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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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是指根据烟草行政执法管理需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新进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第四条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学习、培训要与工作统筹兼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条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由专卖办和综合股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培训及考试考核的对象包括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和新录用的稽查人员。

第七条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六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烟草法律法规以及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知识。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第九条积极参加系统内的业务培训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在职培训。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补考一次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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