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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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作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加强土地总体规划管控。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逐步探索实行发展、城乡、土地等规划的“三规合一”、“多规融合”,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土地利用的管控作用。

(二)做好土地利用计划调控。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按照“从严从紧”和“新增计划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依据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设用地规模、供地率、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因素,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

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将新增计划安排与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相挂钩,实行配比使用,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前提下,遵循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工作。同一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原则上二年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优化建设用地格局

(四)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区域集中、产业聚集、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鼓励招商引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发挥土地集聚效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规划、供地和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五)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标准。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

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

(六)鼓励多层工业厂房建设。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实行大项目分期供地和净地供应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用地,按照“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分期实施、限期开发”的原则,对符合城乡规划且用地面积较大的工业项目,根据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实行土地净地供应制度,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满足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抵押查封、土地腾空等条件后,方能办理土地供应。要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

(八)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区县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闲置用地。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有序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各区县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要求,以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政策措施。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

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由政府收回、收购的,依法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扎实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供地率。截至每年一季度末,各区县前3年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75%、65%、40%,否则将按照供地比例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区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十一)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积极推进旧城、旧村、旧空闲厂房等“三旧”改造工作,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继续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力度,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协调利用。探索实施低丘缓坡、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健全税收分成、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鼓励招商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鼓励园外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园”,原则上园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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