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强化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节、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2.加强本市集体土地管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4.强化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

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三)承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承担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责任。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本市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强化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节、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2.加强本市集体土地管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4.强化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

机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目录 一、机构设置框图 (1) 二、部门职责及机构编制 (2) 一)、监事会 (2) 二)、董事会 (3) 三)、总经理办公室 (3) 四)、行政部 (5) 五)、财务部 (6) 六)、生产部 (7) 七)、研发部 (9) 八)、销售部 (10) 三、岗位职责 (12) 一)、监事长 (12) 二)、监事 (12) 三)、董事长 (13) 四)、董事 (14) 五)、总经理 (15) 六)、总经理助理 (16) 七)、行政部经理 (16)

八)、财务部经理 (17) 九)、生产部经理 (18) 十)、研发部经理 (19) 十一)、销售部经理 (20) 十二)、办公室主任 (21) 十三)、公关部主任 (23) 十四)、车间主任 (24) 十五)、督查 (25) 十六)、采购部主任 (26) 十七)、库管 (27) 十八)、销售代表 (29) 十九)、市场部主任 (30) 二十)、财务会计 (31) 二十一)、成本会计 (32) 二十二)、出纳 (33)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民主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经改制后已经营运了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公司在内部管理、对外联络、产品销售上都取得了斐然的成绩,公司整体面貌也有了巨大的变化,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得到了提升。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为了进一步合理分配公司资源,明确各部门职责,使部门设置能有效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公司的长足发展,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管理部门的编制和组织结构设置做出如下方案:一、机构设置框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053842994.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全文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五)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

购单位管理。 (六)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以下即统称所有权单位)。 四、公房实行登记制度。公房的所有权单位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机关申请房产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应在竣工后6 个月内申请登记。公房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等房屋现状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经房管机关同意,可以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由区、县房管机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1角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房屋所有权证》由所有权单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 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点、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设备、用途、建筑年代、变更情况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按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节约用房。地处主要大街的铺面房,应作商业、服务业使用。 八、公房所有权单位,应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职工住房的互换工作,帮助职工解决上班路远、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 九、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一)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 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 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建设用地股职责:负责承办全县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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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

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

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直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改革的调研报告

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直纪检监察 机构组织建设改革的调研报告 市直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我市紧密结合市情,积极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实现了改革后工作的良好开局和正常运转,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推进市直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改革是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抓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必然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纪检监察史上的一次革命,对有效整合纪检监察力量,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就我局对此次开展市直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改革的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改革后的优势 1、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 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以前,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基本上由驻在部门纪检组负责承担。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后,部门党政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促进了部门主动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调动了责任部门或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显得更加突出,对部

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2、突出了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职责。 以往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抓纪检监察工作,又要按领导班子分工抓好党建工作或其他业务工作,派出机构成立后突出了纪检监察干部专司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地履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查办案件等工作职责,强化了纪检监察的专职意识,使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其负责单位的独立监督权和检查权得到根本保证,确保派出机构作为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强化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能。 3、拓展了监督检查的范围。 设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后由不同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 负责监督指导市直部门及上级垂管单位,架设了纪检监察联系党群部门和政府机关的桥梁,拓宽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并以一定的监督方法对责任制工作、权力运行情况及勤政廉政等实施监督,改变了过去监督范围窄、方式单一的情况。 4、整合了力量 改革前原派驻部门纪检组人员分散形不成合力,现在把原来分散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重新组合,并增配了人员,进一步整合了人力资源、集中了力量,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力量,有效地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法不多。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年鉴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年鉴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管好用好有限的计划指标,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拉动内需项目。兴义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全州统一计划分配,未下达具体计划指标,通过积极申报建设用地项目争取用地指标,保障各类建设用地合理用地需求。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2009年上报建设项目用地14宗,面积704.9771公顷,其中3宗已报国土资源部,面积483.3514公顷;已审批10宗,面积131.2377公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62号)文件精神,在《兴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2006-2020年)》批准的基础上,结合兴义市近期急需和长远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数据相衔接,认真开展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一是加强矿业权市场及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做好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上报州局新办采矿权9宗,由州局矿权储备中心组织出让。

二是进一步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开展矿山企业年检制度,监督检查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提高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配合州局完成州级以上颁证采矿权年检15家,完成颁发的砂石、页岩所有矿山的采矿权年检工作,督促缴存保证金。 四是抓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工作。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13.52万元。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政府为主导四级耕地保护责任制机制,落实强化各级领导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从责任主体、职责、目标、考核、奖惩等方面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任务。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四化”要求,结合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严禁擅自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2009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作为全市经济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兴义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加以研究,要求不仅要完成今年的任务,更重要是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用地占补平衡“造地”需求,充分挖掘潜力,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3月初,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组织两个工作组,深入实

内设机构及职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内设机构 工程经营管理部 质量安全监管部(施工项目管理部) 材料设备管理部 预结算契约管理部 财务审计部 办公室 二、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工程经营管理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拟定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公司工程经营管理计划并抓好落实。 3、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组织对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核算的考核,推进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4、组织施工图预审,参加施工图会审并整理有关会审资料,组织编制用工、材料、设备、周转材料的使用计划,参加工程验收,收集、整理各种技术及竣工资料。 5、贯彻落实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处理施工中的质安技术问题。 6、科学组织和管理施工项目,合理控制项目的人、财、物,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 7、负责协调设计、监理、质监及分包单位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8、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质量安全监管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质量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质安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参加编制和审查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施工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质量安全工作经验,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 5、参与施工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督促分公司、施工项目部完善工地安保设施,全权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8、负责质量安全资料的整理归档,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质安情况。 9、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材料设备管理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各项材料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材料、设备管理办法,保障工程正常施工需要。 2、科学组织材料供应,严把材料质量关,建立材料供应责任制,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3、严格执行材料、工具现场验收、保管和发放制度,健全各项领发手续,督促检查材料的合理使用,控制材料浪费和亏损。 4、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按制度派遣、使用汽车,杜绝交通事故。 5、负责公司所有机械设备的保养及维修,建立机构设备档案,对机械设备的购置、大修、租赁、报废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培训机械操作人员,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执行保养规则,制止违章作业和机械带病作业,接故障报修通知后应及时排除机械故障。 7、督促项目部清理维护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8、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预结算契约管理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结算及合同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定额和标准,制定公司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xx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

巴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巴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平主任一行来巴州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将巴州国土资源系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巴州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抓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了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队伍,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总体情况 巴州国土资源局辖八县一市9个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有州国土资源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州测绘管理办公室、州土地整理和储备中心(建设用地咨询服务部)、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征收中心;局机关内设机构为7个职能科室;编制人员23人;全系统在册人数556人。20XX年以来,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巴州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不断加强,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共计34名,其中:正科级10名,副科级24名;民族比例适中,其中:汉族干部24名,少数民族干部10名;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本科以上学历的20人,本科以下学历的14人;年龄结构趋于合理,40岁以上的23人,40岁以下的11人;党员32人,非党员2人;尤其是加大了妇女干部的培养力度,新提拔任职的4名妇女干部中有3名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行政“一把手”。 二、以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为主线,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局党组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党组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经常召开会议,集中学习《条例》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知识,并对上级确定的学习宣传周活动做出具体的安排,确定由组织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将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使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二)加强学习,夯实基础。一是组织局机关和执法监察支队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学习。局主要领导干部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内容,并对重点的学习内容进行讲解,针对国土资源系统运用的实际问题进行了重点说明,使广大干部职工都对《条例》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营造了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进行《条例》知识测试。局机关所有干部职工都参加测试,通过测试使广大干部职工加深了对《条例》的了解,测试所选内容都与实际工作息息相关,通过集中学习,大家都能顺利的完成测试,并由组织人事科对答卷进行了评判。三是在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局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设计了《巴州国土资源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测评表》,并将《测评表》下发到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体来说,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干部选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 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四)坚持科技兴绿和产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产业。以发展绿色产业的新技术为依托,根据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各种经济林等农林类和体育、旅游等服务类绿色产业。鼓励农民采取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绿色产业,把绿化建设和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充分发挥绿化隔离地区的区位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大力发展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的第二、第三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为市民休闲服务的第三产业。鼓励不宜在本地区发展的企业外迁,对污染扰民的企业要坚决关闭。进一步加大企业改革和重组转制力度,推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产业的升级。各类企业的布局要适当集中,规划部门要安排好企业的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95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廊政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适宜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区域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进行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的耕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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