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法条分析之商标法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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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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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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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一、版权法1.著作权法第一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3.著作权法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4.著作权法第八条:合法出版的作品,其作者享有公开发表权。
5.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利用其作品。
二、专利法1.专利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权是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专利法第四条:专利保护的发明,应当具备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
4.专利法第六条:发明创造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利等权益。
5.专利法第十九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专利权在中国的权利。
三、商标法1.商标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制定本法。
2.商标法第六条:商标专用权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著名商标保护1.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三条:著名商标是指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并能够辨识的商标。
2.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四条:著名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名商标的保护权。
3.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六条:著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其商标为著名商标。
4.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著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三、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书)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
3.广告功能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
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
二、商标权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
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以发明、创造、标志、商号等人类智力创造或者掌握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文化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活动,保护并赋予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合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章版权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权利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八条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在使用其作品时,按照其指定方式表明其署名,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第九条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 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发布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者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删减、篡改、扭曲等伤害其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享有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匿名作品、未成年人的作品、合作作品、作品由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作的作品的权利享有期限为五十年。
(二)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
(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发布的作品。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国家促进著作权利的合理利用,支持正当使用和传播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第三章商标第十六条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排他权。
第十七条 商标可以是图形、文字、标识、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者其它形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用权。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使用其商标,但应当标明品牌所有人。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它包括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条全文:一、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是指以独创性表现方式表达的思想内容,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著作人依法对其所创作的著作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并可以就使用著作权取得报酬。
第六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保护期限。
第七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署名权。
第八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修改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十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展览权。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表演权。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放映权。
第十六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广播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著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利用规律性的自然现象所作出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形状、构造或组合的改进和创造。
第四条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方面的新设计。
第五条本法所称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排他的权利。
第六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七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保护期限。
第八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九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主张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知识产权法法条是指国内外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权利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法法条。
一、专利法法条1. 发明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发明是指利用规定的技术手段,在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上创造的新技术方案。
根据该法条,发明者在满足专利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作出的新设计。
该法条规定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要求和期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3.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条款根据《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产品的色彩、纹理和材质的组合。
根据该法条规定,外观设计可以申请登记保护,并获得最长十年的保护期限。
二、商标法法条1. 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以及代表企业的标志,均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商标的标志要件,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等。
2. 商标权的保护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已注册的商标享有法定的专属权利。
该法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享有商标的自主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利要求侵权责任和取得赔偿。
3. 商标侵权处罚条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冒充他人的商标等。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追究等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法法条1. 著作权的产生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一旦作品创作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创作成果可表达且满足法律规定的保护要求,著作权将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或其他形式的登记。
2. 著作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著作权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我国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一、商标的定义与范围1. 商标的定义(第一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2. 商标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市场上供消费者直接选购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了提供商品以外,为他人提供的有形或者无形的经济活动。
二、商标权利1. 商标权利(第三条)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取得在规定期限内专用使用该商标并防止他人侵犯其专有权利的资格。
2. 商标专用权(第四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其专用权之日起十年。
届时可以续展期限。
续展期限为十年。
连续续展不受限制。
3. 商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条)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不得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
但是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样、图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的注册1. 商标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等内容。
2. 商标初审(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告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告知理由。
3. 商标异议(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商标的保护1. 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商业秘密(第九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保密经营信息,并加以利用或者泄露给他人,在未公开前就已经广泛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 其他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仿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报告知识产权是指人类通过创造性活动所形成的独创性的、有创造性的思维成果,是由知识和利益构成的。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指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与制度,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一、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规定专利制度的法律法规。
专利是指国家颁发的对发明者或其权利人为保护其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独占权利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的作用在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内容、申请、受理、审查、授权、维护、使用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二、商标法商标法是指规定商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商标是商家为了在市场上区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条件、申请、审查、登记、使用、维护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指规定著作权制度的法律法规。
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就其创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许可使用、侵权制裁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定反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诚信、公平和法律法规的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竞争行为的限制、侵权行为的制裁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指规定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保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等方面的安全。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保障原则、网络安全的重要领域、网络安全的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六、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法是指规定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制度。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分类及简介。
知识产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其的保护应是关注的焦点。
同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知识产权法 第12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 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6.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 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 证并予以公告。 核准注册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
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 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 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二是申请书 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三是费用是否缴纳。
实质审查
经形式审查之后商标局决定受理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涉及以下 几个问题: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 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属于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与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1)申请主体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定期限不同。 (4)申请事由不同。 (5)受理机关不同。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活动。
第二章:专利法第一节:专利申请第二节:专利权第三节:保护范围及划分第四节:专利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第五节:专利申请的审查第六节: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第七节:专利的运用和保护第三章:商标法第一节:商标的保护第二节: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第三节:商标的使用和许可第四节:商标的异议和无效第五节:商标的转让和变更第六节: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第七节:商标的限制和禁止第八节:商标的侵权和损害赔偿第四章: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第二节:著作权的取得第三节:著作权的制度第四节:著作权的限制第五节:著作权的维护第六节:邻接权和合同管理第五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原则第二节: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和方法第三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处理第四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第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原则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和特定规定第三节: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的处理第四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七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原则第二节: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方法第三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准、登记和变更第四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及设施第五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限制与禁止第六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解决第八章:秘密技术保护条例第一节:秘密技术的保护原则和范围第二节:秘密技术的获得、传播和保护第三节:秘密技术的法律责任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的禁止行为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临床试验管理法第一节:临床试验的一般规定第二节:临床试验的程序和要求第三节:临床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第四节:临床试验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网络安全法第一节: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第二节: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三节: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章: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三章:涉外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十五章:知识产权代理的若干规定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进行科学、技术、文化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益。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P136
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 静态商标 • 动态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次修订可能会提供支持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联合商标 • 防御商标
P137|P138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 本国商标 • 外国商标
P139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法
1982.8.23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2.2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同种商品
类似商品
相同商标 近似商标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
P133.
商标权 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 的权利。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
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1. 无形性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5. 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 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 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性思维、智力劳动或者资本投资中,对其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为了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意,各国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法,用于确保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法条,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
一、专利法1. 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所规定的专利权。
2.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进口专利产品。
3. 在专利权期限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4. 专利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二、商标法1. 注册的商标享有在注册日起长期有效的专有权。
2. 具有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商品容器上、营业场所的招牌上等。
4.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三、著作权法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
3.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4. 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 就专利权的行使而言,不得滥用专利权导致不正当竞争。
2.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不得依赖该专利实施垄断或者导致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五、域名管理条例1. 注册域名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
2. 注册域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注册的域名应当与注册人的合法经营范围或者实际行业相一致。
六、商业秘密法1. 合法权益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保护。
2.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3. 合法权益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应履行到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条,它们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创新成果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鼓励创新和创意的发展。
商标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确保商标标识的清晰、准确和一致性,防止商 标淡化或丧失显著性。
商标管理策略
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包括商标档案、商标监测、商标续展等方 面,确保企业商标的持续有效和权益维护。
企业应对商标纠纷和诉讼策略
预防性策略
通过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 发现潜在的商标纠纷风险,采取 积极措施予以化解。
商标法历史与发展
古代商标制度
早在古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 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标使用规则
和惯例。
现代商标法起源
现代商标法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工 业革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保护逐渐 被纳入法律范畴。
国际商标法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保护逐 渐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层面,国际商 标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和完 善。
商品/服务分类
申请人需明确指定商标所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以便商标局进行审查。
申请人资格证明
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 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商标注册审查与核准
形式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
是否规范等。
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 括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 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冲突等
02
商标注册与申请
商标注册条件与流程
商标注册条件
申请人需具备法定资格,商标需具有 显著性和可区分性,且不得与已注册 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冲突。
商标注册流程
包括商标查询、申请、受理、审查、 公告、核准等步骤。申请人需向商标 局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文件准备
01
02
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条文
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条文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条文知识产权法是一门涉及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学科。
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个领域,对于保护创造性的成果和促进创新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实施。
专利法相关法律条文专利是一种由政府颁发的保护发明者专有权利的证书。
以下是一些与专利法相关的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一条:本法为了保护发明者的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规定专利的授予和保护制度。
-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对发明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新的工业设计和疑问解答的方案等技术成果的保护。
- 专利法第三条:专利权是对于专利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相关法律条文商标是用来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以下是一些与商标法相关的法律条文:- 商标法第一条:本法为了保护商标的独占权,维护经济秩序,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制度。
- 商标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达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
- 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有权,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版权法相关法律条文版权是对原创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以下是一些与版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 版权法第一条:本法为了保护作家、艺术家和著作权人的权益,支持文学、艺术的发展,规定了对作品享有版权的规定。
- 版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 版权法第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改编权等权利。
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条文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文:- 侵权行为法第一条: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并发行、表演、展览、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均属于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条
知识产权法条知识产权法条是指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下面将依次介绍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条。
1.专利法:专利是一种给予发明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期限一般为20年。
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2.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可区分性。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
将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便享有以该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
商标法还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及赔偿方式。
3.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作品的保护,包括原则上保护所有表现形式的著作,如文字、音乐、绘画、雕塑、电影等。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发表、发行、展览、广播、放映等权利。
4.工业设计法:工业设计法保护新颖和审美感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
工业设计法规定了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以及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和维护。
设计专利类似于专利,但主要保护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5.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采用某种秘密技术、经营模式或信息所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且对他人来说不是公知的信息。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商业秘密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护期限和违法行为的惩罚。
以上是几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条简要介绍。
这些法条的制定和依法实施,为保护创新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略有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和合理运用。
商标法52条
商标法52条商标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商标的注册、保护、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法52条进行解读,以期达到为您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的目的。
一、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明确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标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于指定日期。
”这里明确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即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过审查核准后,领取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商标局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实行保护。
商标所有人应当对其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采取措施,以防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
”这里明确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商标局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实行保护,包括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以及防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等。
四、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人可以在与其生产、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行业、地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明确了商标的使用范围,即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而商标使用人可以在与其生产、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行业、地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五、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商标侵权:(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使用的;(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引述、模擬、模仿、翻译或者抄袭的;(四)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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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需要支付必 要的开支。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专用权人因为处理商标侵权纠
纷费时费钱,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因此商标法增加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这一规定。
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哪些费用?
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 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 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以上条款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 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 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但当某些商品或服 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 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 标产生显著性。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 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 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
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
六、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 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的特征, 便 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 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 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 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 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 赋予其可注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侵权 的赔偿额应当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理 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法》五十七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 三项内容:一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诉前临时措施 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 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九、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 度,是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 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 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入世需要, 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 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使当事人可以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确保商标确权 的公正性。
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
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如“青岛啤酒”。
四、关于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系 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 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 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二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三是,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 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四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 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五是,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国内关于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雀巢公司以侵犯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部分酱油生产企业“开战”, 欲阻止其使用棕色方形酱油瓶包装,于2008年10月向广东省开平市 的2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去了警告函,称雀巢公司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 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立体商标专用权,相关企业酱油产品的外 包装与该款商标近似,涉嫌侵权。此外,雀巢公司还向当地工商部 门投诉了另外3家使用类似包装瓶的酱油生产企业。 据了解,雀巢公司此番维权的酱油瓶立体商标已经沿用100多年。 1995年该商标在瑞士获得了国际注册,并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申请在协定国延伸保护。 中国在2007年初步审定该立体商标,并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 册局公告。公告期内无任何企业提出异议。其实在此之前,国内众 多酱油厂早已采用棕色方形小瓶包装。依据我国法律,雀巢公司注 册上述商标时隐瞒了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先的事实,应该可以申请 撤销。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商标注册的国际公告,结果错过异议期。这 是一个深刻教训,中国企业也必须学习国际游戏规则。
合”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立体商标”及三维标志已纳入我
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实践中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 册申请。 但立体商标一直是“一个寂寞的三维世界”。 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由于 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 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 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 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 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等等。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
成员可(may)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此作为注册的
条件。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must)
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定是符合上述trips的要求的。 不过长期以来所谓的“可视性标志” 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保全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当局除为制止 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发生而有权责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外, 还可以为保存被诉侵权的有关证据而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即诉讼前 的保全证据的措施。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未 对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作规定。为了具体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这 一要求,商标法增加了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主要内容包 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
三、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 TRIPS 协定第16 条第1 款指出,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以 便能防止未经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去标示与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假如 (if)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 标记, 则应推定有混淆的可能……
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
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 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地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
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 的情况下。《商标法》本条但书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主要是考虑
TRIPS 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TRIPS 的“假如„„” 意味着第三方在使用中若不大可能造成混淆的话,便 不构成侵权,仍被允许使用。 而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高于TRIPS 协定的要求,即使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只要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构成侵权。 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样的高标准呢? 如果两企业相距甚远,且各自 的商品行销区域不同, 另一企业用近似商标去标示相同商品, 或者用 相同商标去标示类似商品, 并不一定会发生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当 然,其他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但很 显然《商标法》该条规定并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