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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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

1. 截至2014年5月20日,RoHS指令的附录III中现有的豁免清单如下:

编号豁免豁免时间

1 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灯管):

1(a) 普通照明用<30 W 5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日;不超过 3.5 mg可再延至2012年12月31日;在2012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 2.5 mg

1(b) 普通照明用≥30 W且<50 W 5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日;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3.5 mg

1(c) 普通照明用≥50 W且<150 W:5 mg 1(d) 普通照明用≥150 W:15 mg

1(e) 普通照明用,且为环状或方形,管直径≤17

mm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

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

过7 mg

1(f) 特殊用途:5 mg

1(g) 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0h:3.5毫克豁免至2017年12月31日2(a)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性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灯管):

2(a)(1)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 mm (如T2): 5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日;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4 mg

2(a)(2)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9 mm 且≤17

mm (e.g. T5)

5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

日;在2011年12月31日后

不超过3 mg

2(a)(3)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17 mm 且≤28

mm (e.g. T8)

5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

日;在2011年12月31日不

超过3.5 mg

2(a)(4)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28 mm(如T12) 5 mg豁免至2012年12月31日;在2012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3.5 mg

2(a)(5) 长寿命(≥25000 h)的三基色荧光灯8 mg豁免至2011年12月31日;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5 mg

2(b) 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超过(每灯管):

2(b)(1) 线形磷酸盐灯>28 mm(如T10和T12):10

mg

豁免至2012年4月13日

2(b)(2) 非线形磷酸盐灯(所有尺寸):15 mg 豁免至2016年4月13日

2(b)(3)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15 mg

2(b)(4) 其他普通照明用灯及特殊用灯(如感应灯)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15 mg

3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和EEFL)中的汞不超过(每灯管):

3(a) 短(≤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3.5 mg

3(b) 中等长度(>500 mm且≤1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5 mg

3(c) 长(>1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13 mg

4(a) 其他低压放电灯的汞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15 mg

4(b) 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改进的显色指数Ra>60)的汞(每灯管):

4(b)-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30 mg

4(b)-II 155 W

4(b)-III P>40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40 mg

4(c) 其他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的汞(每灯管):

4(c)-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25 mg

4(c)-II 155 W

4(c)-III P>40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在2011年12月31日后不超过40 mg

4(d) 高压汞(蒸汽)灯(HPMV)的汞豁免至2015年4月13日4(e) 金属卤化灯(MH)的汞

4(f) 本附件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4(g) 用于标识、装饰或建筑、专业照明和艺术灯

中的手工制作的发光放电管的汞将被限制如

下:

豁免至2018年12月31日。

a. 对于在温度低于20度的室外和室内使用

发光放电管的汞,20毫克/电极对,每灯管不

超过0.3毫克/cm,但两者的总量不超过80毫

克;

b. 对于所有其他室内使用发光放电管的汞,

15毫克/电极对,每灯管不超过0.24毫克/cm,

但两者的总量不超过80毫克。

5(a)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5(b) 荧光管玻璃的铅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0.2%

6(a) 机械加工用的钢合金及镀锌钢材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35%

6(b) 铝合金中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4% 6(c)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4%

7(a)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的)

7(b) 通讯领域的交换、信令、传输以及网络管理的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用的焊料中的铅

7(c)-I 含有铅的玻璃或陶瓷的电气和电子元件,介质陶瓷电容器除外。如:高压设备,或玻璃或陶瓷基复合材料

7(c)-II 额定电压为125 V AC或250 V DC及更高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7(c)-III 额定电压小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介

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

对于在2013年1月1前投放

市场可能作为电子电气的部件

在该日期后仍可使用。

7(c)-IV 电容器的电陶瓷材料PZT中的铅,该电容器

是集成电路或分离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8(a) 热镕断体中的镉及镉化合物豁免至2012年1月1日。

对于2012年1月1前投放市场可能作为电子电气产品的部件在该日期后仍可使用。

8(b) 电气连接的触点中的镉及化合物

9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超过了0.75%(重量百分比)

9(b)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11(a) 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使用的铅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可能作为电子电气产品部件仍可被使用。

11(b) 除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外使用的铅豁免至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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