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节约集约用地 意见

节约集约用地 意见

节约集约用地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在追求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
代价,其中之一就是土地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

因此,如何节约和集约用地,已成为一
个重要的现代化管理观念和发展战略。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等资源的利用规划和管理体制,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

政府应
加快推进土地减量化管理,控制各种用地的随意发展。

企业和开发商也要遵循节约用地和
生态环保的原则,改变单纯以盈利为导向的开发模式,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
机结合。

其次,探索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引导“绿
色经济”、“循环经济”、“智慧城市”等新兴经济模式的发展,推动各类资源优化配置,既可以缓解土地紧张状况,也能带动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再次,加强立法意识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用地,增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化程度。

同时,提高监管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效能,强化刚性法律制约和舆论监督,对违法用
地和占用公共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土地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使节约集约用地更为可行和高效。

推动信息技术与
土地资源管理的深入融合,建立土地资源数据中心、土地资源信息公开平台等,为土地利
用规划、用地审批和违法用地的监测预警提供支撑和保障。

总之,节约集约用地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需要政府、企业和广大市
民的共同努力。

加强陆地资源的保护和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可
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繁荣的目标。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徐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公共绿地面积分摊计入企业绿化面积,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

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绿化指标全部列入一期使用。

(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向多层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 〔2015〕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 〔2015〕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

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扎紧制度的笼子,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严格规划编制与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

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

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应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土地收储后拟供前,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壤污染状况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

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科学编制土她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2号)要求,现就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空间换地”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这一核心,从全面加强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入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努力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更有力的土地资源要素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2014-2017年,累计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万亩;累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8000万平方米;累计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2500万平方米。

到2017年,全省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8%,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38%,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实施“空间换地”,旨在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要遵循“宜农(林)则农(林)、宜建则建、宜聚则聚”原则,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用地集约,大力实施“台地产业、坡地村镇”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模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切实保护耕地,实现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均衡协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用地领导,严把入园项目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财政、经贸、招商、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业园区投资项目联审领导小组。

在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前,由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联审,坚持按照“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园关,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技术落后及国家禁止类或限制类企业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以集中促集约发展。

二、严格用地标准,提高用地要求㈠严把“投资”关。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50万元/亩以上,总投资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分宜城西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6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良山工业平台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8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平台参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日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日政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土地总体规划管控。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逐步探索实行发展、城乡、土地等规划的“三规合一”、“多规融合”,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土地利用的管控作用。

(二)做好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按照“从严从紧”和“新增计划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依据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设用地规模、供地率、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因素,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将新增计划安排与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相挂钩,实行配比使用,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前提下,遵循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温政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各地要在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效益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一)市、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可列入再开发试点范围。

主要包括:一是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产业用地。

二是布局散乱的存量建设用地。

列入“三改一拆”范围的用地,包括需要纳入改造的旧住宅区、旧厂矿和旧村庄(城中村),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置土地。

三是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作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土地总体规划管控。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逐步探索实行发展、城乡、土地等规划的“三规合一”、“多规融合”,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土地利用的管控作用。

(二)做好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按照“从严从紧”和“新增计划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依据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设用地规模、供地率、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因素,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将新增计划安排与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相挂钩,实行配比使用,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前提下,遵循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工作。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原则上二年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优化建设用地格局(四)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要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区域集中、产业聚集、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鼓励招商引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发挥土地集聚效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规划、供地和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五)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标准。

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

(六)鼓励多层工业厂房建设。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实行大项目分期供地和净地供应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用地,按照“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分期实施、限期开发”的原则,对符合城乡规划且用地面积较大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实行土地净地供应制度,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满足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抵押查封、土地腾空等条件后,方能办理土地供应。

要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八)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各区县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闲置用地。

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有序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各区县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要求,以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政策措施。

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

由政府收回、收购的,依法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

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扎实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供地率。

截至每年一季度末,各区县前3年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75%、65%、40%,否则将按照供地比例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区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十一)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

积极推进旧城、旧村、旧空闲厂房等“三旧”改造工作,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继续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力度,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协调利用。

探索实施低丘缓坡、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健全税收分成、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鼓励招商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

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鼓励园外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园”,原则上园区外不再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十二)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展地下空间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

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其他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款参照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分层、分用途”为原则,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随地下楼层深度增加而逐层递减。

四、加强宏观调控,构建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十三)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使用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

进一步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健全完善主体平等、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制,营造有利于土地市场规范运行、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环境。

(十四)完善工业用地供应相关实施政策。

逐步优化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结构比例,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逐步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制度。

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的租期,参照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频率,及时调整各类用地的租金标准。

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十五)进一步完善用地财税调节机制。

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成本,强化对土地取得、占有和使用的经济约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加大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力度。

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制度,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实施奖励。

(十六)强化建设用地交易与履约监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开竣工或者开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县财政。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十七)建立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机制。

各级地税、国土、财政部门要联合成立信息共享暨工作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规范共享信息的标准、口径,确定交换方式和频率。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土地登记信息、纳税信息、土地使用信息的实时共享。

探索土地税收差别化征收措施,按照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税收调节政策,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十八)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得超过《日照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