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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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1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1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1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3】
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
案情:纳税人甲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1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11年2月1日到期。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10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10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1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请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案情:某企业财会人员2005年4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万元。2011年3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案例6】
案情:2011年3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账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营业税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3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请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7】
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交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请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
【案例8】
案情:2011年4月16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3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要求。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11年4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11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案例10】
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请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案例1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基本情况
湖南省常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冬瓜为原材料的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冬蓉、半成品冬蓉、果味馅、水果馅,2006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常德市鼎城区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
案头分析
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现,该公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088945元,实现增值税355890元,税负仅为1.69%,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3.05%,低于最低税负预警值2.03%。评估人员分析认为,作为区域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应占有一定优势,利润和税负水平应高于同行业,而该公司反而低于全省最低税负预警值,其生产销售和纳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举证约谈
评估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了该公司相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后,约谈了企业的财务人员。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企业2010年税负为什么偏低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2010年企业为了抢夺原材料市场,提高了冬瓜的收购价格,并新增了部分生产设备,导致税负偏低。
评估人员认为上述理由虽能说明一些问题,但该公司主要原料冬瓜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收购金额13%抵扣,而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在产品保本销售的情况下,该行业的税负为2%左右。考虑到该公司生产工艺简单,以冬瓜为原料通过去皮、蒸煮锅炒等方法,配以一定的辅料生产冬蓉、果味馅,这些都是月饼的原料,其下游企业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有家庭作坊。财务人员的解释不能完全消除疑点,于是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