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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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
1.1被考核对象: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所有部门和安全生产岗位;
1.2考核部门:质量安全部完成部门责任制考核;各部门完成岗位责任制考核。
2.考核标准
2.1考核总分100分;
2.2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表示基本满足要求;
2.3 得分为90分(含)-100分,表示满足要求;
2.4得分为80分以下,表示不满足要求。
3.考核周期: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副总监、质量安全经理、质量安全专员每年一次。
4.考核办法
4.1得分方法
4.1.1 “考核目标”项对应的“分数”项所得分数之和,即为考核得分;
4.1.2对于“考核目标”项不参与考评的情况,视此项所得分数为满分。
4.2部门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得分细则
4.3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得分细则
4.3.1安全生产总负责人
4.3.2质量安全总监
4.3.3质量安全副总监
4.3.4质量安全经理
4.3.5质量安全专员
4.3.6项目经理
4.3.7项目专职安全员
4.2部门(含项目部)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得分细则
4.2.1 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得分细则由各部门制定实施,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
4.3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及得分细则4.3.1安全生产总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