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下列事项必须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四)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对外担保;(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七)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公司的章程修订;(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十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事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样本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样本

相关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通知杭国资发[]80号市各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立即和我委联络。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是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经营并授权市国资委监管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及授权经营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营运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据市政府确定工作职责,关键采取审批、立案、检验等方法,对营运机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包含金额较大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本要求所称重大事项包含:1.重大产权转让;2.重大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控股、参股企业资产重组;4.重大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计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7.章程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组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集体决定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组织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的部署,国资委决定,从2008年5月-10月,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目的和意义“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既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课题,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

完善“三重一大”制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一是有利于摸清当前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和研究存在问题,督促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三是有利于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

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督查的组织领导国资委成立督查组,其中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国资委评价局、产权局、规划局、改革局、分配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二局和党建局为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本委机关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二)起草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或调整监管企业中长期总体规划;(四)决定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五)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六)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八)制定和出台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核定办法;(九)追究监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十)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项。

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八)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九)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三府[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4]7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2日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企业松绑,强化企业自主经营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监管企业核定并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三)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五)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六)企业涉及处置重大资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的事项;(七)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八)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九)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十)董事会工作报告;(十一)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十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十三)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十四)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国资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4、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规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 2 页共 7 页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控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项。

(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审核。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
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 2 页共 7 页
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
第 3 页共 7 页
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十一、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区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或一次性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三、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四、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十五、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

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十七、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第 4 页共 7 页
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八、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九、非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

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十一、国有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二、对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区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十三、影响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
第 5 页共 7 页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五、国有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二十六、各镇、街道,之江度假区出资控股企业及区供销社参照执行。

第 6 页共 7 页
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第 7 页共 7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