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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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即场和核心群户),应当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办条件
1、种畜禽场的建立必须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品种标准,同时必须是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申领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并逐级上报。(附件《陕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品种及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种畜禽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及时间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由省农业厅审核发放。
2、具体办法:
申报省级种畜禽场,由县畜牧局初审,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接到申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
3、种畜禽场现场验收程序
(1)申请单位工作汇报;
(2)现场察看种畜禽、基础设施、查阅档案资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分。
(4)总结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4、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种畜禽必须经家畜改良部门鉴定合格后才可向社会出售,出售的种畜禽必须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禽
系谱,向武功县以外出售的种畜禽,还应当到武功县畜牧局办理种畜禽调出证明。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所在地武功县以外调入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调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调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3、调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
4、调入的种畜禽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
武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技术推广站应当对调入的种畜禽进行检查鉴定,符合上述条件者,允许使用和销售,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依据畜牧法第七章有关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八条)。
武功县畜牧局联系电话:029—37291378
陕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