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保护畜禽资源,维护畜禽生产安全,促进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畜禽饲养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与评估第三条种畜禽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条件、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种畜禽规划,明确种畜禽的分布区域、饲养规模和结构。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种畜禽的产量、品质、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为饲养和养殖单位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
第三章畜禽选种与繁殖第五条畜禽选种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选择优良的种畜禽进行繁殖。
优良种畜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种畜禽的遗传品质和生产性能。
第六条畜禽繁殖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繁殖的管理,制定繁殖计划,控制繁殖数量和繁殖强度,确保繁殖健康和后代质量。
第四章畜禽饲养与管理第七条饲养环境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畜禽的正常生长发育。
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卫生和福利。
第八条饲养设施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饲养设施,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源,保证畜禽的饲养需求。
饲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饲养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的饲养管理,定期对畜禽的饲料、水源、疾病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调整饲养措施,保证畜禽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第五章畜禽防疫与生物安全第十条畜禽疫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畜禽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对畜禽疫情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和报告疫情信息。
第十一条畜禽疫情报告与处置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畜禽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的处置和防控。
第六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养殖废弃物处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制定养殖废弃物处理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苏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兴办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类型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市、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和祖代场;(二)从事冷冻精液和胚胎经营、胚胎移植的单位和个人;(三)种群规模猪大于600头、羊大于300只、兔大于1000只、奶牛大于800头的种畜禽场。
其他畜禽种群规模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家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家畜禽人工授精站、种群规模达不到上一款规定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颁发的生产和销售家畜、家禽产品的许可证书。
该证书规定了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一、许可证的必要性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域。
为此,国家规定养殖户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为许可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还能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户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养殖区域等必要内容。
(2)养殖场地符合规范申请人须确保养殖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养殖区域周边不能有噪声、污染及其他影响养殖的情况,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2、资格条件(1)有合法的养殖证照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养殖证照,如家畜、家禽养殖许可证等。
(2)具备相关的技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种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技术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家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畜牧业法等,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从养殖场区到申请人个人,进行逐一核查。
3、评估认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将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否则不予发放。
4、审批许可证批准兽医部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手续完成后公示。
四、许可证的管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经营者必须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家畜、家禽产品。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3•【字号】豫政[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32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现将《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四)进行种禽孵化、种公畜本交配种的;(五)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环节的种畜禽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内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2号2010年4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
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
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二)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三) 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畜禽管理制度(5篇)
种畜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____,胚胎等遗传材料。
三、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四、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五、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七、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二)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防疫设施;(四)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制度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九、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种畜禽管理制度(2)一、引言种畜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种畜禽管理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种畜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为了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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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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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 2004年6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一)种牛场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成农牧[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牧〔2007〕7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川府函〔2007〕48号(简称《备案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畜牧法》、《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畜牧法》规定的重要制度。
各区(市)县要采取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畜牧法》及依据《畜牧法》制定的《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殖场(户)、相关企业和兴办种畜禽场的申请人熟悉了解并自觉遵守《畜牧法》及其《审核办法》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一)由市农委审批发放的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表(见《审核办法》附件);(2)申请报告(见《审核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作详细说明);(3)品种来源;(4)动物防疫合格证。
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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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0-07-17 16:26作者:来源: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
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健康、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计划,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比重、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比重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栏(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第三章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垓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栏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力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
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三)品种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八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1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