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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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效率有紧要作用。

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公司的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和安装计划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关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确保井下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油田、煤矿、金属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

三、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用电安全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责任四、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是井下临时配电点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是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和管理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机构七、公司应当成立井下临时配电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井下临时配电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主管领导。

第四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工作程序九、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记录。

十、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十一、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十二、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防火、防爆、防漏电等设施。

十三、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配电设备的选购安装,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十四、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六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事故应急处理十五、一旦发生井下临时配电点的事故,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

十六、井下临时配电点的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一、引言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进行和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井下低压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证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分工1. 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负责每月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2. 电工队电工队负责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在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发生故障时,电工队应迅速响应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3.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与电工队共同制定改进方案。

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设备安装(1)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检验。

2. 设备维护(1)定期巡视:每月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保养维护:每季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清洁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润滑和调整。

(3)故障维修:发生设备故障时,电工队应及时响应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4)备品备件: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和储备,确保设备维修时能够及时更换所需部件。

四、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使用1.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资格。

2.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3.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巡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或相关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工作安全。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与操作。

第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以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为出发点,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责任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开启、关闭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漏电和过载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井下矿井和地下矿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制度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供电设备,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验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检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护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三章电力配送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煤矿电力配送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和稳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矿井用电负荷的大小、矿井布局等因素合理设置配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电力负荷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的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用电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电力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恢复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电力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电力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电力供应。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电力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对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对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煤矿供电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井下低压供电:指电力设备通过低压电缆、低压开关设备等将电力传输到井下供应设施的过程。

2.供应设施:指井下的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3.低压电缆: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缆。

4.低压开关设备: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开关设备。

第二章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第四条运营单位的责任1.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责任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责任1.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低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1.井下低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低压供电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与其他设施和管道发生交叉干扰。

3.低压电缆的敷设和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电缆的绝缘和接地效果。

第七条设施的巡视和维护1.低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缆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和更换损坏的电缆、开关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设施维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低压供电操作和维护第八条供电操作人员的要求1.供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熟悉供电操作的程序和规范。

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切实整顿供电秩序,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降低原煤电耗,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严禁各用电队组强行将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3条矿成立供电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向春副组长:童树斌刘海龙成员:王火炬丁文进常天奎赵连根郭志忠办公室设在机电队,由机电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供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供电管理监督与检查。

2、建立和完善矿用电管理、用电考核等相关制度。

3、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4、对供电、节能有功单位与个人提出奖励。

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设计、检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计划。

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

第4条全矿的 10KV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第5条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第6条各掘进单位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

第7条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开关等电气设备的安装、摆放,按要求敷设吊挂电缆等工作(执行《井工三矿井下设备摆放及安装管理规定》及《井工三矿管路铺设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等)。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应合理安排,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电能浪费。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用电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应合理配置电能仪表,监测用电数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是矿井供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供电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权责。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制定供电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井员工应接受供电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供电安全常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

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

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

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

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____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____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

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

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的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供电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供电管理责任1. 煤矿总经理负责矿井供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供电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班组负责人负责班组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供电设备维护管理1. 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及时进行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配备专职维修人员,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

3. 统一制定供电设备的保养记录表,定期检查设备保养记录,确保保养工作的落实。

4. 发现供电设备故障时,及时上报,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四、供电安全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操作,确保供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矿井供电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设备严禁使用。

3. 班组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

4. 供电过程中,班组人员必须佩戴好帽灯,并遵守供电操作安全规程。

五、供电维修记录和报告1. 煤矿应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

2. 每季度,煤矿总经理应召开供电管理会议,对供电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告上级部门。

六、奖惩措施1. 对于供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和供电操作安全违反规定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警告处理。

2. 对于供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引发严重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为本公司的煤矿供电管理制度,各班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二)1. 供电管理责任制度1.1 供电管理责任的划分1.1.1 煤矿供电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1.1.2 供电管理责任划分为生产部门、供电设备运维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三方面1.2 供电管理责任的履行1.2.1 生产部门负责矿井用电的需求计划和安排1.2.2 供电设备运维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1.2.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1.3 供电管理责任的目标1.3.1 高效、安全地供电满足生产需要1.3.2 提高供电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1.3.3 防范供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确保人员安全2. 供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2.1 供电设备维护的基本原则2.1.1 预防性维护为主,定期检修和维修2.1.2 维护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2.1.3 维护工作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2.2 供电设备维护的程序2.2.1 维护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审核2.2.2 维护工作的执行和记录2.2.3 维护工作后的验收和评估2.3 维护记录的管理2.3.1 维护记录的归档和保存2.3.2 维护记录的查阅和审查2.3.3 维护记录的分析和总结3.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1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3.1.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1.2 网络安全和防火防爆措施的加强3.1.3 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加强3.2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3.2.1 设备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3.2.2 供电设备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3.2.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3.3 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3.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3.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3.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4. 供电负荷管理制度4.1 供电负荷计划的制定4.1.1 根据生产需求和供电设备情况制定供电负荷计划4.1.2 定期评估和调整供电负荷计划4.2 供电负荷监测和控制4.2.1 负荷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4.2.2 负荷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4.2.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 供电负荷分析和优化4.3.1 对供电负荷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4.3.2 根据分析结果优化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3 提出优化供电设备配置的建议5. 供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5.1 供电设备运行监控5.1.1 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5.1.2 运行监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5.1.3 运行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5.2 供电设备运行检修5.2.1 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5.2.2 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立即停机检修5.2.3 运行检修记录和总结5.3 供电设备运行改进5.3.1 对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5.3.2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运行改进措施5.3.3 运行改进效果的检查和评估6.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6.1 供电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6.1.1 提高供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6.1.2 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6.1.3 防范供电事故和灾害的发生6.2 供电安全管理的措施6.2.1 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机制6.2.2 检查和评估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6.2.3 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6.3 供电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6.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6.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6.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7. 供电设备能效管理制度7.1 能效管理的基本原则7.1.1 能效评估和分析7.1.2 能效改进和优化7.1.3 能效监测和控制7.2 能效管理的措施7.2.1 对供电设备的能效指标进行评估和分析7.2.2 提出能效改进的建议和措施7.2.3 能效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7.3 能效管理的验收和评价7.3.1 能效改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价7.3.2 能效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改进8.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8.1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8.1.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制度宣传活动8.1.2 利用内部媒体进行宣传8.1.3 开展供电管理制度知识竞赛8.2 供电管理制度的培训8.2.1 新员工的供电管理制度培训8.2.2 负责供电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8.2.3 定期开展供电管理制度培训和交流以上为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可靠,制定本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场所。

二、井下安全供电1. 负责人员:每个井下作业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井下安全供电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供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2. 供电设备的选择:供电设备应根据井下作业需求和电能消耗进行选择,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

3. 配电系统的布置:井下供电设备应合理布置,确保电力供应充分,线路布置明确,各项设备之间的绝缘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4. 电缆敷设及保护:井下电缆应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槽或电缆桥架内,避免与机械设备或其它物体摩擦,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

5. 井下设备的接地:井下供电设备应进行有效的接地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设备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

6. 安全用电管理:井下作业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非法使用电器设备。

三、停风停电处理1. 天气预警:天气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停风停电程序,各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现场到安全地带,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2. 停电措施:停电时,应首先关闭电源开关,避免电源意外再生,然后通过广播或通讯工具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指导他们立即暂停作业并撤离现场。

3. 井下暂停作业:停电期间,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将设备停止运转,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4. 监测和巡视:停电期间,应加强对井下设备和巷道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安全隐患。

5. 恢复供电:当天气和工作环境恢复平稳后,才能恢复供电,恢复供电前应检查井下设备状态,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

四、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员所有。

2.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旨在规范井下作业场所的供电和停电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减少井下作业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1.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层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保障井下低压供电的安全运行。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二、供电设备管理1.明确供电设备规范,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编制供电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正确操作,提高供电设备的使用效率。

3.加强对供电设备的保护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电气设备维护1.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如清洗、调整、更换零部件等,保证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四、供电线路安全1.规范供电线路布置,确保线路的合理、稳定和安全。

2.加强供电线路绝缘状态的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漏电等问题,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使用标准,杜绝非法接线和擅自改动线路。

五、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供电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2.组织培训应急预案的执行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定期组织演练,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六、安全教育培训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井下低压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方便监督和管理。

七、事故处理与调查1.建立健全事故处理与调查制度,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2.及时处理井下低压供电事故,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八、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井下低压供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方便追溯和评估。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电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保障井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适用于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二、主管单位和责任人1. 主管单位:负责对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2. 责任人:井下施工现场的现场负责人负有全面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三、施工现场用电的分类1. 临时用电:指井下施工现场中为了必要的照明、通风、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所设置的暂时性用电。

2. 固定用电:指井下施工现场中为了针对性设备或设施的长期用电。

四、安全管理要求1. 用电工程的组织管理:负责用电工程的组织管理的单位应为有资质的电厂企业。

2.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有专职电气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3. 临时用电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进行进行设计、施工、维护,并对每个环节进行记录。

4. 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5. 电缆的铺设和连接应采用专用电缆,并严格按照电缆规范进行操作。

6. 用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Ω,确保接地良好。

7.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

8. 临时用电设备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9.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10. 禁止使用老化、损坏的电线、插头。

11. 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洁,并做好防水、防潮措施。

12. 发现用电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修复。

13. 涉及高空作业的临时用电设备应经专业人员审核并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14.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漏电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15. 临时用电设备应设有漏电开关、过载保护等安全装置。

16. 临时用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用电设备的温度和工作状态,避免过热引起事故。

17. 临时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清理周围杂物,保持整洁。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上、下停送电工作,维护配电设备和供电安全,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井上、下停送电工作。

第三条井上、下停送电指对井下的电动机的送电和停电操作。

第二章井上、下停送电管理第四条井上、下停送电需经过操作人员的书面申请及电工师、电工长等相关人员的审核和检验手续,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条井上、下停送电时,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好安全帽、工作服等必要防护用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六条井上、下停送电涉及到电动机的送电工作时,需先将电动机的总开关打开,然后逐一进行功率开关的排查、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第七条井上、下停送电涉及到电动机的停电工作时,需先将电动机的总开关打开,然后逐一进行功率开关的排查、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停电。

第八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操作用具,并将设备、工具、配件等妥善保管到指定位置。

第三章井上、下停送电安全要求第九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担任此岗位工作。

第十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程序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井上、下停送电过程中如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待处理。

第十二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需注意安全防护,确保操作过程中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需注意设备保护,确保操作过程中无设备损坏事故发生。

第四章井上、下停送电应急措施第十四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中如遇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待处理。

第十五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害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保存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应急处置完毕后,需做好事故处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做好事故的总结反思及预防措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用电场所,包括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三、主要内容1. 井下用电设备安全管理1.1 井下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1.2 井下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井下用电设备应设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 井下用电设备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一旦发现应立即整改。

2. 井下用电操作规范2.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井下用电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操作人员在使用井下用电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源线路和外观,确保其正常工作。

2.3 操作人员应严禁将电线插头和插座放在湿润的地方,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2.4 操作人员在更换电线或插头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操作安全。

3. 井下用电事故预防3.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2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避免发生漏电事故。

3.3 井下用电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积聚导致短路事故的发生。

3.4 井下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用电负荷,避免过载引起设备损坏。

四、监督检查1. 井下用电设备定期检查1.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线路是否破损、插座是否松动、电源是否正常等。

1.2 井下用电设备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2.1 组织井下用电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

2.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3. 事故处理与记录3.1 一旦发生井下用电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事故处理过程应妥善记录,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措施、救援情况等。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停职、罚款、解聘等处罚。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井下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施工现场(包括矿山、隧道等)内的临时用电管理。

3. 用电设备1.临时用电设备等应经过验收合格并穿设专用漏电保护器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设备应设置标志,便于查看和操作。

3.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设警示标志、运行指示灯和紧急停止按钮。

4. 电缆布设要求1.电缆应采用耐油、耐火、耐磨损型软电缆,外皮防护层应符合安全要求。

2.布设时,应固定端头并预留弯曲余量。

3.电缆应铺设在通风、排水良好的区域内,避免与机械夹紧或电焊时被烫伤。

4.电缆敷设应沿墙角或预留的隧道顶部线路或固定挂钩敷设,避免与交通工具接触。

5. 电缆接头制作要求1.电缆接头的制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确保接头的性能、安全可靠。

2.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封闭,使用专用胶带或绝缘胶垫加钢管套绝缘等封闭技术。

3.接头位置应清晰明显标示。

6. 用电管理1.使用电动工具前应进行接地保护,受电体应用绝缘手套操作。

2.停电前应提前告知该区域的操作人员并下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3.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关闭所有电器设备。

7. 供电安全1.供电站点应有专人管理,应设置专人进行24小时管理,负责应急处理和维修工作。

2.电力设备应定期检查,巡视装置应具备紧急停止开关,并按照规定保养维护。

3.远离开关设备应设置绝缘板、绝缘垫等安全设施。

4.用电过程中,应保证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趋于平衡状态。

8. 废弃电缆处理1.废弃电缆应由专业人员收回,集中运输,送交相关部门处理或回收利用。

2.禁止在现场直接焚烧、埋放电缆等不当处理方式。

9. 现场管制1.施工现场严格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2.经营场所、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对施工现场的电力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

10. 后勤保障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中,考虑到工作环境与设备管理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应配合后勤供应部门,在必要时合理调配节约用电、避免用电西荒等问题。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____字的范文,供参考和参考。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井下工作场所安全,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本制度由井下工作场所的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供电第七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九条使用供电设备和电源的人员应持有合法的电工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应设有可靠的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等安全装置。

第十一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应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切勿擅自拆卸修理。

第十三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工作的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四条井下工作场所的供电设备和电源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并进行维修和恢复供电。

第三章停风停电处理第十五条遇到天气恶劣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停风停电,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工作场所的停风停电决策由上级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下级按指示执行。

第十七条停风停电决策后,应及时通知井下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停风停电期间,井下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暂停工作,撤离危险区域,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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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电管理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九十条为加强郭屯煤矿供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运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一百九十二条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所辖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更换必须报机电科和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全矿地面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工区全面负责,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汇总报机电科。

机电科进行抽查并考核。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单位需增减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给予机电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科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防工区批准。

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

停送电申请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执行。

对无申请停电的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10kv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票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以矿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各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报送机电科审查;供电系统图绘制要规范,电源、负荷要严格区分,供电图中应能准确反映供电设备型号、编号,电缆编号、型号、长度,接线盒的编号、及所控设备负荷容量,对不能正确反映现场实际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机电科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页脚内容1第一百九十九条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对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检查再发现以上问题或整改不合格,加倍罚款。

第二百条三大保护规定: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对试验人罚款100元。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和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1000元。

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合格,每处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维护,由责任单位负责。

地面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机电科联系单位每年测试一次,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用电单位配合机电科供电组每季度测试一次,试验结果及时报机电科。

检漏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查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执行。

第二节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二条停送电管理规定:1.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

2.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

3.井下停电、调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票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

页脚内容24.各单位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及停电影响范围等。

5.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

6.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对于无计划停送电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分析属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

7.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不用填写停电工作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8.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对瞒报或隐瞒事故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停送电安全措施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4.停电刀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

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

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

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

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页脚内容38.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

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

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是否保护误动作、人员误碰或过负荷引起,如是以上原因可试送电一次;如不是以上原因造成开关跳闸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

第三节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二百零四条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理组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

1.漏电保护装置:⑴低压供电开关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功能,由值班员进行日试验,填写记录,并在漏电试验牌板上填写试验人、绝缘阻值、试验时间;发现失灵,要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供电,责任工区在接到试验人员汇报或机电科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处理,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100元,如有漏检,对责任者按严违处理,对单位罚款500元。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科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⑵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使用,连续发生两次漏电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故障,进行处理。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⑶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2.过流保护装置:⑴各工区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机电科统一计算并下达定值通知单,各单位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⑵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并有记录。

⑶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

页脚内容4⑷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3.接地保护: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

接地导体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⑴1140v、660v、、127v、36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

⑵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

⑶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a采、掘工作面各配电点。

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e固定硐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

第二百零五条照明信号综保: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百零六条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组全面管理,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照明综保不坚持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500—1000元。

第二百零八条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准确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四节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九条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页脚内容5由机电科供电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1.主接地的敷设: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2.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⑴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

⑵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

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辅助接地极的安装:⑴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

4.接地线的连接:⑴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扁钢。

⑵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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