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能动性,但是,行政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维护法治的目的。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行政法治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会绝对增加的,作为行政权核心内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绝对扩大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破坏了法治,不是看其量的多少,而要看对其进行控制的机制是否完善。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控制必须强调严格遵守一定的标准。
在西方国家,常常根据所谓“法律精神”等理论,通过具体的判例等形式提出一些执法、适法的原则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来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合理。
例如,美国在这方面的标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不合理的决定;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等。
法国行政法院判例通常认定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行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别人的利益或所属集团的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目的;程序滥用等。
还有学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以下标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理由应是合理的;据以作出决定的理由应与授权的目的有直接的关系;公务人员应没有偏私,他不应在公务行为的结果中有任何私人利益,或在受其行为影响的任何一方中有私人利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中必须提出三项标准: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
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程序控制

No . v, 201 0 Vo. 9 No6 11 .
论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及 其 程序 控 制
孙 爱 华
( 州农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思 政 教 研 室 , 苏 江苏 苏 州 2 5 0 1 0 8)
摘 要 :随 着社 会 的 发展 ,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合 理 、 度 行 使 对 法治 有 重要 的促 进 和 保 障 作 用 , 是 行政 自由裁 行 适 但
Absr t W i hes ca v l p e , e s na ea o r t x rieo dmi srtv ic ein p a sa p ra t tac : t t o il h de eo m ntr a o bl ndm de aee ec s f a nitaied s r t ly ni o tn o m rl n p o tn d s fg a dig r e flw. H o v r te e pa so fa o ei r mo igan ae u r n ulso a we e , h x n in o dmi srtv s r t n i h nita iedic ei nt e o mo e t t p we s r u ht o e aie ef cs d in t p r t , whc mu t b o told. d r sae o r ha b o g s me n g tv fe t ur g is o e ai n on ih s e c nr le Admi sr t epr c d r ss tu aeo e a in mo ef ra m i sr tv e vo o ma e i r c s p n nitai o e u e e p as f p r to d o d nita ieb ha i rt k t p o e so e , v s f i nd r a o b e a d ke p a b lnc fa mi itaie p we n o ntr a trg t nd r src he ara e s na l, n e aa e o d nsr tv o r a d c u e p r h s a e t tt i i r t r a abi a y o dmi srtv h vo h o h c un e a t o e r li o v m e t I r e o ply t r f nitaie be a irt r ug o tr r’Spr c du a nv le n. n o d rt a he p e e t er l f dmi sr t ep o e ur s ba e n t nay i ft u r n e ilto ftea f ci oeo v a nitai r c d e , s do hea lsso c re tlgsaino dmi sr tv v he h nitaie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后被认为是 冒险、突进的外交策 略,官方 也可 以拉开与这类政策的距
离。
作 中发挥领 导者 的角色 ,如果大 国在 国际合作过程 中的领导得到其他
公共外 交有助于提高一 国家软 实力 的结论 已经得到很多 国家的赞 同,它从事活动的领域和范围也在逐渐扩 大。中国的社会组织在公共
3 .公 共外交与传统外交相结合
1行 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 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各 国的立法 、司法 、行政活动 中,对 于 该概念 的界定 ,各国因国情 、文化 、政治体制 、价值观 的不 同,也
并未作出统一界定 。
1 . 1 国外 对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定 义 的界 定
权 ,是指行政 主体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根 据具体 的事实和依 据,选 择 自己 ( 行政 主体 )认 为最为适 当的方式 、范 围、幅度 、种 类去处 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虽然各位学者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定义不能完全
在一个相当长 的时间里 ,政治家认为外交与普通大众没有关系 , 只是政府 分 内的事, 因此 民众很少 有机会参 与到外 交危机 的解 决 当
外交领域可 以发挥更: 的作用,当然,这首先 需要 中国逐渐规范各种 社会公益组织,包括从注册到监管等一系列制度 的完善 ,近年来很多 公益组织暴露出的组织不利乃至借公益敛财的丑闻使我们有必要对此
于危机 的尽早和合理解决 ,还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如何做 到这一点,马航飞机失联事件无疑提供了很多教训供各国认真反 思。 在通信高度发达的今 天,面对 突发事件的时候采取 公开信 息的策 略要 比隐瞒信息更可l 汉,很少有政府能长期保守一个秘 密,与其让记 者 自己发掘信息 以致最后使政府隐瞒信息的做法成为一个丑 闻, . 还不
论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作者简介: 康佳雨, 山西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 0 1 2级研究生。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
有 关程 序 中行政 自 由裁量权 的基 本理论
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 能进” , 对 行政权 的谨慎 和抵制 , 使这个 时期 基本 没有 形成系 统 的行 政法 理论 。 自由经济 有其本 身 的弊端 , 单
概念 还存 有很 大 的问题 , “ 法 律没 有规 定” 具有不 确定 性 , 执行 力 时候 给予 了裁 量的余 地 , 这 在一定程 度上 可以发挥行 政机关 的主 差 。现在 主流 的观 点是 , 行 政 自由裁 量是法 律 、 法规赋 予 行政 机 观 能动性 。与此 同 时, 在特殊 情 况下 , 行 政机关 可 以根 据具 体案
个层 次 , 第一, 是 否作 为 。 第二 , 如何作 为 , 主要有 关作 为的方 式 、 施, 行政 机关享 有对 事 实的判 断权 , 选 取何 种手段 和方式 是 由行
引入行 政领域 。 从 法律 层面 看程序 , 包 括立法 程序 、 执法 程序 、 司 法 程序 , 本 文主要 对行政 程序 中 的执法程 序进 行讨 论 。
奠定基 础 。
二、 程序 中不合 理行使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表现及 原因分 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口陈 敏 徐 萍
( 西安 市雁塔 区人 民检察 院 陕西西安 7 0 6 ; 1 10 12西北政法 大学 陕西西安 7 06 ) 10 3
摘 要: 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最活跃部分 , 重中之 重, 是 可以说行政法就是一部关于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法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灵活性 , 决定 了其易于被滥用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侵 害, 进而构成对依 法行政 的威胁 。因此 , 必须加 强对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控制。 前 , 目 如何对行政裁量权 进行有效 的控制逐渐成 为现代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 本文正试 图从 立法、 行政 、 司法三方 面研究如何 对 其进 行 控 制 , 行 政 自由 裁 量权 能合 法 合 理 运 行 , 发挥 积 极 效 应 , 使 以 更好 地 保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利 。 关键词 :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立法控制 行政控制 司法控制
行政 自由裁量权 作 为一种权 力 , 赋予 了行政 主体 更大 的 自由, 这 使得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存在被 滥用 的更大 的可 能性 。而现 实 生活 中确 实存在 大 量滥 用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 情 形 。伯 纳 德. 施瓦 茨 说 过 :无 限 的 自由裁 量 是残酷 的统 治 ,它 比其 他人 为 的统治 手段 对 ” 自由更 具有破 坏性 。” 以 , 们要 像美 国学 者韦 德和 福赛 所说 的 所 我 样 , 行政 自由裁量权 ” 让 戴着镣 铐跳 舞”使 自由裁量 权的 行使 者 , 在确 定的框架 与 内容之 内 自由裁 量 , 行政 行为必 须适度 、 公平正 义, 必 须符合 法律 的意 图和 精神 , 基于 正当 动机和 适 当考虑 。因此 , 我 们要 加强 对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的监督 制约 机制 的建 立 , 种监 督制 这 约机 制 一般包 括立 法控制 、 政控制 和 司法控 制 。 行 ( ) 一 立法 控制 从立 法这个 源头 上对 行政 自由裁量 权进 行控 制具 有非 常现实 的重 大意 义 , 达到 正本清 源 之效 果。 可 1 立 法上尽 量 明确行政 自由裁量 的种类 、 . 幅度 、 情节 裁量 基准 我 国现 行 的有 关 行政 管理 的法 律 、 规和 规章 , 关 自由裁量 法 有 权 的许多 规范 过于 宽泛 , 性条 款过 多 。有 的只是 规定 了处 罚种 弹 类而 并无 量罚 幅度 , 比如 说我 国 《 在 土地 管理法 》 七十 五条 的规 第 定 ; 的虽 规定 了量 罚的幅 度 , 是 所做 范围太 大 。再 比如 在 《 有 但 治 安管理 处 罚条例》 规定 , 违 反治安 管理者 可 根据违 法 的情况 处 以 对 警告、 罚款 或拘 留 , 罚款数 额为 1 0 2 0元 以下 , 留时间 11 天 , 拘 .5 但 是它却 未规 定何种 情 况下 处警 告或 罚款何 种情 况下 处拘 留 ,何种 情 况下 可 以并 罚等等 。 时, 同 有些 概括 性 的用语 如” 情节 严重 ” ” 、情 节 较轻 ” 等 , 有 明确 的标准 , 作带 来 了一定 的 困难 。 种情 等 没 给操 这 况 可 以借鉴 刑 罚的” 中线 论”使其达 到一 种理 性 的裁量 基准 。 , 在此 以行政 处罚 为例 , 般将 处罚基 数选 取在 处罚 幅度 的中线 位置 。 一 如 罚款 5 0 0 0元 以下 , 则可 选取 2 0 5 0元作 为处 罚基 准 , 从轻 、 重 由 从 此 划 分: 者是 50 或 00元到 300元 的幅度 规定 , 00 可选 取 150元 70 作 为处 罚基准 , 该金 额分 别是从 轻处 罚的上 限和 从重 处罚 的下 限 。 另外, 将违 法 行为 的性 质 、 节及 社会 危害程 度等 处 罚裁量 依据 尽 情 可 能具体 化 , 明晰其 范围 与标准 , 可按 轻微 、 轻 、 较 一般 、 较严 重 、 严 重 等划 分若干 个裁 量等 级和裁 量档 次 。同时 还应对 行政 处 罚 的从 轻、 减轻情 节 以及” 以处 罚 ” 可 也可 ” 不予 处 罚” 两 可” 的” 行为 加 以明 确规 定 。 2加 紧制 定行政 程序 法 . 行政 程序 是限制 随意 行政 的前提 , 政程序 由法律 的 形式确 行 定下 来之 后 , 方面 , 一 行政 主体 要遵 循行政 程序 的规 定 , 严格 按照 行 政 程序 法来操 作 。这样 ,行政 主体 在每 一个 具体 的执 法环 节上
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之外部控制

监 督而 言, 司法审 查将会 是其精 髓所 在 , 是控制 自由裁量滥 用 也 所 以要对 立法作 出规 制: 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目前, 我国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1行 政立法 的细 化 。受传统 的 “ . 宜粗 不宜细 ” 的立 法指 导思 审 查, 不对其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从长远 来看 , 这种 审查 是远远不 想影 响 , 政 立法赋予 行政 机 关较大 的行政 自由裁 量权 。 当尽 够 的, 行 应 不利于 发挥司法 机关对行政 机关 的监督 作用 , 因此 , 司法 在 量细 化行 政法律 中 的标准 , 减 自由裁量 空间 , 少 诸如情节 严 监 督上 , 缩 减 必须加 以完善 和健全 。 重 、 节轻 微之类 的规 定 , 便作 出此类 规定 , 情 即 也应对 其具体 说 首先 , 明确人们 法 院对 自由裁量 权 的司法 审查 , 仅包括 显 不
明 , 范行政 行为 要件 裁量 的范 围, 规 明确行 政立法 赋予 自由裁 量 失 公正 , 还应 指滥 用职权 。 管法 院可 以对滥 用职权 行为 进行审 尽 的幅度 和 范围 , 』羁 束 。 增J u 查 , 由于“ 但 滥用职 权” 标准 不 明晰 , 弹性过 大 , 实践 中法院利用 在
一
3对行政 立法 权的 限制 。在我 国 , . 由于立法 机关 立法程 序复
杂, 速度 相对缓慢 , 而经济 的发展使 得社会 现象层 出不穷 , 再加上 部 门利 益 的驱动 , 政立 法便受 到 了_定 的推 崇。。 行 。 立 法机 关的授 权立 法加 上 行政机 关大 量 自主性 、创制 性法 规 、 章或规 范性文 件的 出台 , 得我 国行政 立法 内容繁 多 、 规 使 复 杂, 中不乏不 合理 、 其 不科 学之 立法 。所 以有必 要探讨 如何 对行 政立法 权作 一定规 制 。既要 对 当前 过于 宽 泛的行 政立 法权 作缩 限, 又要考 虑过 多依赖立法机 关立法 将导致 滞后性 的 问题 不是一 件 易事 , 笔者认为 , 先, 应坚 持立法 机关 的授权 性立 法 , 首 还 可允 许 行政机 关在授权 范围 内 自 创设规 定 , 主 但必须提 交立法机 关审 议 通过 ; 次, 比重 要、 其 相 重大 的立法 由行政机 关提请 立法机 关立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3 . 1 完善 立法 控制
把上述学者 的观点综合起来看 , 笔者认为 ,在行政法律法规的条 件下 ,行政主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范 围及原则 ,针对具体 问题下的行政 法律关 系,自主的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 ,并据此作出或 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即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范 围、方式 、种类 、 幅度 、权限等的 自主选择权。 2我国行政 自由藏量权存在的问题
力”。
我 国在立法中对行政 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定 , 但 是行政 自由裁量 的标准并不合 理 ,并且在 立法方面也 没有具体 的规 定 ,在理论界的定论也无法达成一致。在这样 的情况看来 ,行政行为 想要得到规 范化是一个难点 。要想在行政 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审 查的作用 ,就必须加强行政 自由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 。 行政 自由裁量权在审查标准上的的模糊性让法官在其司法实践中 所做 出来的理解和运用上也显得不尽相同 ,在实 际操作过程的做法也 不统一 。一些法官仍然适用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 自由裁量 权 的审查判断标准 的合法性标准; 案件的 自由裁量权 ,只对一些程序性 审查 ,只是流于形式; 一些法官的 自由考虑检讨标准可以是严格 的可 以 是广泛 的和武断的。这些做法导致混乱 ,法院的 自由裁量行为 的司法 实践和检讨结果的审查适用 的标准不统一 , 对实施行政 的负面影, l f o
2 . 1 法律 规范 比较笼 统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法律规范 比较笼统 ,特别是在 目 前我 国立法条 件相对不成熟 的情况下 ,法律法规 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 的自 由裁量权 ,从而解决一些小的问题 。在立法上的语 义在语 言上显得含 糊不清 ,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 。在设定行政处罚上 , 处罚幅度也 不完善 ,例如在 《 海洋环境保 护法 》中,第八十七条规定 “ 违反本法 第五 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 ,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废弃物 运进 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 并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危害后果 , 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 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 比较大了。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控制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控制摘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和灵活使用可以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但如果对该权力违法使用或随意性太大就会损害法律法规的尊严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该权力的控制和防止滥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认识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腐化的预防和控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现状; 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对行政法律事实进行自由选择处理的权力。
在特定的执法环境下,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适当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根据执法人员的判断采取某种行政行为,也可以不采取处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同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模糊的一种行政权力。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也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情况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如下三种情形:(1) 法律规定的幅度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行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小。
(2) 法律只规定了处罚规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选择性处理。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 法律对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始终都在运行之中,并且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快速性和灵活性,提高了执法效率。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控制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控制摘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和灵活使用可以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但如果对该权力违法使用或随意性太大就会损害法律法规的尊严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该权力的控制和防止滥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认识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腐化的预防和控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现状; 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对行政法律事实进行自由选择处理的权力。
在特定的执法环境下,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适当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根据执法人员的判断采取某种行政行为,也可以不采取处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同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模糊的一种行政权力。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也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情况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如下三种情形:(1) 法律规定的幅度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行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小。
(2) 法律只规定了处罚规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选择性处理。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 法律对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始终都在运行之中,并且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快速性和灵活性,提高了执法效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主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决定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做出的自主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或行政行为不当。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对行政权的授予及限制,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途径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律的控制和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滥用、监督、司法、范围。
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范围、滥用情况,以及法律和司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进一步探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理、履行事务的自由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方式,其实践是行政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事务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表现为其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法代替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程序控制

主 编 的《行 政法 概 要 》: “ 凡 法 律 没 有详 细规定 , 行政 机关 在 处 理
具体事件 时 , 可 以依 照 自己 的判 断采取适 当方法 的 , 是 自由裁量
名扬先生认
为
“
自由裁量
是指行政机 关对 于 作
出何种 决定有很 大 的 自由 , 可 以 在各种 可 能采取 的行 动方针 中
量权 的程 序控 制途径 。
关 键 词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程 序 控 制 。
中图 分 类 号 :D
9 1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自由裁量权 是一 种 广泛存在于 国家的立 法 、 行政和 司法活
动 中的现象 , 它几 乎是所 有权力都不 可 或缺 的重要 组 成部分 。
自 2 0 世 纪 以 来 , 伴 随行政 权 的扩 张 ,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也 得 以 广
对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实 质 理 解 还 是 一 致 的 。 总 的说 来 , 行 政 自
由裁量 权包 含 以 下 要 点 : ( 1 ) 这 种权 力 是一 种 相对 自由的选 择
权 , 它 只 在 法 律 规 定 的原 则 和 范 围 内存在 ;( 2 )这 种权 力 由行政
主体根据 自己 的意志 和判 断作 出选 择 ;( 3 )这 种权力 的行使 导致
定一 。
般说来 , 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 务 , 只要 不 属于 法律 、
法 规 规 定应 予 保密范 围的材 料 , 都应 一 律 向社 会公开 。 信息公
开 有利 于保 障人 民群众 的知情权 、 提 高政府工 作 的透 明度 ,有利
于 防止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滥用 ,推进 依法 行政进 程 ,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各种决策、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具有灵活性和实际性,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从而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2)权力过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过度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
(3)权力不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行使权力。
(2)裁量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判断。
(3)裁量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和决策,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4)裁量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原则,避免决策不当、权利过度等问题出现。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养,以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过度、权力不当等问题。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合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法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法作者:摘要: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能提高行政效率,也能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效地发挥自由裁量权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求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本文旨在论证,通过设立行政程序,加强司法审查,严格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
引言:严格意义上讲,依法行政并不存在。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都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对于行政活动来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得当,则能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反之,如果遭到滥用,则会滋生腐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控制和监管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及特征立法机关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行政主体管理某事项或作出某行为的权力,但对于权力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行使却未作出明确界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灵活选择的权力(包括:是否做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以什么方式做出行为等等)。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自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并非仅存在于行政领域,在其他国家权力中,特别是在司法领域,自由裁量权也是普遍存在的。
实际上,任何带有决策性质的行为都必然包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
我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可以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产生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是在法律明确授权或默示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其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社会形势的判断而采取的管理社会的行为。
从实践看,在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扩展至抽象行政行为,使后者同样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和控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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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其行使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进而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
鉴于此,笔者针对现实中的自由裁量权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一番研究,从立法、行政、司法等三个方面提出一些浅陋的见解,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政治控制Key point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ary Powers Law Politics control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权按照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行政裁量权和拘束行政权。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良心、法律精神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而拘束行政权是指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案件进行裁量的权力。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会不会与法治政府相违背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规定,为了把法律上的普遍正义实现现实中的个案正义,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施瓦茨(berbard schwartz)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
”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滥用的可能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事情的不断出现,行政机关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裁量权滥用的风险也在增加。
如果行政裁量权不当行使,则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可挽回的损失,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有必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方面的控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法律目的、行政法原则,对行政事务进行判断、选择,作出决定的过程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选择,把静态的法律实现动态的个案中,也是一个理性的实现过程。
其次,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范围内的道德权。
行政权裁量权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的,由于人是社会性动物,有自己的思想,所以在作出裁量时必然参杂着自己的主观判断,而这个主观判断必须符合理性、道德,否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 1986版则就可能是违法或滥用。
再次,行政裁量权是一个效益性权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严格遵循的是“无法律则无行政”。
然而在现代社会,社会变化如此之快,由于法律的有限性、滞后性,不可能对所有的情事进行预测和规定,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那么可能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所以,现代各国都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提高了办理行政事务效率,实现了个案的公平、公正。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所以行政裁量权也存在着滥用的可能性。
那么,消极方面不可避免,我们就要采取措施减少它的滥用的可能性。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行政裁量权不当行使的风险呢?这是需要探讨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因素㈠立法上的原因。
法律是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安定性、公正性等特征。
法的普遍性特征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尽可能使用抽象的概念、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普适性。
然而,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就给法的实施中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
㈡执法者个人素质的原因。
自由裁量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实施,执法者的个人素质是关键。
不同层次水平的执法人员往往对同一件或同类事件作出不同的决定,这就是因为他们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阅历不同。
㈢执法者利益因素。
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出于自己的利益或与自己有关的利益考虑,往往在作出决定时很难保证公正,进行不合理、不合法的自由裁量。
㈣地理环境的因素。
中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地区与地区之间对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做出的决定也往往不相同。
㈤行政情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社会事物的权利,然而由于社会活动复杂多样,牵涉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所以执法者很难对此作出准确的判断,难免会出现作出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
由于行政裁量权风险的存在,必定增加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的风险,这就背离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宗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面的规范。
三、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前文对行政自由不当行使的原因以及危害简要进行了论述,那么下文就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提出一些浅显的解决措施。
㈠理论上应坚持的原则⑪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裁量行政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任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制定规范性文件。
⑫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裁量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该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②。
这个原则又有以下几个原则构成:合目的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首先,合目的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的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才能实施。
因此裁量行政时要符合法律授予其权利的目的,而不能基于其他目的。
③其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时能够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的方法或措施中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最后,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时要平衡所采取的达到行政行为目的的措施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厉害关系,如果做出行政行为所得到的公共利益小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那么一般地行政机关就不得进行裁量。
⑬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这个原则有两个含义,其一是行政机关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最终做出了不适当的的行政决定。
比如交通管理机关在对违规行使的车主进行处罚时,考虑车主是某个部门的领导,就对其不处罚。
这种情况就考虑了不该考虑的情况。
其二是行政机关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结果也作出了不适当的决定。
比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考虑这个因素就一概地对违反治安的有关人员予以同等的处罚,就是不当行使裁量权。
⑭客观性原则。
裁量行政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依据证据作出,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个特征,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证据都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㈡立法上的控制立法是一切法律实施的前提,没有法律的制定,就没有任何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余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1页地。
立法的善与恶,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与获得的社会效果。
但是,在我国如此大的一个国家里,要制定一部理想的法律绝非易事,因此我们不能去苛刻地责备立法的善与恶,而是尽可能地去追求与完善立法。
结合理论上与司法实践的做法,可以从立法上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规范进行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⑪实体上的规范可以从以下进行着手控制:首先,立法机关要明确哪些方面要赋予行政裁量权、赋予哪个机关行政裁量权以及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和幅度,既不能过度规范裁量权,也不能缩小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
其次,法律规范要明确,但是由于法律的普适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不可能被制定的具体详细,因此在法律制定出来后,有必要对法律作出有权解释,即立法解释。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被制定出来,是需要有人去执行的,而执法者的素质往往不是很高,在运用法律时难免理解错误。
所以法律规范不能太原则化,不能含糊不清,要有明确的裁量幅度、单一的法律含义。
有了立法解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就有了法律上的根据和约束,进而规范着裁量权的行驶。
⑫程序上的规范:其一、设立回避制度。
西方法谚曰:“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说明的是法官不能审理与他有利益关系的案件,经过学者的抽象提炼,即回避制度。
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里里,当执法者遇到他的亲属或朋友等,他是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的。
因此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时要主动回避或行政相对人申请其回避: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进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办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处理的。
其二、设立听证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给执法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带来了挑战,因此有必要赋予对被作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其三、设立知情权制度。
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公布行政法律制度,使得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知晓;另一方面当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的决定时有权知道受到不利待遇的原因。
比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这就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布有关制度,增加透明度。
㈢行政控制。
在现代国家中,立法往往只设立一般原则,立法机关并无强烈的意愿去预见所有的的情形和对每一个情形提供细节,执法机关或者相关的授权机关被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④有权利往往就会被滥用,现代政府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因此为了建设法治政府必然地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行政控制。
所谓行政控制是指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即按照行政自制基本理论的要求,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通过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制、自我纠错等一系列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进行的一种自我控制。
⑤一部法律的适用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有机协调配合才能达到它的目的。
法律被制定出来,能否得到贯彻的执行,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执行。
因此,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上的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控制具有内发性。
由于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措施容易被遵守,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行政控制具有专业性。
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行政控制更能切合实际,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行政质量监督机关在执法监督时,对食品是否符合规定要进行判断,然而这往往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合理的裁量。
第三,行政控制具有同步性。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能否作出合理的裁量是很重要的。
有时不当裁量作出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是不能挽回的,但行政控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它能够在作出裁量权的同时同时预防不当裁量权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