,包括起诉、侦查、审判和执行。

以下是与刑事诉讼相关的一些关键名词解释:1.起诉(Indictment):起诉是指公诉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对被犯罪嫌疑人正式起诉的行为。

起诉通常基于对犯罪行为的调查证据和法律适用。

2.侦查(Investigation):侦查是指执法机关(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警方收集证据、采取询问、搜查、逮捕等措施,以确认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责任。

3.审判(Trial):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的、正式的判决程序。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参与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和争议,并最终作出判决。

4.公诉(Prosecution):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起诉的行为。

公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提出指控、进行辩论,并向法院要求对嫌疑人进行判决。

5.辩护(Defense):辩护是指被告或被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以保护被告的权益和提出辩解。

辩护律师通常代表被告进行辩护,提出证据、质询证人、辩护陈词等。

6.判决(Judgment):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判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正式决定。

判决可能包括定罪、量刑和判决结果等。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参与方共同确保了法律的公正、证据的合法性和被告的权益保护。

这些名词解释提供了刑事诉讼中一些核心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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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
一、公安机关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二、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侦查
侦查是指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有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诉讼内容上讲,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讼活动。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例如拘留、逮捕等。

四、拘传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五、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
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破案
破案是刑事侦察部门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经常采取的一项进攻性措施,是根据刑事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以及构成案件的结构因素组织侦察的。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十一、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十三、八类案件
通常是指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在有些情况下,也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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